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评论

游云庭纵论IT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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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魔兽世界》诉讼时机法律分析

 

)一文中引述了网友的观点:“魔兽世界在大陆正式运营也已经有了2年的时间了,难道说过了这么长时间,这些字体才被人发现?还是说,一开始方正集团并没有在意“网络游戏”这个东西,而当看到了它丰厚的利润之后,才开始关注这些“细节”的呢?”

 

作为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笔者对以上的观点并不认同,虽然方正在官方声明中表示:该公司最近才发现《魔兽世界》中存在侵权字库。但从方正的起诉的时机以及有条不紊的诉讼步骤看,本次的维权行动显然是经过较长时间深思熟虑的,很可能其早已发现该问题,但当时隐忍不发,只是在等待最佳的行动时间而已。本次行动是有备而来的认真维权,而非哗众取宠。在本案的诉讼时机的把握上,方正显然吸收了诸多跨国公司知识产权维权的策略,堪称“师夷之长技以制夷”的范本。在本次的方正诉《魔兽世界》字库版权侵权一案中,方正把前几年从欧美跨国公司、专利技术标准组织学到的他们对我国彩电、DVD等产业的诉讼技巧还施于国际游戏巨头暴雪。完美的实现了这句由清末

 

那么,方正究竟从国际巨头那里学到了什么“长技“?简而言之,就是”把猪养肥了再杀“。跨国公司往往对于技术的发展方向有着比普通企业强的多的嗅觉,因此,他们往往会在一些即将兴起的产业中进行战略性的前瞻性研究,并且在该产业尚未启动时完成专利申请部署。同时,当此产业刚刚启动时,跨国公司往往沉默不语,冷眼旁观其他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奋力开拓市场,但等到产业商业模式形成并走向成熟时,这些国际巨头就开始以专利侵权的名义打击市场内的企业,此时,这些企业只有两种选择,要么缴纳巨额专利费用,把大部分利润拱手相让,要么就退出市场,这些专利就像收割机一样为巨头们把其他企业播种耕耘的成熟市场收割完毕。此类案件中,跨国公司的行为一般有四步:知识产权布局、静默等待产业兴起、利用知识产权打击产业内的企业、垄断产业。

 

在这方面,我国企业教训深刻,最典型案例就是我们的DVD产业。我国在2001年还是DVD生产大国,当DVD市场和我国DVD企业的实力均迅速增长时,拥有DVD相关专利的跨国公司相继组成了包括MPEG、

 

笔者判断,本次方正在起诉魔兽时机把握上显然也借鉴了跨国公司“把猪养肥了再杀“的知识产权战略。就诉讼时机而言,比起游戏刚刚运营时,现在起诉显然能达到商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中文版《魔兽世界》游戏的商业化运营始于2005年第二季度,由于此款游戏在中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到2007年3月底为止,《魔兽世界》游戏在中国共实现收入约14亿元,估计到诉讼结束,该游戏的收入将超过20亿元。方正此时起诉该游戏侵权,由于侵权利润的积累,不论是和解解决还是法院判决,其获得的商业利益显然将大大超过在游戏刚开始商业化运营时。

 

同时,由于《魔兽世界》的新资料片《燃烧的远征》即将上市,如果方正以停止其字库侵权范围进一步扩大为由向法院申请暂缓该资料片的上市,将使本案被告的商业利益受到很大影响,上述具有很强的威慑作用的诉讼措施很有可能迫使被告做出更大的让步以尽快结束诉讼。由此可以看出,本案中方正的起诉时机把握显然经过非常慎密的思考

 

很多读者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对于民事案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为什么方正的起诉时间在《魔兽世界》中文版运营两年多后,法院还会受理。此问题与知识产权方面的诉讼时效规定比较特殊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由上述条文可以看出,由于《魔兽世界》尚在运营中,因此侵权仍在继续,方正的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只是方正的赔偿请求应当从2005年8月起算。

 

最后,就维权的正当性而言,笔者认为方正在起诉时机的把握上借鉴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的维权行为并无不当。只不过本着中国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优良传统,方正在维权手段上”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没有像许多跨国公司一样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无论本次维权行动的结果如何,都将对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进步具有促进作用。

 

本文作者:游云庭,原盛大网络知识产权部资深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现为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电话:8621-68407100-244  MSN:yytboy@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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