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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4日清晨,《在华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情况及其对策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负责人、安徽大学法学院王先林教授正在上海筹备一个海峡两岸研讨会。

  接到本报记者电话的王对被媒体部分公开和转载《报告》深感惊诧。

  他告诉记者,《报告》是他今年暑假期间接受的国家科技部的课题,“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已严重影响到中国本土企业发展的情况是明显的,不过,具体到某个特定的实例,那需要进行科学的法律判断。我主张关注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但不应将所有跨国公司来华主张权利的行为都说成是滥用。”

  本报记者从科技部了解到,王先林承担的课题为“2005年度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点委托研究课题”,《报告》与《国家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分析与研究》等重大项目一道,为科技部今年重点关注的课题之一。该《报告》承担人有三:王先林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寿步教授和中国法学会编审王莉萍。除此之外,科技部多人亦参与其中。

  《报告》不仅列数了跨国公司在华滥用知识产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同时亦有针对性地就微软、思科、英特尔、美国通用、飞利浦等DVD“6C”和“4C”联盟成员等多家厂商展开个案调查。《报告》措辞严厉,直指要害。

  滥用知识产权“五宗罪”

  科技部一位《报告》参与者分析,与过往知识产权问题的历次风潮不同,本次《报告》的编写不仅从“立”的角度强调对知识产权的维护,更为重要的是从“破”的视角把维护知识产权与反垄断联系在一起。他说:“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相比,规范知识产权行使过程中权利滥用的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个新问题。”

  《报告》给某些跨国公司在华知识产权滥用的行径列数了“五宗罪”。

  首当其冲的是销售中的“价格歧视”、“过高定价”和“搭售行为”等滥用权利现象。

  “例如,Windows 98在中国大陆市场零售价为1980元,在美国合800多元,在日本合600-1200元;Office2000测试版在中国标价200元左右,在国外为免费赠送;微软给中国大厂商的Windows98预装许可费为300元左右,中小品牌PC厂商则高达690元,而在美国甚至可低到约100元。据保守估计,中国消费者因为微软公司的差别价格一年就要多支出10亿元。”《报告》指出,该行为构成“价格歧视”。

  《报告》同时引述了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的分析认为,“1992年联想、长城、浪潮、长江等主要计算机公司与微软经多轮谈判,达成以每份10美元购买10万份DOS操作系统。当时一台高档微机约为1.5万元,操作系统的价格仅为整机的0.5%,到1998年,一台高档微机降到1万元,但每份Windows操作系统的价格却大大增加了。从1992年到1998年,微机的硬件性能提高了10倍以上,价格却下降了50%,但在同一时间内操作系统的性能并没有像硬件那样大幅度提高,价格却上升了许多倍。”《报告》认为,这是“过高定价”行为,即“垄断性高价”,“是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消费者和用户剥削的行为”。

  与“过高定价”相反的则是“掠夺性定价”,即跨国公司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持续以低于成本的非正常价格销售商品,通常会导致国内竞争者的经营额显著下降,给其生存带来严重困难。《报告》举例称,美国诺顿杀毒软件在我国市场的每套价格是280元,“这家公司为了迅速占有市场,曾采用的促销手段是,用户只要用其他公司任何品牌的杀毒软件,另加59元就可换取最新的诺顿软件产品,对国内众多的杀毒软件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 ”

  《报告》认为,跨国公司以上行为皆发之于其业已形成的“垄断地位”,而“垄断”还会带来“搭售行为”,即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捆绑成一种产品进行销售,以致购买者为得到其所想要的产品就必须购买其他产品。《报告》再次列举了微软的例子,“在美国微软垄断案中,对微软在其Windows操作系统中捆绑销售IE浏览器的行为,美国司法部和联邦地区法院均认为它构成搭售。在欧盟微软垄断案中,欧盟委员会裁定微软公司滥用其在操作系统软件领域的垄断地位,将自己的媒体播放器和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销售,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

