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评论

游云庭纵论IT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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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城提前接盘《劲舞团》的法律风险

 

在《九城《劲舞团》公告的法律玄机》一文中,笔者分析了第九城市和韩国Yedang、T3公司公告中暗藏的内容,虽然游戏授权合同签订的授权时间是

 

按照九城声明的思路,如果韩国的T3、Yedang提前终止劲舞团的现运营商——久游的运营许可授权,九城不排除提前运营此游戏。前文已述,《劲舞团》游戏的国内运营方为久游公司,该公司和韩国Yedang公司的游戏引进合同的期限尚未到期,如果九城要提前运营该游戏,前提必须是久游和Yedang的授权合同终止,但合同的终止至少需要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

 

一、缔约各方同意终止合同的。

 

评论:目前情况下,劲舞团是久游的命根子,久游不可能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因此,此条不可行。

 

二、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起诉至法院或仲裁机构,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定合同终止的。

 

评论:鉴于仲裁、诉讼的长期性,即使韩方起诉或提起仲裁要求终止合同,

 

三、合同约定了解除权,一方违反了解除权的约定,另一方宣告合同解除。

 

评论:估计这是目前韩方和九城就指望靠这条提前运营《劲舞团》,实际上他们已经这么做了, T3与Yedang通过韩国媒体单方面宣布,要求与旗下舞蹈网络游戏《劲舞团》在中国地区的运营商久游网解除合作,同时通过新的运营商第九城市在中国运营,解约宽限期为3个月,即到10月止。其还以《劲舞团》提成少支付”,“运营抄袭游戏”等理由向久游要求赔偿,并发出了解除约定通告。http://news.17173.com/content/2007-07-30/20070730165905072.shtml

 

四、合同涉嫌违法而被法院裁定合同无效的,这种情况下合同自始无效。

 

评论:劲舞团为休闲游戏,不涉及违法问题。因此此理由不成立。

 

很清楚,现在韩方和九城的思路就是上面的第三种情况,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和久游的合同,由九城运营《劲舞团》,但是,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九城按照这种方式提前接盘劲舞团也是存在民事诉讼和行政审批的双重法律风险的,下面,笔者将就九城按照此种方式提前运营《劲舞团》游戏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一、不正当竞争和著作权侵权诉讼的风险。

 

如果九城要提前运营《劲舞团》游戏,其必然会和韩方统一口径:久游违约,韩方解除与其的合同,解除后,韩方再把劲舞团授权给九城,九城的运营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别忘了本案中的另一方久游绝非任人宰割的羔羊,如果九城要提前运营劲舞团游戏的,久游一定会设法阻止。阻止的方式有很多,司法救济一定是其中重要一环。

 

久游很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著作权法》称九城侵犯其在先的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运营《劲舞团》游戏的合法权益。估计久游会引用该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物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评论:鉴于此条规定过于宽泛,法院应该比较难以判决。

 

当然久游也可能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评论:,劲舞团》商标的问题久游的注册尚未完成,同时,劲舞团是韩国公司开发的,因此,名称权归属尚不明,引用此条争议会比较大,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也不大。

 

但是,久游依据《著作权法》提起的诉讼请求很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久游的《劲舞团》游戏引进合同经国家版权局备案,是获得相关政府部门认可的。根据该合同,久游取得了

 

虽然九城可以主张:游戏开发方韩国T3和Yedang已经取消了对久游的授权,但是,要撤销经过政府备案的合同显然需要司法的裁决,个人估计,按照行业惯例,久游和韩方的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新加坡仲裁,非经仲裁裁决,久游在版权局的合法备案是无法撤销的。而仲裁的时间一般也比较长,肯定会超过

 

评论:由于久游掌握了其《劲舞团》运营合同已经政府备案这张王牌,在《著作权法》上,九城的诉讼风险还是不小的。

 

二、遭遇主管政府部门不予批准提前运营的政策风险。

 

我们知道,网络游戏运营是受政府管制的,网络游戏企业除了日常运营必须取得相关的许可证,如信产部的ICP证,版署的网络游戏出版资质、文化部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外,每一款游戏也都必须取得相应的批文。

 

