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评论

游云庭纵论IT知识产权
posts - 232, comments - 21, trackbacks - 0, articles - 1

赤壁之争和劲舞团争议的异同

 

今天,网游公司天畅发布消息,他们开发的《赤壁》游戏拿到了版号,从而在和另一家开发同名游戏的完美时空公司的竞争中占得了先机。在先前讨论九城、久游争夺《劲舞团》游戏时,我就提到过政府在此类争夺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就网络游戏而言,个人认为,对于网络游戏的名称归属,如下的政府机关拥有比较大的发言权:

 

一、国家商标局。国家商标局受理的是游戏的商标申请。以前我在博客已经说过,网络游戏的商标一般在两个类别申请。第9类:电脑游戏程序,第41类:在线游戏。

 

就《赤壁》而言,在第41类,完美时空申请在先,但在第9类,天畅申请在先,双方在商标的先机抢占上打了个平手。就《劲舞团》而言,久游在2005年已申请了多个类别的该商标,九城只是在今年6月后才申请。久游的申请优先。在不考虑商标异议的情况下,根据《商标法》,先提出申请的一方占优。

 

二、新闻出版总署。网络游戏属于电子出版物,出版要取得版署的批文。在网络游戏的电子出版物审批方面,《赤壁》和《劲舞团》的审批层级有很大的区别。《赤壁》游戏的两个竞争者,天畅和完美时空都是国内公司,他们的游戏也是自主研发游戏。根据网络游戏的审批流程,此类游戏由地方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批,然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虽然是备案,但游戏的版号也是总署发的。版署把《赤壁》的名称已经发给了天畅,是否会就同名电子出版物再给完美时空发一个不同的版号,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先取得权利者总是占有一定优势的,笔者认为,天畅在取得了《赤壁》的版号后,已经在游戏名称的争夺上占了先机。

 

《劲舞团》是引进游戏,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接受或者间接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著作权人授权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当将内容资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批准取得引进出版许可证。因此,《劲舞团》的审批权在新闻出版总署,具体审批的部门是网络音像和电子出版物管理司。原先久游引进此游戏时,已经报版署批准过了,但是,久游也可能重新开发游戏命名《劲舞团》,此时,其就要到地方新闻出版局办理变更电子出版物内容申请。而这次九城和T3引进签订合同后,属于再次出版《劲舞团》电子出版物,也要再次通过地方新闻出版局报版署批准。九城和久游都在上海,因此,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对此事的态度就至关重要了。

 

三、文化部。文化部也要对网络游戏进行审核,游戏审批要求类似于版署。就《赤壁》而言,天畅、完美两家公司都是自主独立研发,因此,文化部都没有不批准的理由。这点上还是看双方谁工作做得早,就占有先机。

 

对于《劲舞团》的争夺问题,文化部的批准与否同样至关重要。但是,久游和九城争夺该游戏名称的问题法律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对于游戏的原有运营商和新运营商谁能拿到“劲舞团”的名称很难下定论。

 

本文作者:游云庭,原盛大网络知识产权部资深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现为知识产权律师 电话:8621-68407100-244  MSN:yytboy@hotmail.com

 

 


posted @ 2007-08-22 09:02 游云庭 阅读(87) | 评论 (0)编辑 收藏

方正《魔兽世界》诉讼时机法律分析

 

)一文中引述了网友的观点:“魔兽世界在大陆正式运营也已经有了2年的时间了,难道说过了这么长时间,这些字体才被人发现?还是说,一开始方正集团并没有在意“网络游戏”这个东西,而当看到了它丰厚的利润之后,才开始关注这些“细节”的呢?”

 

作为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笔者对以上的观点并不认同,虽然方正在官方声明中表示:该公司最近才发现《魔兽世界》中存在侵权字库。但从方正的起诉的时机以及有条不紊的诉讼步骤看,本次的维权行动显然是经过较长时间深思熟虑的,很可能其早已发现该问题,但当时隐忍不发,只是在等待最佳的行动时间而已。本次行动是有备而来的认真维权,而非哗众取宠。在本案的诉讼时机的把握上,方正显然吸收了诸多跨国公司知识产权维权的策略,堪称“师夷之长技以制夷”的范本。在本次的方正诉《魔兽世界》字库版权侵权一案中,方正把前几年从欧美跨国公司、专利技术标准组织学到的他们对我国彩电、DVD等产业的诉讼技巧还施于国际游戏巨头暴雪。完美的实现了这句由清末

 

那么,方正究竟从国际巨头那里学到了什么“长技“?简而言之,就是”把猪养肥了再杀“。跨国公司往往对于技术的发展方向有着比普通企业强的多的嗅觉,因此,他们往往会在一些即将兴起的产业中进行战略性的前瞻性研究,并且在该产业尚未启动时完成专利申请部署。同时,当此产业刚刚启动时,跨国公司往往沉默不语,冷眼旁观其他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奋力开拓市场,但等到产业商业模式形成并走向成熟时,这些国际巨头就开始以专利侵权的名义打击市场内的企业,此时,这些企业只有两种选择,要么缴纳巨额专利费用,把大部分利润拱手相让,要么就退出市场,这些专利就像收割机一样为巨头们把其他企业播种耕耘的成熟市场收割完毕。此类案件中,跨国公司的行为一般有四步:知识产权布局、静默等待产业兴起、利用知识产权打击产业内的企业、垄断产业。

 

