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模仿植物大战僵尸的法律思考
随着美国POPCAP公司《植物大战僵尸》游戏因其新奇的玩法、易上手的操作、精良的制作风靡全球,近期国内游戏公司也跟风推出了不少模仿之作。近期,腾讯也推出了两款模仿作品《葫芦娃大战群妖》和《植物精灵大战格格巫》,笔者个人认为,这两款模仿作品部分环节的知识产权授权存疑,如果没有取得相应授权,则有侵权之嫌。下面是笔者对此的法律分析,如有欠妥之处,欢迎大家批评。
问题一、《植物大战僵尸》的玩法是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笔者认为,根据“创意表达二分法”的著作权保护原则,《植物大战僵尸》里的玩法——在一个有5-6条通道的场景里收集阳光购买各种道具打退某物种的进攻——属于创意层面,如果其他游戏开发者借鉴这个模式开发出类似游戏,只要在具体的表达上和《植物大战僵尸》游戏有所不同,就不构成侵权。借鉴某种模式不构成侵权在游戏界也是通例,如盛大运营的《热血传奇》中的沙巴克攻城模式、《龙与地下城》开创的规则都为业界广泛采用。
在国外,用心的游戏开发者往往能开发出比原创游戏更好玩的游戏,最近笔者看到的一款水族箱游戏Fishdom,其借鉴了POPCAP开发的《宝石迷阵》游戏模式,个人认为该游戏的可玩性超过了《宝石迷阵》。但国内很多开发者限于水平或者心态比较急功近利,开发的游戏往往在品质上比其借鉴的游戏要低一个档次,有时甚至是粗制滥造,他们往往只是利用了国内的游戏市场准入政策和玩家的信息不对称吸引用户,有经验的玩家把此类游戏称为山寨游戏。当然,山寨游戏未必是侵权的游戏,山寨有时候仅指没有创新的低水平模仿。
问题二、腾讯对《植物大战僵尸》的模仿之作为何有侵权之嫌?笔者认为,腾讯虽然未必对《植物大战僵尸》游戏构成直接侵权,但其在游戏中使用了知名动画片《葫芦兄弟》和《蓝精灵》的大量元素增大了侵权的法律风险。
从游戏的截图看,《葫芦娃大战群妖》这款游戏大量使用了动画片《葫芦兄弟》的元素,如动画片中的葫芦七兄弟及其法术特性、蛇精、蝎子精的形象等,《植物精灵大战格格巫》中的格格巫名称和形象显然是比利时动画片《蓝精灵》一片中的元素,这些都属于《著作权法》上的表达的范畴。要使用这些动画片中的元素,应当获得权利人的授权。
笔者根据经验和常识推断,腾讯可能没有获得上述作品的授权。一般而言,游戏公司获得了相关授权会在游戏的官方网站上有相关的权利来源介绍,媒体也会对此进行报道,同时,就这两部动画片而言,获得授权的游戏应该会突出显示相应的动画主人公葫芦娃或者蓝精灵的形象。而上述特征,这两款游戏一条都没有。另据近日的新闻报道,目前腾讯已经停止了《葫芦娃大战群妖》游戏。
问题三、腾讯不直接使用动画片原画,而是由该公司美工重新绘画这些形象构成侵权吗?笔者认为,只要在新的画作中仍然使用了动画片中人物形象的特征性元素和名称,即便是公司美工重新画的,也有侵权的法律风险。大家有兴趣可以搜一下腾讯公司对外维权其标志性的企鹅LOGO著作权的标准(搜索关键词:腾讯 企鹅 著作权 侵权)。当然上述标准不适用于米老鼠、唐老鸭这种在中国《著作权法》上已经过了保护期的作品,具体大家可以搜一下拙作《进入公有领域的米老鼠版权研究》。
最后,提醒一下业内的朋友,目前蓬勃兴起的网游产业已经成为版权人的重要目标,作为腾讯这样的公众上市公司显然更是如此。目前版权人的维权意识和手段、力度均已经今非昔比。笔者最近代表数个网游公司处理了相关的案件,往往都是被版权人取证后面临高额赔偿。因此,网络游戏公司的经营不能再仅仅以业绩为导向,内部的知识产权的管理也应该提上议事日程。类似腾讯这样的大公司,笔者建议他们在产品开发前就应该进行知识产权评估,游戏上线前,除了进行技术测评外,也应当进行知识产权侵权测评。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CNNIC网址争议解决新规的法律疑问
近日,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以下亦称“CNNIC”)分别出台了通用网址和无线网址的《争议解决办法》,该办法中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以下规定:所争议的通用网址或者无线网址注册期限满两年的,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而根据以前的规定,受理与否与注册时间长短无关。对于这一变化,笔者感觉比较疑惑。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旗下管理了四个类似的产品:CN域名、中文域名、通用网址和无线网址,在这次的修改之前,四个产品的争议规则基本相同。在四个产品中,最重要的是CN域名,其次是中文域名。此次修改涉及到后两个产品其实并不是使用度很高的产品,而前两个比较重要产品的争议规则并没有进行修改。这是不是说明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对修改内容本身也不是非常有信心,因此对重要产品的适用比较谨慎?
