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评论

游云庭纵论IT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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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用正版CD播放背景音乐也会侵权吗?

 

最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因某超市未获得授权,就使用歌曲《烛光里的妈妈》作为其背景音乐而对其进行起诉,有记者朋友就此事发邮件采访笔者,本文的主要内容是笔者对此的答复。但在介绍问题和答复前,我认为有必要先简要介绍一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法律性质。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是我们从西方发达国家那里借鉴来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解决的问题是:很多领域,商家需要大量使用著作权作品,但找不到权利人授权,而单个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力量有限,难以向众多商家一一授权,于是,众多著作权人就把权利集中授权给一些组织,由这些组织来集中向商家收费,并在著作权人间进行分配。我国国务院已经于2004年12月22日《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使集体管理组织有了法律依据。目前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较多的音乐领域包括卡拉ok词曲授权,演唱会词曲授权,超市背景音乐授权等。

 

以下是问答全文,问题一是笔者后来加的。

 

一、超市用正版CD播放背景音乐难道也会侵权吗?

 

答:即使购买了正版的CD,CD的著作权也不属于购买者,只是购买者个人获得了收听CD中录制的音乐的授权。但如果商业性使用该CD录制的音乐,则超出了授权范围。超市在没有获得音乐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将CD用于播放背景音乐的,实际是在商业性使用CD内录制的音乐,因此,构成了对著作权人的侵权。

 

二、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播放背景音乐在国内是一个普遍现象,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发起这一诉讼有何积极意义。

 

答:出于个人欣赏目的使用音乐作品和商业性使用音乐作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我国由于一直以来版权文化都不发达,国人此方面的意识都比较薄弱,因此目前尚处于商业性使用音乐的普法阶段,音著协发起诉讼对于让大家普及商业性使用版权作品应当付费的常识应该有帮助。

 

三、超市方面已代表其总部表示愿意与协会就此事进行友好磋商,在您看来,版权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合乎法律的,共赢的商业合作模式是什么呢。

 

答:关于商业模式,应当由市场来决定,比如KTV曲库之争,目前就存在按照包房数量收费和根据点播次数收费两种模式。个人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应当提供适应市场需求的灵活收费模式,比如可以根据让不同的行业、不同的营业面积、不同的受众来制定收费标准。在收费的主体上,最好能有多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竞争,就象现在的网吧影视点播市场一样,这样能最大化的开拓商用音乐版权授权市场,最大限度的保护版权人的利益。

 

四、音著协的法律部负责人向本报表示,在国外,即使出租车里播放背景音乐都是要付费的,请您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谈一谈在经营性场所使用背景音乐的问题。

 

答:在国外,版权制度中对版权人的保护已经异化到了非常苛刻的地步,国外有学者提出,不能在公共场合播放广播电台的音乐节目,超过三人以上收听即属于侵权,还有学者认为在生日宴会上唱“Happy birthday to you”这首歌也是侵权行为,因为这构成了对版权作品的表演。我个人认为,在我们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目前尚不宜象西方国家一样对商业性使用和经营性场所进行过于宽泛的定义,比如出租车的背景音乐收费,就应当慎重考虑是否在现阶段收取。

 

五、音著协表示,“中国的酒店、餐厅、娱乐场所播放‘免费’背景音乐已经成为长久以来的习惯。很多商家并不是不愿支付背景音乐的使用费,而是根本不知道有支付费用的义务。甚至一些消费者也不赞成我们向商家收取这笔费用。这意味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普法宣传仍需加大力度。”——鉴于我国商家和消费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薄弱,中国的音乐著作权所有人要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对于完全能付得起音乐版权使用费的商家而言,借鉴网吧影视点播系统的成功推广经验,版权人最好的保护方式就是对他们大规模维权。

  

  本文作者:游云庭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MSN & Email:yytboy(@)hotmail.com 电话:8621-221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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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7 12:18 by 诛仙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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