在这方面,我国企业教训深刻,最典型案例就是我们的DVD产业。我国在2001年还是DVD生产大国,当DVD市场和我国DVD企业的实力均迅速增长时,拥有DVD相关专利的跨国公司相继组成了包括MPEG、

 

笔者判断,本次方正在起诉魔兽时机把握上显然也借鉴了跨国公司“把猪养肥了再杀“的知识产权战略。就诉讼时机而言,比起游戏刚刚运营时,现在起诉显然能达到商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中文版《魔兽世界》游戏的商业化运营始于2005年第二季度,由于此款游戏在中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到2007年3月底为止,《魔兽世界》游戏在中国共实现收入约14亿元,估计到诉讼结束,该游戏的收入将超过20亿元。方正此时起诉该游戏侵权,由于侵权利润的积累,不论是和解解决还是法院判决,其获得的商业利益显然将大大超过在游戏刚开始商业化运营时。

 

同时,由于《魔兽世界》的新资料片《燃烧的远征》即将上市,如果方正以停止其字库侵权范围进一步扩大为由向法院申请暂缓该资料片的上市,将使本案被告的商业利益受到很大影响,上述具有很强的威慑作用的诉讼措施很有可能迫使被告做出更大的让步以尽快结束诉讼。由此可以看出,本案中方正的起诉时机把握显然经过非常慎密的思考

 

很多读者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对于民事案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为什么方正的起诉时间在《魔兽世界》中文版运营两年多后,法院还会受理。此问题与知识产权方面的诉讼时效规定比较特殊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由上述条文可以看出,由于《魔兽世界》尚在运营中,因此侵权仍在继续,方正的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只是方正的赔偿请求应当从2005年8月起算。

 

最后,就维权的正当性而言,笔者认为方正在起诉时机的把握上借鉴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的维权行为并无不当。只不过本着中国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优良传统,方正在维权手段上”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没有像许多跨国公司一样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无论本次维权行动的结果如何,都将对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进步具有促进作用。

 

本文作者:游云庭,原盛大网络知识产权部资深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现为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电话:8621-68407100-244  MSN:yytboy@hotmail.com


posted @ 2007-08-19 10:02 游云庭 阅读(114) | 评论 (0)编辑 收藏

暴雪和九城,谁动了方正的字库?

 

根据今天的新闻,在方正起诉《魔兽世界》侵权其字库一案中,共有三个被告,暴雪、九城和九城的授权分销商北京情文。在三个被告中,暴雪是《魔兽世界》游戏的版权所有者,九城是该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运营商兼电子出版物出版商,北京晴文是该游戏的在北京的代理商

 

本文探讨的问题是,如果方正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那这三家公司谁最终将为《魔兽世界》中的方正字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换句话说,究竟是谁把方正的字库复制进了《魔兽世界》的客户端软件。在三家中,我们可以先排除北京情文,方正把该公司拉进诉讼估计与争取本案的诉讼管辖地是北京有关,其显然不会复制方正的字库。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一旦法院判决侵权成立,《魔兽世界》的版权人暴雪和游戏的中国运营商九城很可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是连带赔偿责任,但是暴雪和九城两方在对此事的责任上必然也是有区别的,如果此次的侵权事件完全是由一方引起的,另一方完全可以在法院判决后另行起诉真正的侵权人此时,真正的侵权人将最终对这笔上亿元的赔偿负责任。

 

《魔兽世界》的翻译过程分析

 

为了弄清此问题,我们要首先要了解《魔兽世界》中文版的版权到底归谁所有,个人判断,以暴雪的强势,显然会在和九城的游戏引进合同中规定把《魔兽世界》的中文翻译版权归自己所有,当然,按照惯例,暴雪估计也会承担相应的翻译费用。方正对该游戏中文版的判断估计也和笔者一样,所以其告了暴雪。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网络游戏的汉化过程。按照网络游戏一般的汉化过程,游戏的内容翻译一般请翻译公司翻译完成,但是,将翻译好的内容嵌入游戏软件并不是翻译公司的任务,通常游戏的开发商会负责将翻译公司翻译好的内容嵌入游戏。在本人的博客留言里,很多网友都认为是《魔兽世界》的本地运营商九城负责汉化的,但本人估计,《魔兽世界》的翻译公司可能是九城找的,翻译中很多具体的问题也都是由九城负责和暴雪沟通的,但由于将内容嵌入软件需要掌握软件的源代码或者将系统进行破解,九城显然没有源代码,没有暴雪的授权,其也不会去破解魔兽世界的系统,因此,本案中将中文内容嵌入《魔兽世界》客户端软件的应该是暴雪公司。当然,我们也不能完全排除暴雪授权九城将汉化后的游戏内容嵌入系统的可能性,但这种做法和行业的惯例不太一致。

 

本案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侵权具体行为是:在将《魔兽世界》的中文翻译内容嵌入游戏系统时,把方正的四种字体的字库一并加入了中文版的《魔兽世界》的客户端软件,而这种商业化使用字库的行为可能并未得到字库的版权人的许可。在本案中,如果法院最终判定《魔兽世界》侵权,侵犯的权利是版权中的复制权,也就是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行为。

 

谁是真正的侵权者?

 

下面就将切入谁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问题:

是谁把方正的字库和《魔兽世界》的显示内容关联起来的?

又是谁把方正字库复制进了《魔兽世界》客户端软件?

