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忆之城
生命在于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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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的话

劳动法是保护劳资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劳动者利益的法律。新劳动法1月1日起就开始实施了。新法出台之后,更是为缓和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利益提供了有力保障。程序员作为劳动者一方,自然也在被保护之列——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薪水和时间的规定、无固定期合同签定的门槛大幅度下降等都是与我们切身相关的点。街上对HR人士的劳动法培训铺天盖地,几经培训之后,这些家伙估计都已熟读劳动法,学会如何站在企业角度动作新劳动法了。与此相对,作为劳动者的程序员工作繁重之余,没太多时间细读劳动法,如果再对HR和公司要采取的手法不太了解,会不会吃亏?

Leo应ITPUB.NET编辑之邀写了这篇文章,本文力求 “讲原则、举实例”,帮大家解读劳动法中与我们最密切相关的几部分。

企业知情权在法律上确立,程序员说谎成本提高

相信如果足够长,每个人都会在自己的职业路上遇到过些挫折、走过些弯路,比如:几个月没找到合适的工作,致使工作经验有断档等、因绩效不佳而被裁员等。

求职时,为了能打消我们应聘公司的顾虑,很多人把职业经历写的全部连续(其实之间有几个月或者1年的中断);虚构离职原因;更有甚者,用假文凭、假学历、假身分应聘。大家都有侥幸心理,如果面试时能不被发现,只要我们入职后好好干就会万事大吉。

新法实施后,员工在试用期里就会签定劳动合同,同时如果工作满一年后企业决定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那也要付给劳动者1个月的薪水,这导致了企业用人成本、裁员人成本增加很多,直接后果就是招聘时会越来越慎重(背景调查、学习查真伪在入职时是少不了的),同时,如果企业有意请劳动者离开,首先会考虑用不花钱的方法——劳动者有无提交虚假信息。

例如:如果H公司想让员工A走人,又不想赔偿。那么先查A的学历真伪,再查到H公司之前员工A的职位、工作时间,看这些是否与A写的简历相符。如果有一点对不上,比如假学历、假职位或者假工作经历,那企业会用劳动法相关规定认定与A签定劳动合同无效,即A损害公司知情权(第8条)隐瞒真实学历、工作经历等,后以欺诈手段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26条第1款劳动合同无效条款),请员工A走路且不付赔偿。

新法中,第八条谈了关于知情权,内部如下: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谈及劳动合同无效,其中第1款如下: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如果08年以前劳动者在学历、工作经历中作假相对容易过关的话,那么新法实施后,在学历、身份、工作经历方面作假,则会导致极严重的后果——劳动合同无效、被解聘、拿不到赔偿。

程序员对策——要么极聪明地说谎,要么只说实话

相信每个人都多少说过谎,感觉应该是:要用下一个更大的谎掩盖上一个谎而到真相被发现。所以,在学历、工作经历上,我们给程序员的建议是:只说实话,这样成本最小。即不会让自己很尴尬,也不会让别有居心的人得逞。毕竟,公司只是雇了我们的人,用我们的能力,而不是要用我的学历、工作经验充门面的。


解聘成本增加导致试用期压力徒增

新劳动法第19条,对试用期与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是这么规定的。

 

新法实施后,企业只有两个选择,要么把试用期控制在1个月内,然后签1年或者更短的劳动合同(请满意,2次续签则劳动者自动转为无固定期合同),要么试用3个月,之后与劳动者签定3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以上法条的直接产生后果就是:所有企业都会以更加严格的方式考核试用期员工,试用期员工压力徒增。这还会导致恶性循环(过不了试用期?重新找工作?过不了试用期),严重打击劳动者的自信。

程序员对策——找合适自己的工作,而非最好的工作

我们并不想穿一双世界上最大的鞋,我们选鞋的标准是合适。找工作也是如此,进500强是好,但还要看是否适合我们。
慎重跳槽(这也是劳动法的初衷之一),非要跳的时候选与自己能力、资力相匹配的公司和职位。不要应聘自己明显不能胜任的职位,即使真的入职了,也会因为能力问题达不到公司的要求而离职权。不稳定的高薪,不如稳定的中档薪水来的实惠。

与此同时,作为劳动者的程序员要特别注意试用期与劳动合同之间的对应关系,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无固定期合同也不是什么保险箱

以前,很多人认为,只要在企业干满10年,签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就算是拿上了“铁饭碗”。新劳动法实施后,对签定无固定期合同的要求大大降低,新法第14条有关无固定期劳动的部分提到签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条件:
1. 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满足以上条件劳动者即可与企业签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了。那么是不是拿起“铁饭碗”越来越容易呢?
国企都改制了,咱们还是别这么想。即使签定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也没有所谓的保险箱。
企业至少有以下三种方法“搞定”无固定期合同员工:

1. 使员工绩效不达标,如此即可被认为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然后培训一下前台相关知识请劳动者干干前台,如后者不愿意,则应叫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以上都做完之后,企业可依新法第40条第2款(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之规定,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从而解除合同;

2. 业务调整后没有工作安排给劳动者,则可按40条第3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则可按45条第5款;

3. 公司倒闭,则可按45条第5款(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之规定,视为劳动关系终止。

程序员对策——实力说话,狼行天下。

即使真签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遇到些企业耍流氓,建议程序员还是把这企业告了之后,早早离开的好!没时间和他们耽误功夫啊!

劳动法里的无固定期合同是对我们劳动者的保障之一,但最终实力说话,永远是程序员行走职场的不变真理。狼行天下吃肉,只要我们有实力做后盾、有知识做基础,不怕找不到适合自己发展的工作机会。

特别提示:劳动法第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句话的意思是劳动者只要尽到提前30天告知企业要离职的义务,到期即可离开,不管是固定期还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写在最后的话

新劳动法颁布、实施,无论是对企业和个人都起到个促进作用。对于部分流氓企业,诸如之前不给员工上保险、不发薪水、强迫劳动等行为,新法让他们知道“流氓会武术,有法也挡住”,不但会罚,而且会罚地很有力度,让流氓下次不会再犯;对于部分之前想“混”在企业的程序员,新法的出台也必将迫使企业采取行动。

像本文中所提到的,作为劳动者的程序员一方只要能遵守“知法守法、实力说话”相信一定会在新法实施之后越干越自在!

posted on 2008-05-04 12:26 回忆之城 阅读(187) 评论(0)  编辑 收藏 引用 所属分类: 职业发展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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