笔者认为实际没有必要修改上述内容,因为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不受理的案件法院仍然可以受理。《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普通的侵权行为,当事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即便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不受理注册期限满两年的通用网址或者无线网址争议,只要符合《民法通则》的时效规定、被侵权人还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
如法院判决通用网址或者无线网址的注册人构成侵权,要求把通用网址或者无线网址注销的,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毫无疑问应当执行法院的判决。当然,对于维权者而言,这次的修改实际提高了维权成本,因为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专家组基本是书面审理,很多争议一次解决即可,而法院审理则要公开开庭,对维权者而言,到法院解决争议的时间成本和律师费成本显然更高。
对于通用网址和无线网址,笔者的个人感觉是,价格很高,但使用者不多,推广效果一般。关键的问题是,虽然这些产品与品牌有关,但它们是生造出来的产品,不符合互联网的特点。
记得在盛大网络负责企业的域名和类似产品的管理时,几乎每周会有很多通用网址和无线网址代理机构来进行推销(当时好像还有个类似产品中国总机),记忆中通用网址的推销靠吓:经常收到传真,大意为九城或者网易要申请传奇或者传奇世界的通用网址,现在给贵公司3天保留期,到期就批准他们的申请。无线网址的推销靠忽悠:电话里第一句就是3G你听说过吗,就是有3G的带宽,访问3G网络,都用无线网址。
因此,笔者想到一个问题,是不是本次的修改与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对通用网址和无线网址产品的营销有关?这些产品的推广,靠的就是代理营销机构的努力和一批囤积这些产品的商家的炒作,此次的政策转变,对这些囤积通用网址和无线网址的商家显然是一个利好。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是不是想通过对囤积商家进行奖励,盘活市场,进而促进注册量?当然,以上分析为笔者臆测,大家要是觉得不妥,可以留言批评。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腾讯商标申请策略的法律启示
看到FT上程苓峰的专栏文章能拆成140字一段同时帖在微博客上,本人也决定效颦,本文亦同步发布上微博客。
近日,一则《腾讯抢注千余涉Q商标避孕套也不放过》的新闻在各网站热传:腾讯公司为保护QQ品牌,防止他人搭商标顺风车,在多个类别申请了1000余个商标,很多为稀奇古怪的产品如食品、婚介所、避孕套等。本文主要谈一下腾讯为什么会申请这些商标以及企业如何借鉴腾讯的商标管理经验问题。
一、腾讯公司为什么要申请“稀奇古怪”产品的商标?作为曾经的在盛大网络商标管理工作人员,笔者可以理解腾讯公司。首先,食品可以做网络游戏周边产品,婚介服务也是互联网可以提供的,世纪佳缘等网站就做的不错,腾讯是综合性互联网企业,当然要在这些产品上对品牌进行保护,先申请是完全正确的。
其次,我们的时代背景是市场经济初期,搭知名品牌顺风车的山寨行为层出不穷,各大知名企业都饱受困扰。因此,大企业对其核心品牌都采用了商标45类全申请的办法,虽然全类注册对于通过工商总局渠道评审驰名商标有影响,但两害相权,多数企业还是会选择全类申请。本案中,腾讯就选择了全类申请。