比较重要的单项行政许可有两项,版署的电子出版物版号和文化部的网络游戏批文。这两项上,《劲舞团》的现运营方久游都已取得了批文,因此,其占到了先机,九城想要提前运营《劲舞团》,牌照限制将是一个很大的风险。

 

  九城不管想在何时运营《劲舞团》游戏,其都必须取得文化部和版署的批准,如果其申报游戏,遭遇的第一个问题就会是重名问题。

 

文化部和版署均已核准了一个同名游戏在先,因此,九城的申请将无可避免的与在先的久游批文相冲突,也许九城可以向政府提出,游戏的开发方已经把游戏授权给该公司,但是,只要久游不向政府申请撤回自己的劲舞团批文,九城的同名游戏申请就很难获批。

 

九城如果要早于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根据现行的法规和网络游戏行政审批体制,九城提前运营《劲舞团》还是存在民事诉讼和游戏行政审批双重法律风险的。

 

本文作者:游云庭,原盛大网络知识产权部资深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现为知识产权律师 电话:68407100  MSN:yytboy@hotmail.com

 

 


posted @ 2007-08-06 18:09 游云庭 阅读(124) | 评论 (0)编辑 收藏

九城《劲舞团》公告的法律玄机

----九城可能年内运营《劲舞团》

 

今天笔者仔细研读了九城官方网站和T3、Yedang共同发布的《劲舞团》授权公告,发现九城的《劲舞团》声明暗藏法律玄机。笔者分析,不排除该公司年内即提前运营《劲舞团》的可能。如果此种可能性实现,将使《劲舞团》的争议进一步激烈化,复杂化。

 

本月1日, NASDAQ上市的第九城市发布公告,称将于The9 Limited Enters into an Agreement with Yedang and T relation to Audition》的公告,直译中文就是《九城有限公司就“劲舞团”与Yedang和T3达成协议》。

 

看来九城是不想把这件事在国内搞大,只针对NASDAQ股民发了一个公告。为方便读者理解,下面笔者就把九城声明的关键部分翻译了一下,英文原文详见http://www.corp.the9.com/news/2007/news_070730.htm

 

The9's exclusive license of Audition will be effective from August 1, 2008, and the term of the license will be for two years from the commercial launch date of the game in mainland , Hong Kong and

第九城市获得《劲舞团》独占运营许可将从

 

If the game is available for licensing prior to the current license's expiration date, the effective date of The9's exclusive license will be advanced to an earlier date.

如《劲舞团》游戏当前授权提前终止,那么第九城市所获得的独占运营许可的生效时间亦将相应提前。

 

 The9 has agreed to pay a milestone-based license fee in the amount of US$8 million and a royalty equal to 30% of the game revenues provided that the minimum royalty payable over the license period shall be no less than US$35 million.

九城已经同意,只要在授权期限内 《劲舞团》最低版权分成费不低于3500万美元,那么第九城市将支付里程碑式的总共800万美元的授权许可费用以及相当于游戏收入30%的版权分成费。

 

九城的声明,大多数人都会注意其“里程碑式的800万美元的许可费用”,但是作为法律人士,笔者认为声明的真正玄机在于这句话:

 

“If the game is available for licensing prior to the current license's expiration date, the effective date of The9's exclusive license will be advanced to an earlier date. 此句的英文含义比较含糊,17173的编辑将这句话翻译成“如果《劲舞团》游戏在目前许可协议期限结束之前就可以产生效应,那么第九城市获得独家许可运营的生效日期也将相应前提。”显然甚难理解。http://news.17173.com/content/

 

用德里达的话来说,我们来“解构”一下声明中这句关键声明中的话:

“the game”显然就是“劲舞团”

“available for licensing”即指“授权可行”,而且此处省略了available for licensing to The9

“prior to”先于……

“the current license's expiration date”是啥呢?显然是指当前存在的《劲舞团》运营授权的期限,当前《劲舞团》的运营方是久游,那么就是指的久游的运营期限。

连起来就是:“如果在久游的《劲舞团》运营终止期限前,将劲舞团游戏授权给九城可行的话。”后半句较好理解:九城的独占运营许可授权将提前。

综合起来,此句的内容也就是:九城、T3、Yedang三方的声明不排除久游对于《劲舞团》运营授权的期限提前终止的可能性,同时,如果久游的运营期限提前终止,那么九城将提前运营该游戏。