  “中国相应的法规是缺失的。”前述人士说,例如微软将其MSN搭售于Windows中已经在日本等国引起诉讼,但是MSN的中国竞争者QQ却对此诉讼无门。

  而另一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则是“拒绝许可”。去年,以无锡多媒体有限公司为首的中国DVD生产企业已经在美国起诉飞利浦、索尼等4C和6C专利权人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报告》同时以个案形式调查了2003年美国思科公司状告华为事件,称其涉嫌“拒绝许可”。

  力促中国《反垄断法》

  王先林表示,“跨国公司在中国滥用知识产权的现象必须改变,但中国不会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走回头路,而是在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建立起一种利益的平衡和协调机制,必须上升到WTO规则在内的国际规则和我国自己的法律框架体系下解决的问题。”他同时笑称,中国“不会胡来,对这点跨国公司完全不必担心。”

  《报告》前言亦措辞激烈地呼吁:知识产权已成为跨国公司争夺世界市场、谋求更大利润的主要工具,“我们在研究过程中强烈地感受到,知识产权是没有国界的,跨国公司垄断行为也是一种超国界现象……谁放弃了在知识产权和知识竞争中的自主选择和自主发展权,谁就必然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纷纭世界中因‘乐观的陶醉’而自绝于世。”

  《报告》强调,尽管我国涉及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的规范在诸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文本中有所表现,“但是这些规定极为零散、不完整、不明确、主要表现为散见于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之中,不是专门从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角度对此作出规范”。

  《报告》还担忧,据商务部最近调查数据显示,“跨国公司正在利用专利策略包围我国企业,他们现在每年专利申请量占我国总专利申请量的30%……日益密集的专利‘陷阱’将成为中国公司不得不面对的棘手问题”,而此类问题的有效解决“需要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进行。”

  《报告》透露,今年5月,我国《反垄断法》初稿已经形成,但正式施行却一再延迟。

  王先林分析,从各国经验来看,解决与规范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主要是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中来解决这个问题,我国的现实情况急需这样一部市场经济基本法的规范和保障”。他表示,“拖了十多年的《反垄断法》在我国不会拖得太久,近一两年内出台还是很有可能的。”

  前述《报告》参与人士也表示,中国企业饱受跨国知识产权官司之苦,但是中国到目前还没有完整的规范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的尽快出台已经到了剑在弦上、不得不发之时。

  整体境遇之变

  本报记者从国家某部委人士处获知,《报告》不过是国家近期科技战略全面修整,以及对“市场换技术”战略反思的一个侧影。实际上,记者获知,近日国家几大部委起草的《国家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分析与研究》以及《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战备研究专题报告》中,跨国公司在华的政策环境及其境遇正面临修正。

  首先是跨国公司在中国多年来享受的“超国民待遇”将被逐步收回。据知情人士透露,有关部委在《国家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分析与研究》中强调,“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尚不统一”已经严重制约了本土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

  比如,目前中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分内、外资两套制度,税前列支标准和税收优惠不一致,“外资企业平均负担率为11%,内资企业平均负担率22%,国有大中型企业负担率为30%。内外资企业采用两套税率,在国外极为罕见,使内资企业处于不利竞争地位。”

  另外,“现行税制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准予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对部分进口设备实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上给予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消费增值税的待遇,从而使内外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

  该文就此呼吁,国家应就“两税”统一并轨进行重新梳理。

  该文还建议修改《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从唯成本目标转移到本国高技术和产品的宏观支持。”

  以上提及的多个报告中均提到,过去政府采购中提到的成本“同等优先”(即技术水平同等情况下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原则实际上对技术上处于优势的跨国公司形成支持,不利于本国企业在落后的前提下成长,不能体现利用政府采购扶持本土创新的国际惯例;同时政府采购中经常出现“以某跨国公司产品标准作为招标原则”的做法亦有违公平竞争原则,将予以取缔。

  报告建议,《政府采购法》应向印度等国学习。

posted on 2005-11-06 09:19 才子£鸣 阅读(167) 评论(0)  编辑 收藏 引用 所属分类: IT业界--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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