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评论

游云庭纵论IT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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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新规与支付宝牌照的法律思考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进行了规范。

作为关注IT产业的法律工作者,笔者浏览了该管理办法后发现,虽然该管理办法规定了非金融机构的九个准入条件,但对于国内网络支付业的骨干企业如阿里巴巴旗下的支付宝、腾讯旗下的财付通等企业而言,该法律的颁布并没有解决这些拥有外资背景企业业务准入牌照的不确定性。

根据该《管理办法》第9条中规定:“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但目前人民银行的另行规定尚未出台。在外资企业投资中国必先参考的商务部的《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中,对类似支付宝的非金融支付机构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可能是这块业务比较新,还没有来得及列入),但网络支付隶属的金融保险业没有一个行业被列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传统金融、保险业的基本形式都被包括在《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国家对这块金融服务业的准入还是有严格限制的。

在支付宝官方网站的“支付宝简介“网页是这样描述支付宝公司的: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国内领先的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由阿里巴巴集团创办。单看”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名字就可以看出,这是一家股东中有外资的企业。根据国内企业的命名规则,凡是国家名字或者省市名称在企业字号后面的,如”××(上海)有限公司“、”××(中国)有限公司“均为外资企业。而腾讯旗下的财付通也面临同样的外资背景问题,腾讯公司是香港上市公司,法律上,香港的公司被视为外资,因此财付通也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对于业内很多拿了风险投资的支付企业而言,同有此问题,如果投资方源于外国,这部分企业的实际也是外资背景的。

金融行业是一个特殊而敏感的行业,由于其涉及的巨额资金可能会对国家主权及金融安全造成的冲击,国家对该行业的开放向来十分慎重,因此,对待金融领域的外资准入法律门槛,IT企业的常用规避方式——协议绑定,即以用内资主体取得牌照,再用外资主体通过绑定协议的方式将利润转移至境外——不一定能够行的通。该领域的投资者对此也是十分心知肚明的,笔者曾多次看到有报道引用阿里巴巴公司的CEO马云的说法:随时准备将支付宝献给国家。说明投资者对该领域的政策法律风险还是有一定心理准备的。

当然,人民银行既然已经出台了《管理办法》,说明监管机关已经对如何解决外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问题有了定案。笔者认为,大家不妨根据《管理办法》的第四十八条规定拭目以待,看看支付宝们能不能在《管理办法》实施后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以及它们作为外资非金融机构在支付服务业务方面会面临什么样的监管和限制。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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