全类申请实际覆盖了人类可以生产出的全部产品和服务,一般全类注册时,申请人会在每个子类别选择一种产品。腾讯公司选择到避孕套产品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根据商标代理的格式申请书随机选到的,另一种则是主动的:与其让别人申请QQ的避孕套商标,不如自己占个先,先申请掉,省得被人抢注了陷入尴尬。
二、如何借鉴腾讯的商标申请经验。作为一家规范的大企业,从商标申请看,腾讯公司的商标保护策略不乏亮点。比如腾讯公司的重要商标全部45类申请,一些产品的商标则精准的选择了相关的类别,证明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商标代理人的都是具备一定职业水准的。
不过,腾讯是大公司,其商标申请模式小公司来模仿则会面临成本过高问题。前述的一千余个商标,仅商标局官费就需要一百余万元,商标代理的代理费也要上百万,同时,笔者估计腾讯公司还有一笔海外商标申请支出,即便其通过价格比较便宜的马德里程序申请,海外申请的费用也会非常高。
笔者认为,中小企业可以借鉴腾讯的以下经验。一、充分利用商标保护品牌,具体做法是,企业的名称、标识通过申请商标的方式进行保护,在重要业务上线前先进行商标申请。
二、精准申请商标。腾讯的普通业务商标申请非常精准,如网络游戏产品,只申请第9类软件和第41类在线游戏,一般不申请28类的游戏机,笔者在盛大网络工作时,也曾把28类排除出了普通游戏产品的申请类别。笔者认为,企业的在商标申请时都应该根据业务特点选择申请的商标类别,不宜盲目扩大申请范围。
三、商标申请应该有前瞻性。比如腾讯公司申请的食品、婚介服务等产品都是其目前未提供的。前瞻性的内容既包括企业将来可能提供的产品,也包括根据商标名称自身属性所包含的产品,笔者以前的博客中曾写过,笔者一直对在盛大管理商标工作期间,没有申请泡泡堂游戏的肥皂、洗衣粉类商标感到遗憾。
最后,商标是品牌保护的利器,但商标法律比较复杂,企业的商标申请最好选择专业的、负责任的商标代理公司和熟悉商标法律的专业律师的帮助。专业人士的帮助对加强商标对品牌保护力度的边际效用非常强,可以使企业的品牌保护如虎添翼。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下设上海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是国家商标局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海运女诉百度案的法律思考
近日,媒体报道了海运学院毕业的殷某因要求百度公司屏蔽不雅照相关结果未果起诉百度的事件,法院一审判决百度败诉,须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目前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笔者看了相关新闻报道后认为,这不是一起简单的互联网热点不雅照事件,而是事关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冲突和并且事关互联网产业发展的重大案件。
一、隐私权保护问题。殷某的隐私权受法律的保护,而这些照片的传播显然侵犯了殷某的隐私权。涉案的照片分为两部分,正常生活照和不雅照。由于没有看到判决书,尚不清楚法院判决认定百度传播生活照是否构成侵权。但笔者认为,根据现行法律,即便传播的是不涉黄的生活照,如果蓄意传播明示是不雅照女主角的照片,也是有侵犯隐私权法律风险的。
二、搜索引擎的两难。相关报道中称法院认定百度公司在本案中“并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侵权照片在更大范围内传播,”这句话其实认定的是百度的帮助侵权责任。而根据新闻报道,百度在庭审中称其投入了近200人对搜索结果进行过滤和删除,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但显然,法院认为这些措施效果不佳。为什么百度的处理措施会无效?