这个关联者和复制者就很可能是本案的真正侵权人。根据上文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能进行上述行为,估计只有游戏的开发商——暴雪了。如果上述说法成立且本案被判侵权成立,虽然九城将和暴雪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最初把字库放进软件的公司是暴雪,九城在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后,根据法律,应该可以向暴雪索赔相应的损失,因为,正是暴雪把方正字库复制进《魔兽世界》游戏中文版客户端的行为导致了九城的损失。当然,出于继续代理魔兽游戏的需要,九城可能也不会冒失去代理权的风险向暴雪索赔相关的损失。

 

写到这里,想到另一个问题,暴雪是美国游戏厂商,而且在中国也没有研发机构,因此,其对中文的字体相比不太了解,其怎么会想到把方正的字库复制进《魔兽世界》游戏?因此,暴雪方面的方正字库也有可能是别人提供的,在提供者的可能性排名上,作为暴雪国内合作伙伴的九城无疑嫌疑最大。如果是九城向暴雪提供的未经授权的方正字库,那么,本文的前述讨论结果将完全颠倒过来。在九城向暴雪提供了未经授权的方正字库的情况下,一旦法院判决暴雪九城向方正承担连带责任,暴雪的财产因此被法院执行了,暴雪可以反过来起诉九城赔偿上个诉讼的损失,因为九城在提供字库时未告知字库的知识产权情况,虽然暴雪也有疏失,但案件的主要侵权责任肯定要九城来承担。

 

本文作者:游云庭,原盛大网络知识产权部资深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现为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电话:68407100  MSN:yytboy@hotmail.com


posted @ 2007-08-17 17:24 游云庭 阅读(193) | 评论 (1)编辑 收藏

《魔兽世界》会因方正诉讼停止运营吗?

 

先说两句题外话,今天拜访了九城公关总监

 

今天讨论的法律问题是,方正诉《魔兽世界》的诉讼有没有可能导致该游戏停止运营?对于方正是否向法院申请了停止《魔兽世界》运营,笔者并不了解,但是,作为知识产权诉讼的常规手段,在诉前或者诉讼中要求法院制止对方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也是十分正常的事,笔者能想到,方正和暴雪、九城的律师也一定能想到。

 

相关的法律依据是,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此条规定的是诉前申请法院制止侵权的情况,诉讼过程中,起诉方申请制止侵权的,也可以参照此条。

 

笔者认为,适用此条规定有三个前提:

首先,起诉者应当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诉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第二,被诉方的侵权行为至起诉日后仍在继续;

第三,如果不及时制止将会使起诉者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我们比照一下方正起诉《魔兽世界》侵权的案件,方正既然敢起诉索赔1亿,肯定是抓住了《魔兽世界》游戏侵权方正字库的证据。笔者在《方正起诉《魔兽世界》侵权的法律依据》一文中已经提到过,方正的个人版字库仅限于非商业性使用,如果要将该字库商业性使用,必须取得方正的许可。《魔兽世界》中的方正字库显然没有获得过方正的授权,因此,在侵权证据上,估计方正应该很充分。

 

其次,在方正起诉后,没有见到九城发布相关的停止《魔兽世界》中文版运营的消息,由于方正的字库是安装在游戏客户端软件上的,要停止侵权就要从数百万玩家的电脑上安装的《魔兽世界》游戏中去除方正的字库,实际上这是无法操作的(当然,也不能排除暴雪紧急开发出一个软件升级包,内含去除方正字库的功能,凡是要登录游戏的玩家一律必须安装该升级包,但这种开发耗时一般较长,可能性也不大)那就意味着,只要《魔兽世界》继续运营,其对方正字库的侵权就将继续。

 

第三点争议较大,“如果不及时制止将会使起诉者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并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方正方面会主张,如果不制止游戏运营,其字库的版权的侵权状态就会不断持续,那么其合法利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九城方面肯定会主张,暴雪方面肯定会主张,《魔兽世界》游戏中的方正字库并不能拿到其他地方使用,因此,并不存在“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就只能由法院自由裁量了。

 

九城今年第一季度的财报现实的付费帐户是750万个,即使存在一人开设多个帐户的情况,《魔兽世界》在国内的玩家肯定还是多达数百万人。对于涉及数百万玩家的游戏的停运问题,我想法院肯定会是十分谨慎的。毕竟现在我们要倡导和谐社会的理念。但是如果方正如果退而求其次,请求法院制止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的话,本案中被诉方的日子就没那么好过了。

 

本文作者:游云庭,原盛大网络知识产权部资深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现为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电话:68407100  MSN:yytboy@hotmail.com


posted @ 2007-08-16 15:16 游云庭 阅读(110) | 评论 (0)编辑 收藏

方正索赔《魔兽世界》一亿元是不是太少?

 

在方正起诉暴雪公司《魔兽世界》游戏侵权其方正字库字型的案件中,有一个问题一直争议很大——方正凭什么索赔《魔兽世界》一亿元?