 

何种情况下,“将劲舞团游戏授权给九城可行”?目前的情况下,无外乎两种,久游提前放弃运营,或者T3、Yedang提前终止久游的运营许可授权将劲舞团提前授权给九城。劲舞团是摇钱树,久游无论如何不可能自动提前放弃运营,前一种只是理论上存在可能,显然,九城公告写上此条的唯一目的就是从法律上声明:如果T3、Yedang提前终止久游的运营许可授权,九城不排除提前运营此游戏。

 

本文作者:游云庭,原盛大网络知识产权部资深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现为知识产权律师 电话:68407100  MSN:yytboy@hotmail.com

 


posted @ 2007-08-06 13:47 游云庭 阅读(187) | 评论 (1)编辑 收藏


《劲舞团》之争的法律看点(二)

出现两个《劲舞团》的法律可能性

 

《劲舞团》的法律争议越来越激烈,当事的国内运营公司就此事频频发出法律声明,九城称其正在申请《劲舞团》商标,而久游则宣称将自行开发《劲舞团》游戏取代T3的游戏。下面,我们结合这些新的声明继续探讨《劲舞团》网络游戏在国内继续运营的政策问题。当初盛大、光通争夺《传奇》时,下面讨论的部分问题并没有产生,因为两款游戏的名称不同玩家可以轻易区分《热血传奇》和《传奇3》,但玩家要区分公司名称读音相近,游戏名称相同的《劲舞团》时,可能就没那么容易了。因此,此案中,政府部门的态度可谓至关重要。

 

问题二:版署会如何处理两个《劲舞团》的电子出版物版号申请?

 

我们假设当事各方均不肯让步,此事并没有和解解决(鉴于商业利益巨大,笔者对此问题和解解决确实持悲观态度),事情的下一步发展肯定会演变成,2008年8月1日后,第九城市和久游都将运营一款名为《劲舞团》的游戏。九城的游戏是T3的,久游的游戏是自己开发的,可能是《劲舞世界》,也可能是一款自行开发的新游戏。

 

但是,网络游戏是有政策壁垒的,在游戏上线之前,必须取得电子出版物的版号。双方下一步肯定会竭力申请《劲舞团》的版号。

 

久游方面,其原先肯定通过有资质的出版社取得了《劲舞团》游戏的电子出版物版号,但是从明年8月1日开始,电子出版物《劲舞团》游戏将与原先的不同,原先的游戏著作权人是韩国的T3公司,现在则将改为久游公司自己。内容上,久游自行开发的该游戏的内容必然也会和T3的《劲舞团》不同,(如果相同则构成版权侵权)。根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久游应当向版署办理变更申请。作为一款休闲游戏,估计版署应该会批准变更。

 

而九城公司是为数不多的几家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拿到互联网出版资质的网络游戏公司之一,该公司申请版号,不需要通过出版社,可以直接通过上海新闻出版局向版署申请。以第九城市的公关能力,加上T3公司的《劲舞团》游戏原先取得过电子出版物版号,只要九城的游戏引进合同备案成功,该电子出版物在内容上肯定能够通过审查。

 

但是,上面的理由都是基于两家公司的游戏不重名的基础上的,现在居然出现了两个内容相似的同名出版物,且向同一审批机关申请,到时版署应该会比较头疼。此时,笔者判断有三种可能性:

 

第一种,由于久游的《劲舞团》已经取得了版号,后来的九城的版号申请被驳回,要求其改名;

 

第二种,名称权主要还是商标的问题,不归版署管,鉴于市场上也存在同名的书籍,因此,版署可能会两个都批准,但要求具体出版时在光盘上突出公司的鉴别标志。

 

第三种,九城公关能力强,取得版署支持,拿下《劲舞团》版号,久游的申请被判改名。

 

三种可能性都存在,由于这方面的法律比较模糊,估计双方最后还是会拼博弈能力。

 

问题三、文化部会怎样处理两个同名互联网文化产品申请的问题?