笔者认为,就传播过程而言,“海运女”不雅照是有数十万乃至数百万人参与,通过论坛、社交网络、微博客、搜索引擎、P2P软件、即时通讯软件等大量渠道共同传播的动态过程,技术上,搜索引擎的结果是动态的,既然网上不断产生这些内容,百度的搜索爬虫也会不断抓取到新的内容,因此,除非百度彻底屏蔽结果,告知公众,因政策法律原因无法显示结果,否则其很难彻底屏蔽上述信息。本案中的百度处于两难境地,如果其完全屏蔽相关结果,不但会付出较大商业成本——人力和技术资源,还会丧失访问流量影响商业模式,同时也影响了公众知情权和网络公正性。如果不屏蔽相关结果或屏蔽不完全,则可能沦为共同侵权人被受害人起诉。
三、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冲突问题。本案的受害者显然希望涉案照片的影响越小越好。而此事件因上百万网民的参与传播,以及大量的媒体报道,已经演变为公共事件。而对于公共事件,公众有知情权。此时,个人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以及信息的自由传播就产生了冲突。笔者认为,个人的隐私权固然重要,但公众的知情权和互联网的信息传播自由也是应当受到保护的。
而且随着社会的日益开放,此类事件不断增多,仅一年内此类艳照事件就有十余起。如果都采用封杀的办法,搜索引擎将满眼都是屏蔽词,正常信息的传播将被阻断,公众的知情权也将会受到很大影响,这对社会的进步显然会产生负面影响。法治社会就是要在两者间找到一个合适的边界。而这条边界,全世界目前都在探索中。总体而言,发达国家更倾向于保护知情权,发展中国家更倾向于保护隐私权。
四、本案对互联网产业的影响。写本文前,笔者尝试用谷歌、bing、百度、搜狗、有道、搜搜等主流搜索引擎图片搜索“海运女”关键词,发现几乎能搜到本案受害人的照片,个别没有结果的搜索引擎也在结果页下方推荐了可以搜到结果的相关关键词。此外,多个搜索结果的第一个链接都是中国最正统的官方媒体《人民日报》社旗下的环球网以《海运女整套艳照供人下载》为题的8张殷某的生活照。
而根据本案新闻报道中提到了另一节法院认定:“从双方陈述及证据看,“海运女”“海运门”皆为本案的重要关键词,且被新闻媒体采用,为公众广泛知晓,将上述关键词纳入过滤范围是必要的,百度并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侵权照片在更大范围内传播,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笔者没有看到这部分内容没有上下文,但仅就此段文字表明的含义而言,此案的一审判决一旦被确认,上述互联网企业均将面临构成侵权的法律风险。
最后,谈一下笔者给百度的建议。百度的产品比较复杂,既有搜索引擎类完全抓取自互联网的内容的产品、也有贴吧、百科、文库这样用户贡献内容的产品,目前百度对于不同的版块采用了不同的投诉方法,由不同的部门负责,往往给用户造成不便,同时也增大了自身的法律风险,这在本案中便显现出来。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百度的这方面风险将不断加大,因此,百度应当整合投诉渠道,认真应对用户投诉,接到一次投诉后统一删除相关的涉嫌侵权信息。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央行新规与支付宝牌照的法律思考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进行了规范。
作为关注IT产业的法律工作者,笔者浏览了该管理办法后发现,虽然该管理办法规定了非金融机构的九个准入条件,但对于国内网络支付业的骨干企业如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腾讯旗下的财付通等企业而言,该法律的颁布并没有解决这些拥有外资背景企业业务准入牌照的不确定性。
根据该《管理办法》第9条中规定:“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但目前人民银行的另行规定尚未出台。在外资企业投资中国必先参考的商务部的《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中,对类似支付宝的非金融支付机构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可能是这块业务比较新,还没有来得及列入),但网络支付隶属的金融保险业没有一个行业被列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传统金融、保险业的基本形式都被包括在《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国家对这块金融服务业的准入还是有严格限制的。
在支付宝官方网站的“支付宝简介“网页是这样描述支付宝公司的: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国内领先的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由阿里巴巴集团创办。单看”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名字就可以看出,这是一家股东中有外资的企业。根据国内企业的命名规则,凡是国家名字或者省市名称在企业字号后面的,如”××(上海)有限公司“、”××(中国)有限公司“均为外资企业。而腾讯旗下的财付通也面临同样的外资背景问题,腾讯公司是香港上市公司,法律上,香港的公司被视为外资,因此财付通也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对于业内很多拿了风险投资的支付企业而言,同有此问题,如果投资方源于外国,这部分企业的实际也是外资背景的。