 

著作权的索赔在国内确实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从目前的实践看,此类问题一般的赔偿确实不多,国内很多公司在被发现使用了未经授权的软件开发工具时,通常仅仅会购买几套正版的软件了结此事,很多软件企业也把打击侵权然后要求侵权者购买软件产品作为一项常规的销售手段。但是,通常赔偿不多并不代表著作权人不可以认真的主张权利要求自己应得的赔偿。

 

国外公司在向国内公司主张相关知识产权赔偿时,可是毫不含糊的。比如MPEG、 。而美国高通公司的CDMA的授权费也很厉害,目前,其对于一款40美元的低端手机,CDMA芯片组的授权费用为10美元http://telecom.chinabyte.com/99/2500599.shtml 。既然国外公司可以征收到如此高金额的知识产权授权费用,那么,对于《魔兽世界》这样一款商业利益巨大的网络游戏,只要索赔依据合理,方正起诉1亿元的索赔金额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也并非不存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笔者认为,在本案中,侵权违法所得是可以计算的,计算的依据就是侵权产品的销售收入。

 

方正声称被侵权的字库估计都是以游戏内图片形式存在的,一般而言,网络游戏都会在客户端软件中置入游戏图片。因此游戏的客户端就是侵权产品,要计算侵权后果及赔偿金额,都要参照一个数字,就是看一下侵权方究竟分发了多少份含有方正字库字型的游戏客户端。

 

根据九城的2007年第一季度的财报,截至

 

另外,方正也可以根据《魔兽世界》中文版的全部收入来计算索赔金额。由于九城是美国上市公司,每季度都要公布财务数据,而《魔兽世界》占到其收入的95%以上,因此,根据九城的财报就不难算出使用未经许可的方正字库字型产品的销售收入,根据这个总数为基数,乘以一个百分点也是一种计算方法。《魔兽世界》的商业化运营始于2005年第二季度,只要把以后九城的收入加一下,乘以95%,大致就是侵权收入,个人估计该游戏的总收入在20亿元以上,现在方正索赔其总收入的5%,比起高通、MPEG等联盟应该也不算太过分。

 

当然,索赔依据的合理性问题并不如上文说的那么简单,方正的字库版权和MPEG以及高通公司的CDMA专利区别还是比较大的,不能通过简单的类比来决定是否合理,对此,笔者还是期待法院对此进行公正的判决。最后,昨天有一则新闻反映出的政治气候对被告不是很有利,《美要求WTO裁决其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指控》 news.cctv.com/world/20070814/109134.shtml 。如果美国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再把中国逼急了,暴雪说不定会成为中国法院践行强力保护知识产权的最好教材。

 

本文作者:游云庭,原盛大网络知识产权部资深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现为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电话:68407100  MSN:yytboy@hotmail.com


posted @ 2007-08-15 16:43 游云庭 阅读(115) | 评论 (0)编辑 收藏

方正起诉《魔兽世界》侵权的法律依据

 

MMORPG的王者暴雪终于有危机了,据今日媒体报道:方正电子起诉美国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已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方正的索赔金额达人民币1亿元。方正称:暴雪在大陆运营的《魔兽世界》中,未经方正电子许可,大量复制、使用了方正电子自主研发、编写、集合而成的方正字库中方正北魏楷书、方正剪纸、方正细黑一等五款方正字体,侵犯了方正电子根据中国《著作权法》对方正字库享有的著作权。

 

本文讨论的是,方正是依据什么起诉暴雪侵权的?根据方正的说法,其认为暴雪侵犯了方正对方正字库享有的著作权。那么,字库可以主张著作权吗?其应当归入哪一类著作权?

 

笔者认为,首先,字库是汉字字型的数据库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单纯的记录数据的数据库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比如电话黄页就是数据库,其仅仅是对电话号码进行的简单编排,独创性较差,因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但方正的字库是对书法作品的一种编排,其字型选择,字型素材的取得都包含了字库作者的独创性,因此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字库中的单个字型应当归入《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类,但方正字库整体属于计算机软件。(如果方正北魏楷书字库的字体是从魏碑上拓下来的字型,那就超过了著作权保护的期限,单个的字型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如果字库中的字是后来方正委托书法家照魏楷的字体写的,就像方正静蕾体那样,那就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

 

方正此次起诉的是暴雪在其开发的网络游戏《魔兽世界》中使用了方正字库侵犯了方正的著作权,但是,很多读者可能会对此产生疑惑,我们的电脑上也装了方正的字库,会不会也被方正起诉侵权? 为了弄清这个问题,笔者查阅了方正字库的个人版用户协议,才发现方正网络上出售的字库是有授权保留的,方正字库用户协议的第17条规定:

 

 “未经方正公司的许可,用户不得擅自(包括但不限于:以非法的方式将产品制作为磁盘和光盘等各种介质、设立网站、出版、复制、传输、发行、播放、镜像、上载、下载,现在已有的及将来技术发展所产生的电子和 / 或数字方式)将产品用于传播或商业行为。”

 

解读:用户使用这些字库仅限于非商业用途,也就是不得利用该字库进行盈利性的商业活动。这些商业活动包括:用户不得将用字库中的字型制作的文档制作为磁盘或光盘。不得将用字库中的字型制作的文档用于设立网站、出版、复制、传输、发行播放、镜像、上载、下载等行为。

 

“禁止将前端字库产品的全部或部分用于再发布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发布、电影发布、图片发布、网页发布、用于商业目的的印刷品发布等)。不论是前端字库还是后端字库,禁止将本产品字型嵌入到可携式文件中(包括但不限于 pdf 等文件格式)。禁止将本产品使用于网络上及多用户环境,除非您取得各终端机使用权的授权使用协议书。”

 

解读:不得将字库中的字型用于电视发布、电影发布、图片发布、网页发布、用于商业目的的印刷品发布,不得将字库字型嵌入pdf等可携式文件(存疑一点,word文档显然也属于可携式文件,那方正是不是禁止用户把文件存为doc等文档格式?如果不能存为文档格式,用户为什么要买方正字库呢?),不得将字库字型使用于网络上及多用户环境。