 

与版号相似,久游的新《劲舞团》变更了开发者和内容,应当取得文化部批准。九城的T3《劲舞团》属于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亦需通过审核。在正常情况下,凭借这两家公司的实力,取得批复都并不困难,但遭遇了同名问题之后,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和版署一样,文化部的审查主要还是偏重于意识形态方面和违法性,在并不触犯这两条底线的前提下,文化部门的相关执法依据对解决此问题似乎并不充足。因此,在文化部门,同样存在上文版署处理结果的三种可能。

 

说到底,两家公司争议的核心问题在商标上,本系列的下一篇将讨论本案的商标问题。

 

本文作者:游云庭,原盛大网络知识产权部资深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现上海市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68407100  MSN:yytboy@hotmail.com


posted @ 2007-07-31 18:44 游云庭 阅读(88) | 评论 (0)编辑 收藏

《劲舞团》之争的法律看点(一)

 

昨晚,网游界又爆重磅新闻炸弹:九城公司以4300万美元签约T3,运营《劲舞团》游戏,而此前,该游戏的国内运营商是久游公司。http://tech.163.com/07/0730/22/3KME3JKO000915BF.html。对于国内的玩家而言,仿佛看到了2003年“传奇”事件的重演。惊人的相似,引进的还是被玩家称为“泡菜游戏”的韩国游戏,不过,这次的主角有所变化,中方从盛大、光通换为九城、久游,韩方从Actoz、Wemade换为了T3、Yedang。游戏却有所不同,当初争的是传奇游戏的两个变种《热血传奇》和《传奇3》,现在则争的是同一款游戏。

 

就曾在网络游戏公司担任过法律顾问的笔者而言,此案的劲舞团之争存在政策、商标法、版权法、不正当竞争等多重看点,下面就把本人的一点浅见与读者分享一下,水平所限,难免挂一漏万,也请大家见谅。

 

《劲舞团》游戏,作为一款已经在国内各政府部门登记在册的备案游戏,此次运营主体发生了变化,别的不说,单是政策上的问题,就足够争议的国内两家公司九城和久游博弈一番的了。

 

下面,我们从网络游戏的引进流程一步一步分析,看一下这款备受争议的网络游戏政策上将会遭遇哪些问题。

 

问题一:网络游戏引进合同的备案及版权金的付汇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但是,引进网络游戏的版权许可合同必须备案。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于修改《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此类合同对外付汇,必须取得国家版权局对于著作权引进合同的备案批复。

 

在版权合同登记时,《劲舞团》的游戏引进方第九城市将会遇到第一个问题。同一游戏的引进合同已经在国家版权局备过案了。根据九城和T3联合发布的公告显示,他们之间的网络游戏授权合同时间始于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也就是

 

第一种可能,久游和T3的劲舞团合同将于

 

第二种可能,久游和T3在

 

如果久游的《劲舞团》游戏引进合同确实是在

 

本文作者:游云庭,原盛大网络知识产权部资深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现上海市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68407100  MSN:yytboy@hotmail.com

 

 


posted @ 2007-07-31 11:29 游云庭 阅读(116) | 评论 (0)编辑 收藏

     摘要: 卡特尔的危害性首先在于其限制竞争,市场经济的最大长处在于优化资源配置,由无形的市场之手通过竞争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化,但卡特尔就是限制竞争,试想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达成限制竞争的价格协议,那唯一的受害者就将是广大的消费者。同时,方便面还不同于欧佩克所经营的石油产品,石油是比较特殊的初级消费品,其定价并非完全市场化的,但方便面是一种典型的定价完全市场化的产品,如果此类商品定价被操纵,将产生两大危害:首先,正常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秩序被破坏,第二,广大的消费者将为价格同盟的产品支付更多地的金额,其利益将被损害。  阅读全文

posted @ 2007-07-24 12:20 游云庭 阅读(201) | 评论 (3)编辑 收藏

     摘要: 从目前混乱的网吧影视版权乱战来看,先购买,再分销的批发式网吧影视版权经营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市场和政策环境,由影视著作权人和代理公司合作组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网吧进行影视授权是唯一出路。  阅读全文

posted @ 2007-07-23 11:03 游云庭 阅读(93) | 评论 (0)编辑 收藏

法律滞后导致了瑞星卡巴诉讼

 