金融行业是一个特殊而敏感的行业,由于其涉及的巨额资金可能会对国家主权及金融安全造成的冲击,国家对该行业的开放向来十分慎重,因此,对待金融领域的外资准入法律门槛,IT企业的常用规避方式——协议绑定,即以用内资主体取得牌照,再用外资主体通过绑定协议的方式将利润转移至境外——不一定能够行的通。该领域的投资者对此也是十分心知肚明的,笔者曾多次看到有报道引用阿里巴巴公司的CEO马云的说法:随时准备将支付宝献给国家。说明投资者对该领域的政策法律风险还是有一定心理准备的。
当然,人民银行既然已经出台了《管理办法》,说明监管机关已经对如何解决外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问题有了定案。笔者认为,大家不妨根据《管理办法》的第四十八条规定拭目以待,看看支付宝们能不能在《管理办法》实施后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以及它们作为外资非金融机构在支付服务业务方面会面临什么样的监管和限制。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我也曾彷徨----写给尚未找到工作的毕业生们
又到了毕业的时节,最近看到上海律协网站的通知:因为招聘的单位太少,上海律师事务所应届毕业生招聘会取消了。中午问我的助理的小骆:你同学的工作都找到了吗?答:通过司法考试的基本都找到了。小骆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已经被我招录为律师助理。
华政的法学专业在上海首屈一指,华政毕业生算法学类院校比较有竞争力的。但我估计小骆那些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同学们没有找到工作的比例还是会比较高。因为前两天参加过一个知识产权会议,午饭时和几个法学研究生同席,他们说法学类毕业生已经多年在高校专业就业率排行榜垫底,皆感叹:找工作好难啊!我不禁回想起了12年前曾经一度找不到工作的自己:
12年前我也是华政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专业是民商法,在当时工作比较好找的情况下(我们班一大半同学考上了公务员),我在毕业那年的6月初也没有找到工作。原因是我对公平正义比较感兴趣,所以当时择业时我的首选行业是记者,大四伊始,我就加入了上海本地某报社实习,但在实习几个月后,被报社告知:因为没有新闻专业知识,不太适合当记者。由于一心想进报社,因此我的公务员考试没好好准备,没有通过。同时还错过了学校组织的大规模公司、律所招聘。记得那时已经是大四的第二个学期,从那年的2月到5月底,到学校招聘的单位不多,虽然我每个都投了简历,却没有回应,而此时,同宿舍其他同学都找到了工作,我的压力骤增。
当时的想法是,大学毕业找不到工作,就意味着自己的所学得不到社会认可,没有收入,无法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简而言之,压力很大,我的体重也在很短时间骤减10多斤。当然,后来在6月中旬的时候我时来运转,忽然有三家单位同意招录我,两家律所和一家公司,最终我选择了去一家国有企业担任法务工作。现在的我,是在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的律师。但当年找不到工作的经历仍然记忆犹新,回想起来,还是想给所有处在我当年境遇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们说两句:
第一,失败的实习经历是一笔财富。现在想来,我学的是法律,想转行进入自己没有任何专业知识的新闻媒体行业是一个战略错误。因此,从此我在人生重大选择上就格外慎重,基本没有在这个问题上犯过错。同时,在报社实习期间,我还是有收获的,我当律师伊始靠博客拓展业务,实习时学到的新闻学知识在撰写博客文章时帮了大忙,我的第一批客户就是通过我的博客找到的。
第二,积极行动,不要沉湎于埋怨别人或者社会。社会和你个人的状况不会因为你的埋怨而改变,真正能够改变你的状况并进而改变社会的是你自己积极的行动。以我的社会经验来看,一个始终积极努力的人即便一时遭受挫折,最终一定会取得成功。因此,即便你没法在本专业就业,即便你为了谋生下一步只能进入工厂从事体力劳动或者从事一份你不喜欢的工作,同时你下一步的转型或者创业努力也失败了,但如果你有决心改变命运并付诸持续的行动的,你一定可以成功。具体大家可以搜一下微软前中国区总裁吴士宏的经历。
第三,以更巧妙的办法求职。举两个例子:例一、我本人曾在今年2月在多个个人博客上发布了招聘启事,对象是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不限男女、地域,该招聘的有效期为两周。但令人意外的是,在发布后的一个月内,没有任何一名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向我投递简历,后来还是我们律所给我推荐了现在的助理。回过头说,当时任何法学应届毕业生投给我简历,就有很大机会可以得到这份工作。对此,我给大家的建议是,不妨多种渠道查看招聘信息。
例二:今天看到的新闻,一个美国毕业购买了纽约最著名五位创意总监名字的Google关键词广告,当这些总监到Google搜索自己名字时, 就会在搜索页的第一个搜索项看到如下文字:“用Google搜索你自己是件很有趣的事, 雇用我也同样会是一件有趣的事。”最终,他得到了五位总监中其中四位的亲自面试并得到了其中两家公司的录用通知。对此,我的建议是,求职的方法也可以创新。
第四,工作很多年后,现在看大学毕业的求职,只是生命中很重要的事情之一。现在大学毕业生们还将迎来更多、更复杂的挑战,如工作中的同事关系应对、升职考验、跳槽或转行、择偶成家抚育下一代等等,每一件的意义都不亚于找工作。找到工作只是长征中的一步而已,跟当年考上大学的意义差不多,如果你还没有找到工作,不要太急,因为急也没用,你怎么不知道这是老天在考验你呢?大家一方面摆正心态,另一方面继续努力,始终以积极的心态应对人生,牢记住,天生我才必有用!