 

“如果您的使用需求超出了本协议的限定,请与我们联系以获取方正字库的相应授权。方正公司拥有全球范围内的出版权或电子版权及追究侵权责任的权利。”

解读:如用户欲超越授权范围使用方正字库,需取得方正授权。

 

在本案中,个人估计暴雪在《魔兽世界》中文版中使用方正的字库存在两种可能:1、使用的是盗版的方正字库。这种情况属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肯定构成侵权。

 

2、使用的是正版的个人版方正字库。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这就属于超越授权范围使用他人作品。亦构成侵权。只是在侵权程度上比前一种略轻而已。方正在对用户授权时已经很明确的对著作权的使用范围进行了界定,只能用于非商业用途,那么暴雪如果将个人版的字库使用于商业用途上,显然可能构成侵权。当然,也不能排除发生方正误告的情况,但笔者认为可能性不大。

 

就网络游戏这样的著作权作品而言,其客户端、服务器端、宣传网页都有可能用到字库软件中的各种字体,笔者认为,方正起诉暴雪侵权的性质,类似于游戏引擎企业起诉暴雪使用盗版的游戏引擎软件开发《魔兽世界》。和游戏引擎软件一样,字库和字型也是享有知识产权的,使用也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侵权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后,作为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笔者也要给国内各大游戏开发企业提个醒,你们购买了可用于商业用途的方正字库了吗?

 

本文作者:游云庭,原盛大网络知识产权部资深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现为知识产权律师 电话:68407100  MSN:yytboy@hotmail.com

 


posted @ 2007-08-15 16:11 游云庭 阅读(96) | 评论 (0)编辑 收藏

版权经销商的四大危机(二)

 

危机二、监管力度加大,政策风险增加。

 

《信产部9月审核SP版权 发现问题强制其下线》一文即暴露了从事电信SP的影音版权经销商的软肋。现在许多版权经销商自身开展业务并不规范,其产品库中销售的版权产品许多并未取得版权制作方的授权,正因如此,信产部才会计划对此进行整顿。但是,很可能在这些公司的商业模式中,在正版产品中加入一定比例的非授权产品正是其盈利模式的一部分,这部分非授权产品说不定就是利润,如果碰到这种情况,监管力度加大对这些版权经销商的影响显然是非常大的。对这部分公司而言,正版版权销售利润本来就不高,利润高的话版权制作方自己就做了,因此改变商业模式的可能性不大,唯一能指望的就是监管尽快结束。但这样的商业模式显然是无法持久的。

 

其次,政策风险往往还具有出乎意料性。不久前,靠向网吧授权盈利的网尚公司在广东维权时遭到广东广播电影电视局发文,称其不具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因此网吧可以不与其签订授权,这也是其业务中遭受到的一次政策打击。http://www.beijingnews.cn/7440/2007/07/23/3062@3961513.htm 本来网尚授权的方式网吧的是在网吧的本地服务器上局域网点播网尚授权的影视作品,与《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无关,但广东广播电影电视局抓住了网尚对成千上万网吧传输视听节目内容必须通过互联网的软肋,发文反对该公司的网吧授权业务,这种政策风险显然在网尚的意料之外。另外,网尚本身的内容可能也存在上节提到的版权问题,这里面又蕴含了另一重政策风险,这个问题讨论的人比较多,笔者在此就不赘述了。

 

由于版权经销商自身业务模式的限制,以及政策风险的不确定性,无疑都会压缩其生存空间或抑制其拓展生存空间的努力。

 

危机三、渠道丧失,电信运营商结盟版权制作人的忧虑。

 

很多版权经销商目前依靠的销售渠道是电信企业,通过和电信企业合作将版权产品作为电信的增值服务进行销售,但是,作为电信企业而言,一旦版权经销商通过开拓将这块增值服务市场做大做成熟后,电信企业很有可能成为摘桃派,直接利用电信的渠道优势和版权制作方进行排他合作开展业务。

 

这方面的例子就是最近盛传的中国移动企图并购EMI百代的传闻http://tech.sina.com.cn/t/2007-07-31/10161647601.shtml  以及以前风传的中国移动图谋自做SP ,直接与唱片公司合作http://tech.sina.com.cn/t/2006-04-24/0147914553.shtml 。无论哪一种情况实现,对现有的经营SP业务的版权经销商都将产生较大影响。

 

此外,如果前文提到的免费正版影视作品的商业模式成熟后,中国电信的互联星空,网通的天天在线也都可以直接和国内外影视制造公司签约在互联网上播放正版影视产品。这些电信企业虽然没有内容,但是他们手里囊括了几乎所有的用户,相比之下,版权经销商的那点渠道优势就很微不足道了。虽然电信运营商可能还是会给SP留一点业务空间,但肉肯定被其吃了,版权经销商最多也只能啃点骨头了。

 

危机四、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通吃产业的挑战。

 