卡巴和瑞星的互相攻击事件逐步升级,双方从互发声明攻击对手发展到雇佣公关公司明枪暗箭、口水战从网络上打倒媒体上,口水仗干完不过瘾,现在又开打司法战,直接起诉对方,甚至把观战的媒体也拖进了诉讼。是什么导致了今天的诉讼?笔者认为我国反病毒法律的滞后是其中的关键因素!我国目前的反病毒法规对计算机病毒定义过窄,导致了目前杀毒软件杀毒范围均远远超出了法律上的“杀毒”的范畴,法律的滞后使得杀毒厂商的行为没有标准可以参照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本次事件的直接导火索是,卡巴斯基杀毒软件把瑞星的反流氓程序软件瑞星卡卡的升级组件识别为病毒,并将其彻底删除,导致瑞星卡卡无法升级。http://tech.163.com/07/0519/15/3ES8F522000915BF.html  瑞星向卡巴提出后,卡布发布声明,暗示瑞星卡卡包含了可能对用户安全造成影响的威胁,在这里,卡巴虽然没有明示,但却已经把瑞星卡卡和病毒联系在了一起。言下之意,杀之有理,卡巴无罪。瑞星一气之下发表声明,称卡巴为“误杀之王”,然后事件逐步升级,遂演变成今天的情况。

 

虽然公婆都说自己有理,但是非还是有个客观标准的,只要弄清楚几个问题,导火索事件,卡巴杀得是否有理就可以判明了。最核心问题:杀毒软件杀的是计算机病毒,瑞星卡卡究竟是不是计算机病毒?如果不是病毒,卡巴就是杀错了,如果是病毒,那瑞星就理亏了。非常简单的一个问题,但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却无法解决。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公安部第51号令规定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都对病毒进行了如下定义: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这是目前官方最权威的对于病毒的定义,此定义也被目前通行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评级准则》的国家标准所采纳。

 

现在的问题是,这个定义过时了,现在杀毒软件杀的大部分“病毒”并不符合这个定义,现在流行的病毒侧重点并不在于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而在于盗取计算机存储的数据,或者强制安装某些软件已达到一定的商业目的。比较典型的是盗取用户数据的木马程序,大部分木马程序虽然符合“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的特征,但其并不会“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他们的目的不是破坏系统,而是复制数据。

 

病毒定义过时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根据这个定义,目前反病毒软件所针对的主流对手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病毒”,也就是说,现在的杀毒软件处于一种师出无名的尴尬境地,对于卡巴和瑞星的纠纷而言,上面的核心问题:瑞星卡卡究竟是不是计算机病毒?就变得模糊起来了,严格根据法律的定义,我相信瑞星卡卡不会符合“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的特征,所以,不是法律上的病毒,但卡巴也有道理,现在杀毒软件杀的类似木马、恶意程序等新型病毒大部分不符合这个法律定义,所以,我说你是病毒你就是病毒。就这样,本来很简单的一件事被复杂化了。

 

此次卡巴、瑞星事件的不断升级虽然有杀毒软件市场混乱、各方借机炒作等因素的影响,但目前针对杀毒软件的法律不健全才是乱象的根本原因。联想到前不久的诺顿误杀事件中用户索赔也碰到的法律依据不足,取证困难等情况,笔者再次呼吁政府有关部门修改相关杀毒软件法规,扩大病毒定义范围,将木马程序、恶意程序以及侵害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的外挂程序加入病毒范围,以整顿市场秩序,结束杀毒软件对许多有害程序无法可依的尴尬情况。

 

本文作者:游云庭,原盛大网络知识产权部资深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现上海市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MSN:yytboy@hotmail.com 电话:021-68407100

 

 


posted @ 2007-07-19 20:34 游云庭 阅读(115) | 评论 (0)编辑 收藏

《劳动合同法》十二看点

 

上海市中汇律师事务所  游云庭

 

    企业要注意了,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较以前有了较多方面的改变,立法取向也从倾向于保护用工单位转变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这对于各个企业的人事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用工单位应当重审企业劳动制度,以适应《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作为律师,本人从《劳动合同法》选取了十二个看点供大家参考:

 