最后,祝大家好运!
苹果公司撤销iPad中国商标的法律分析
据媒体报道,业内最炙手可热的电子产品,苹果公司推出两个月即销量突破200万台的新宠——全触摸屏电脑iPad最近在中国碰到了商标问题:一家名为唯冠科技的公司早在2000年就注册了ipad名称的商标。同时,据国家商标局网站显示,该商标已于2010年5月7日进入转让待审阶段,获得方不明。而近日有媒体报道,iPad商标转让的受让方很可能不是苹果公司。
如果上述传闻属实,显然对苹果公司iPad入华会有很大影响。如果苹果公司强行使用该名称,将肯定遭到商标权人的狙击,商标侵权责任将无法避免,如果苹果公司将产品改用其他名称推出,将面临无法在华使用iPad这个全球统一产品名称,品牌价值将遭受巨大损失。那么,苹果公司能不能申请撤销iPad商标呢?作为一个知识产权法律工作者,笔者认为苹果公司撤销该商标的可能性也不大。
一般而言,业内常用的商标撤销理由有二:一、该商标系恶意抢注;二、该商标三年未使用。在本案中,第一个理由显然无法使用,因为唯冠在2000年即注册了该商标,而苹果公司宣布iPad产品上市的时间是2009年底。第二个理由,商标三年未使用虽然是商标法的规定,但如苹果公司使用该理由撤销iPad商标将面临两个问题:
首先,如果商标权人在过去三年内曾经使用过此商标,则该理由不成立,同时,实践中很多商标权人对三年未使用的商标撤销案件中的使用证据举证很多是较难判断真伪的事实,对于这些事实,商标局的审查一般会比较慎重,一般不会轻易撤销。
其次,撤销商标的程序耗时非常长,商业上可能性不大。如果苹果公司申请撤销已经注册的iPad商标,,即便商标局初裁撤销iPad商标,但由于该商标商业价值巨大,原来的商标权人显然会利用全部的法律程序抵抗到底,这样,此类案件将历经商标局、商评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四道程序,走完这些程序一般要历经3-5年时间。同时,即使iPad商标被撤销,苹果公司也不是自然取得了该商标,还是要通过正常的申请途径申请才能取得商标注册。而在商标从被撤销盗再次申请完成的法律程序进行期间(现在需要2年左右),该商标的法律保护处于真空期,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名称命名产品。对于一款几个月内即将在国内上市的产品而言,要通过如此冗长、充满不确定性的法律程序解决商标问题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笔者认为,对于iPad的商标问题,如果目前的受让方不是苹果公司,其能采用的途径仅有两条:1、给iPad产品重新起一个本地化的名字在中国销售;或者2、花高价买下商标。当然,目前iPad商标在国内面临的问题应该是苹果公司已经预料到的,因为此类跨国公司在产品推出前一般都会对产品的名称进行全球商标检索,苹果公司肯定已经预知了中国的iPad商标在其主要类别第9类已经被注册,但该公司在权衡了iPad商标的全球商标情况后仍作出了使用该名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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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街景盗采无线通讯数据的法律思考
据媒体报道,谷歌公司近称,其负责拍摄全球街道的谷歌街景车队几年来采集了路过地点附近电脑、手机用户通过WIFI无线网络发送的未加密私人信息。而根据安全专家的说法,相关私人信息可能包括电邮内容及密码信息。
先介绍下WIFI和谷歌街景的背景。根据百度百科,Wi-Fi是一种无线连接技术,可以在个人电脑、手机等终端间进行无线数据传输。谷歌街景,是由谷歌公司将专用街景车在指定地点拍摄的实景拍摄照片放在谷歌地图里供用户使用的一种服务,自2007年至今,谷歌已经正式在包括美国等9 个国家的135个城市开展了该服务。此次曝光的数据采集事件实质就是谷歌的街景采集车不仅采集影像数据,也采集了公共领域的无线通讯数据。由此,笔者想到了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问题一、谷歌采集WIFI通讯数据是意外还是蓄意?据谷歌公司对外的解释,其此次采集数据是个意外,其本意是仅收集公共领域的WIFI设备信息,但却把收集WIFI通讯内容的代码编译进了执行程序中,由此导致了长达三年的采集工作。但笔者认为该说法疑点不少:首先,街景车是采集照片和视频的,但为何会预置WIFI采集设备且长时间不告知公众?其次、谷歌街景车收集这些数据的时间并非一朝一夕,而是长达近三年。第三、WIFI设备信息和通讯信息的数据量差别非常大,而街景车采集的数据肯定会定期传输到公司内部服务器,在近三年时间内,以数据分析处理擅长的谷歌公司高层居然对自己公司有如此多的数据存在完全不知情,以谷歌公司的强大执行力判断,这种说法显然有悖情理。