对于影音版权经销商而言,有一个对手目前虽然还不壮大,但其一旦发展起来,却有吞噬一个产业的能力,这个利维坦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就是利用一个机构将市场上大部分的著作权归拢,然后集中进行授权的方式。这种方式在中国具有很强的官办性,民营的版权经销商估计很难插足。就法律环境而言,著作权集体管理这种模式的法律已经到位了,早在2004年,国务院就通过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虽然由于版权和文化两大部门的分歧,目前国家版权局下属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全国的卡拉OK进行MV版权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费经历不少波折,但收费已经是大势所趋,各地的卡拉OK公司付费只是时间问题而已,如果这一步成功,估计国家版权局会利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机制跟进很多盗版猖獗,但是适宜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领域,其中就包括现在版权经销商经营的网吧的影视播放授权业务,笔者在《网吧影视版权的出路》一文中已经对此进行过探讨。当然届时把网吧作为自己管理范围的文化部门可能对此仍会有一番抵抗,但只要版权局坚持,网吧最终还是得付费。只是结果可能会有一点中国特色,文化部下属的机构或企业说不定也可以参股或以其它形式加入著作权管理机构。对于作为民营企业的版权经销商而言,具有官方背景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显然是一个劲敌。对手具有的天然的政策优势显然会抢走版权经销商很大一块授权业务。

 

笔者认为,在上述几个趋势面前,目前国内大多数的影音版权经销商的生存、发展都将面临问题,这些公司本来就是依靠国内盗版猖獗,正版影音版权产品的周边产品利润低,版权制作方不屑于进入才得以发展的,但在新的市场趋势面前,他们中的很多将面临转型,其前景包括:1、向上游延伸,参与影视、音乐作品制作。2、向下游扩展,进入光盘制造等制造产业等。

 

本文作者:游云庭,原盛大网络知识产权部资深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现为知识产权律师 电话:68407100  MSN:yytboy@hotmail.com

 

 


posted @ 2007-08-13 09:29 游云庭 阅读(104) | 评论 (0)编辑 收藏

接盘《大航海时代》的法律风险分析

 

今天,北京盛宣鸣公司发布声明,称由于游戏运营商自身原因而暂时停止大航海时代Online的服务器。http://tech.163.com/07/0810/07/3LH4T9FN000915BF.html 虽然《大航海时代》停止运营了,但鉴于这款游戏本身尚可,就给了其他公司带来接盘的商机。事实上,上个月的新闻显示,游戏的全国销售总代理已经有意接盘此游戏。http://game.21cn.com/online/industry/2007/07/06/3334972.shtml

 

笔者在这里想探讨的就是,接盘《大航海时代》究竟会有多少法律风险。“接盘”只表示替代盛宣鸣公司继续运营《大航海时代》游戏,但“接盘”二字并非法律概念,从法律上说,所谓的接盘存在以下几种法律形式,我们将根据接盘法律形式的不同,分别讨论每种形式下的法律风险:

 

股权式接盘的法律风险。

 

所谓股权式接盘就是买下《大航海时代》运营公司的股权,如果采取此种方式接盘游戏的,将意味着后续运营者以盛宣鸣公司的名义继续运营该游戏,将可以取得盛宣鸣公司积累的游戏用户数据库和运营团队,同时还可以取得盛宣鸣公司的各种相关运营资质,而且,股权式接盘的运营主体没有发生变更,不需要取得游戏开发商光荣公司的批准,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重新运营游戏。

 

但股权式接盘的风险也不小,对于一家因资金问题无力运营的公司,很可能对外存在大量欠款,比如据报道,游戏的渠道商骏网公司就对盛宣鸣有数千万元债权,估计该公司还会因游戏宣传拖欠广告公司的广告费,运营拖欠电信运营商的宽带、服务器费用等。此外,此类运营不善公司的对外担保也是个深不见底的黑洞,不知何时会出现的该公司的对外担保函将成为接盘公司股权者的心腹之患。

 

同时,如果盛宣鸣公司是准备海外上市的公司架构的话,其股权结构将非常复杂,单单购买一家运营公司可能不能解决公司的人员、财务和海外控股等问题,很可能要买下盛宣鸣海外上市架构体系内的全部公司才能达到实际控制该游戏的目的。这就将耗费购买股权者极大的精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交易的法律风险和交易成本。

 

资产式接盘的法律风险

 

资产式接盘游戏的方式有两种:

 

一、重新从光荣公司引进游戏。应该说,此种方式接盘游戏的法律风险是最小的。盛宣鸣公司已经停止了游戏的运营,一般游戏引进合同上都会规定,运营方停止运营,开发方可以取消对其授权。因此,光荣公司可以收回对盛宣鸣的授权,转而授权第三方。

 

由于是重新引进,和原先的运营上没有关联,因此,原先运营商对外所欠债务均与新运营方无关,从而可以在最大程度上规避原先运营商产生的债务纠纷。但是,此种引进方式的不利之处在于时间和政策风险方面,如果重新从光荣公司引进游戏,就意味着所有游戏引进的手续要重新办理,对于其他网络游戏企业,此问题估计不大,但是,如果不是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要接盘此游戏,将面临很多道批文的关卡,信息产业部、新闻出版总署、文化部的行政许可缺一不可。同时,重新引进运营此游戏也无法利用原游戏的用户数据库,这也就意味着无法导入原盛宣鸣的《大航海时代》用户。当然,新运营方也可以从盛宣鸣购买其用户数据,解决此问题。

 

但是,即使重新引进该游戏的事拥有游戏运营资质的公司,该游戏的引进也是存在政策风险的,由于上次引进的失败外加盛宣鸣的大量运营《大航海时代》产生债务尚未得到清偿,相关的政府部门在审批时可能会考虑上述因素,从而使政策风险加大。

 