一、试用期缩短了。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比以前缩短了。劳动合同在一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三年以内的不得超过两个月,而以前的规定是劳动合同在一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试用期的工资下限有规定了。《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

 

三、欺诈式的试用期用工行不通了。即使在试用期以内的用人单位也不能象以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针对许多企业为降低工资支出,利用试用期不断更换员工,《劳动合同法》规定除劳动者有法律列明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对劳动者而言,试用期内还是可以辞职的,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就行了。

 

四、公司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要吃亏了。《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用工后一个月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期的双倍工资,一年以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除支付双倍工资外,还要视为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期限只规定一年对公司不利了。除了原有的工作10年以上的员工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法》又增加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规定对很多IT企业现在执行的一年一签合同的惯例造成了很大冲击,要是继续这么签,两年后就得和员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六、公司裁员没那么容易了。一般情况下,公司只能出于以下原因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且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或者对劳动者补偿一个月工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七、劳动者辞职不用赔钱了。《劳动合同法》规定辞职只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企业即可,除了签有培训协议或因竞业限制、工作失误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外,用人单位因辞职不得要求员工支付违约损失。

 

八、企业不与员工续约也要补偿员工了。原来法律规定在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一般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在的规定是,即使合同到期,如果单位不与员工续约的,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九、“床垫文化”不再被法律支持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这样,很多企业存在的所谓“床垫文化”的强迫加班现象以及加班不付加班费的现象将被视为违法。

 

十、“高薪族”被裁时拿不到高额补偿了。“高薪一族”要小心公司裁员了,因为《劳动合同法》增加规定了向高收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限额。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按上海2006年的标准,平均工资2464元每月计算,最高经济补偿也就是7293元一个月,这对于年薪数十万乃至上百万的IT金领显然不利。

 

十一、劳务派遣者索赔时不用应付扯皮了。《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在所有的三资企业的员工和其所在单位都是劳务派遣关系,就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到三资企业工作。以往此类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后,往往会碰到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人单位互相推诿的现象,现在,他们不能扯皮了,因为两者要承担连带责任了。

 

十二、竞业限制的时间短了。以前对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实践中存在竞业限制不给劳动者补偿的问题以及竞业限制时间过长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以上只是摘录了《劳动合同法》的部分内容,新劳动合同法计划对企业劳动用工的每一个环节的规定都有了很大调整。我们建议各个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调整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公司的标准劳动合同,公司的劳动制度,《员工手册》等,如果您的企业对此把握不准的,可以和律师联系。

 

本文作者:游云庭,原盛大网络资深法律顾问,现上海市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MSN:yytboy@hotmail.com 电话:021-68407100

 


posted @ 2007-07-18 19:20 游云庭 阅读(161) | 评论 (0)编辑 收藏

     摘要: 这件事证明了网易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存在漏洞。游戏开发者应当在开发早期就完成游戏的综合知识产权布局工作,把游戏的相关商标域名申请工作做好。同时,在事发后应当采取措施亡羊补牢。其实,个人认为,其实网易当时是有补救措施的。根据国家商标局网站显示,杭州天畅科技公司于2005年7月11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第41类的”大唐online”商标,网易则是在2006年1月18日申请了“大唐豪侠传”商标。如果传闻属实,那网易应该是在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间才发现此商标被抢注的。虽然其商标申请较晚,但是,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律制度上还是有不少规定可以利用的。此案中网易可以利用商标法上的优先权规定对抗天畅科技的在先商标申请。  阅读全文

posted @ 2007-07-18 09:33 游云庭 阅读(100) | 评论 (0)编辑 收藏

     摘要:
一款好的网络游戏的价值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游戏的品牌归属也就成为了与游戏利益相关各方的博弈焦点。作为游戏的开发者,网络游戏开发团队当然也要保护好游戏的品牌,因为一旦游戏走红,品牌价值上升,游戏品牌肯定将成为各方都想据为己有的香饽饽。游戏开发团队要谨记,你的博弈对手是品牌经验丰富的资本大鳄和无孔不入的盗版者。此时,如果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没有品牌保护的规划,也没有做好品牌保护的前期工作,肯定是会吃大亏的。  阅读全文

posted @ 2007-07-17 17:16 游云庭 阅读(96) | 评论 (0)编辑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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