问题二、谷歌公司有权采集未加密公共通讯数据吗?笔者注意到,此次谷歌公司承认采集的WIFI通讯数据是未加密的数据,从技术上说,WIFI通讯数据实际是可以设置为加密的,那么,未加密的数据是否就意味着可以公开进行采集呢?笔者认为,用户不对通讯数据加密的情况比较复杂,多数情况下是提供WIFI接入的路由器未设置加密,即便通讯的内容包括密码、电子邮件内容等隐私数据,大多数没有技术能力的用户也无法对其进行加密。用户不加密不代表采集通讯数据就合理合法了。这就好比盥洗室的窗开着,但窗户超过2米高,多数使用者因为身高的缘故没法关,但这并不意味着从外面爬梯子偷窥别人使用盥洗室就是合理合法的。
问题三、谷歌公司会对此次事件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和前一阵的谷歌公司未经许可扫描版权保护期内的图书事件类似,本次该公司没有公开这部分通讯数据,其自称也没有扫描分析过上述数据并准备将其完全删除。从亡羊补牢的角度,这样的做法显然降低了该行为的现实危害性,同时,被采集数据用户也会因为无从得知被盗采了数据而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但该事件显然会引发隐私担忧,增大谷歌公司拓展街景业务的难度,同时,目前谷歌街景主要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展业务,这些国家的隐私权保护法律发达,不排除谷歌因其行为被有关政府处罚或者被有关的人权团体起诉的可能性。
最后,作为经常使用谷歌公司各种服务的用户,笔者对谷歌公司违反“不作恶”的原则收集公共通讯数据的行为非常失望。此次事件可能会使用户使用谷歌服务能否保护隐私权的信心受到打击,进而影响谷歌的云计算等战略性服务的发展。此次事件也说明,所有的大公司骨子里都有一种利维坦的本性,即便是谷歌也不例外,对于利维坦,最好的方法就是用规则把它关在笼子里,让其不再作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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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所公告
本人已经从2010年5月起正式转至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执业,感谢客户们一直以来的信任、新老朋友们的帮助、本人原执业的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在过去三年多来的支持。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拥有强大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团队和独立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依托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团队支持,本人将可以向广大客户提供更专业、优质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下面是本人新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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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yytbest(@)gmail.com youyunting(@)debund.com
游云庭 律师
招聘实习律师助理一名,实习期间通过考核即可转为正式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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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爱律师工作,有进取心和责任感;
2、品行端正,遵守职业道德;
3、2010年应届毕业生,法学专业本科,通过司法考试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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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工作热情,注重工作质量和效率,能够承担工作压力,适应能力强,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7、具有良好的法律分析和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的能力。
实习时间:2010年3 -6月
实习地点:上海市静安区
本招聘有效期截至2010年3月7日。
欲应聘者,请将中英文简历发送至 yytbest@gmail.com 我们将及时通知初选合格者面试,谢绝来电来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