二、接盘者从北京盛宣鸣公司购买《大航海时代》的国内游戏运营权,由盛宣鸣转授权运营此游戏。从商业的角度看,这种方式既可以利用原先游戏的运营用户数据库,将用户导入游戏,又可以规避盛宣鸣的部分债务问题。但这种转授权,《大航海时代》开发方,光荣公司的态度将对此笔网络游戏运营权的资产买卖起到决定性作用。

 

笔者没有看到过光荣和盛宣鸣签的合同,但根据一般的网络游戏引进合同,均对运营方转让游戏的运营权有很多的制约,最常见的制约就是,游戏转让运营权必须取得游戏开放方的书面许可。估计光荣和盛宣鸣签约时肯定对此点也有规定。因此,从合同上说,任何想要接盘此游戏,估计都要取得光荣公司的许可。同时,盛宣鸣的债权人也将对此交易有制约作用,如果盛宣鸣转让游戏运营权的定价不合理,很可能会遭到债权人起诉无效。

 

本文作者:游云庭,原盛大网络知识产权部资深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现为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电话:68407100  MSN:yytboy@hotmail.com

 

 

 

 

 

 

 

 


posted @ 2007-08-10 13:28 游云庭 阅读(129) | 评论 (0)编辑 收藏

翻译《哈利波特》在中国会被抓吗?

谈《哈利波特》网译的几个法律问题

 

《擅自翻译哈利波特法文版并传上网一中学生被捕》是今天的热门新闻,看来,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真是严格http://it.sohu.com/20070809/n251499811.shtml 。虽然此事并非发生在中国,但是中国也存在未经授权翻译《哈利波特》的情况http://www.022net.com/2007/7-24/502827342824208.html ,笔者今天想和大家探讨的就是未经授权翻译《哈利波特》的几个法律问题。

 

问题一、未经授权在中国翻译《哈利波特》合法吗?

 

我国的哈迷们未经作者授权自发翻译《哈利波特》的行为是不是违反了法律,侵犯了作者的合法权益呢?从专业律师的角度,笔者认为对此不可一概而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从法律条文看,翻译权是对作品进行的演绎,显然是著作权的一种,其权利应当归属于作品的著作权人,因此,《哈利波特》英文版本的中文翻译权应当归作者罗琳所有。

 

但是,为了在作者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之间取得平衡,世界各国《著作权法》都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了若干限制,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于社会利益考虑,可以不经过作者授权使用作品,笔者摘录了《著作权法》中与本文相关的条文: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

 

事实上,在笔者访问过的不少哈迷开办的网站都是把自己的翻译行为归为“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为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的这两条。看来,哈迷们还是有些法律意识的。

 

但是,虽然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教学科研目的并不侵权,但如果传播上述作品的显然就构成了侵权。试想,当《哈利波特》的版权人通过法院或者版权局向传播《哈利波特》未经授权翻译版本的哈迷们主张权利时,上述免责声明能否被相关机构接受?笔者认为,法院和版权局接受抗辩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哈迷们已经在网上传播《哈利波特》的中文翻译版本了,这种大规模的传播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界限了。同时,这种传播行为的目的也不是单纯的为教学、科研之用,因此,这两条规定都无法适用于哈迷们的行为。

 

问题二:在中国未经授权翻译《哈利波特》会被抓吗?

 

首先让大家松口气,在中国未经授权翻译《哈利波特》肯定不会被抓。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可能遭到刑事处罚的几种情形,摘录如下: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首先,哈迷们的翻译行为并不是出于盈利的目的,因此,不触犯此条的规定。其次,该条规定的犯罪方式为:复制、出版、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美术作品这几种情况,翻译并不在其中,因此,未经授权翻译《哈利波特》在中国无论如何都不会构成犯罪。那为什么在法国,擅自翻译此书的中学生会被抓?这实际反映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著作权保护力度的不同,在法律规定上的宽严尺度也就有了差异。但是,如果有人将网上哈迷翻译的《哈利波特》印制成书,拿到市场上出售,可能就会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犯罪,因为其出售的行为是以盈利为目的,且侵犯了《哈利波特》中文版出版方人民文学出版社的合法权益了。当然,此中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在此就不深入讨论了。

 

问题三、人民文学出版社起诉哈迷的网上传播行为会胜诉吗?

 

作为专业版权律师,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著作权中,图书出版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是两项互相独立的权种,哈迷们在网络上传播未经授权翻译的《哈利波特》中文版侵犯的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相关的新闻报导,人民文学出版社取得的《哈利波特》作者罗琳的授权中包括《哈利波特》中文版的图书出版权,没有保护该书中文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http://www.chinadaily.com.cn/hqzg/2007-08/02/content_6006652.htm

 

但是,没有网络信息传播权并不意味着不可以打击侵权,人民文学出版社完全可以通过向传播《哈利波特》未授权中译本的网站所在地版权局举报的形式来制止此书的非法传播。但是,如果其选择民事起诉在网上传播此书的哈迷,法院就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因为该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罗琳。

 

本文作者:游云庭,原盛大网络知识产权部资深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现为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电话:68407100  MSN:yytboy@hotmail.com

 

 


posted @ 2007-08-09 17:54 游云庭 阅读(226) | 评论 (0)编辑 收藏

版权经销商的四大危机(一)

 

近来的两则新闻引起了笔者对国内影音版权经销商的前景忧虑:《信产部9月审核SP版权 发现问题强制其下线》http://www.donews.com/Content/200708/23304f7ee0f64e5c8ca73eaf660857cc.shtm和《消费者将越来越少购买互联网付费内容》  http://www.donews.com/Content/200708/9cca8f24032f4d4380c3c5939d36cff8.shtm。它们反映出的共同趋势是,国内影音版权经销商的未来生存空间将减小。

 

先谈一下什么是影音版权经销商,即自己不制作内容也没有垄断渠道或硬件优势,通过购买电影、音乐、电视制作方的内容完全依靠市场进行经营的公司。这些企业既不像传统的国有影音发行、放映公司和出版社那样拥有行政垄断优势,也不像苹果、爱国者之类的公司可以依托硬件的出售版权。但是,在国内恶劣的市场环境下,这些公司还是顽强的生存了下来,并且很多还取得了良好的发展。

 

正是盗版横行造就了国内版权经销商的市场机遇。由于版权环境过于恶劣,版权产品的周边利润稀薄,很大一块都被盗版者取得,即使版权制作方有心赚取这块利润,往往也会觉得这个领域打击盗版牵扯的精力过大,投入和产出不成比例。因此,除了正规的电影、电视放映发行渠道外,影视、音乐的制作公司往往会将作品的网络信息传播权、DVD、VCD等音像制品发行权等周边版权产品授权给版权经销商,由版权经销商进行批发式的分授权或者直接向最终用户销售。而且,鉴于盗版众多,这些周边版权产品授权价格也往往比较低廉,在美国,苹果公司iTunes上一集《24小时》的单个用户的点播费用就要2美元,而前几天听朋友说一集《我猜我猜我猜猜猜》的大陆地区网络传播授权费用仅千元人民币左右,这就给版权经销商留下了一定的运营空间。

 

笔者总结了一下这些版权经销商的盈利模式:

 

一、发行音像制品盈利,如中凯文化。

 

二、和电信运营商合作,通过电信增值服务如彩玲、手机铃声下载、IVR等业务盈利,如源泉、A8、久天。

 

三、开办音、视频点播网站兼做电信网通SP盈利,如激动、九州、炎黄等。

 

四、向网吧授权版权盈利,如最近争议很大的网尚。

 

当然,以上分类并不甚准确,很多公司都是多种盈利手段并存的,笔者这里只是指主要业务。

 

但是,笔者从本文开始时的两篇文章中观察到几个趋势,联系到从去年到今年影音版权业的一些新闻,总结了这些影音版权经销商的四大危机,这些危机或早或晚,都可能会对这些版权经销商的业务产生冲击:

 

危机一、免费正版影音内容的冲击。

 

本文开始时提到的《消费者将越来越少购买互联网付费内容》一文就反映了国外互联网的这种发展趋势,从去年到今年,国内外都有公司在进行免费网络影视正版化的尝试,其中还不乏大公司。如BT始祖Bit Torrent公司去年和好莱坞合作开发正版影视作品免费下载http://www.022net.com/2006/11-30/475648403232431.html ,以及迪斯尼公司通过IPTV网络免费播放影视作品的http://home.donews.com/donews/article/1/104382.html。同时,国内的正版影视网络播映也呼之欲出,去年,夸克电影网就尝试以插播广告的方式免费提供《三峡好人》等作品。http://www.022net.com/2006/11-20/466447303285145.html

 

虽然,上述趋势在现时阶段只是小小的萌芽,但是没有人能保证将来星星之火会不会燎原。而且只要趋势发展成了潮流,对国内版权经销商都将形成很大挑战。对于免费正版的趋势,版权经销商面临两难选择,如果他们跟进免费播放的商业模式,应该会很快将该模式作大作强成为潮流。但此种商业模式无法主张知识产权保护,又不能像分众那样和楼宇签订长期合同,因此,版权制作方复制此模式的难度很小,在资本利润最大化的要求下,版权制作方必然会进入此领域。此时市场虽然起来了,但占领市场的却是版权制作方,版权经销商将最终面临为他人作嫁衣裳的尴尬。

 

在内容为王的时代,版权制作方一旦发现了此种免费的运营模式已经成熟,必然会直接进入该领域,对于行业准入门槛不高的版权销售领域,版权经销商几乎没有什么可以抵挡版权制作方的良策,目前国内版权经销商有两大优势:1、正版销售渠道。2、盗版打击。对于版权制作方,尤其是国外巨头而言,这两个优势都不构成行业准入门槛,他们之所以没有进入此领域可能主要还是出于利润过低考虑,一旦出现操作方式便捷化或者有较大利润的情况出现,他们进入此领域只是时间问题。

 

所谓的两难境地的另一难是:如果版权代理方不跟进免费模式,但只要这里有市场存在,有商业机会,无论国内、国外的免费影视播映商业模式探索者最终还是可以成功开拓出此种模式,到时候,版权代理公司很可能由于没有跟进而丧失市场机会,把原有的市场拱手相让给免费模式的开拓者。

 

当然,也存在一种可能,就是免费正版影视作品收到的广告费还不足以支撑起业务模式,此时,将会产生免费、收费正版影视作品并存的局面,但其中的免费业务这块,版权制作方可能还是会自己做,版权经销商的经营空间还是将有所减小。

 

(待续)

 

本文作者:游云庭,原盛大网络知识产权部资深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现为知识产权律师 电话:68407100  MSN:yytboy@hotmail.com


posted @ 2007-08-09 10:40 游云庭 阅读(96) | 评论 (0)编辑 收藏

仅列出标题
共24页: First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