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评论

游云庭纵论IT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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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舞团》之争的法律看点(二)

出现两个《劲舞团》的法律可能性

 

《劲舞团》的法律争议越来越激烈,当事的国内运营公司就此事频频发出法律声明,九城称其正在申请《劲舞团》商标,而久游则宣称将自行开发《劲舞团》游戏取代T3的游戏。下面,我们结合这些新的声明继续探讨《劲舞团》网络游戏在国内继续运营的政策问题。当初盛大、光通争夺《传奇》时,下面讨论的部分问题并没有产生,因为两款游戏的名称不同玩家可以轻易区分《热血传奇》和《传奇3》,但玩家要区分公司名称读音相近,游戏名称相同的《劲舞团》时,可能就没那么容易了。因此,此案中,政府部门的态度可谓至关重要。

 

问题二:版署会如何处理两个《劲舞团》的电子出版物版号申请?

 

我们假设当事各方均不肯让步,此事并没有和解解决(鉴于商业利益巨大,笔者对此问题和解解决确实持悲观态度),事情的下一步发展肯定会演变成,2008年8月1日后,第九城市和久游都将运营一款名为《劲舞团》的游戏。九城的游戏是T3的,久游的游戏是自己开发的,可能是《劲舞世界》,也可能是一款自行开发的新游戏。

 

但是,网络游戏是有政策壁垒的,在游戏上线之前,必须取得电子出版物的版号。双方下一步肯定会竭力申请《劲舞团》的版号。

 

久游方面,其原先肯定通过有资质的出版社取得了《劲舞团》游戏的电子出版物版号,但是从明年8月1日开始,电子出版物《劲舞团》游戏将与原先的不同,原先的游戏著作权人是韩国的T3公司,现在则将改为久游公司自己。内容上,久游自行开发的该游戏的内容必然也会和T3的《劲舞团》不同,(如果相同则构成版权侵权)。根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久游应当向版署办理变更申请。作为一款休闲游戏,估计版署应该会批准变更。

 

而九城公司是为数不多的几家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拿到互联网出版资质的网络游戏公司之一,该公司申请版号,不需要通过出版社,可以直接通过上海新闻出版局向版署申请。以第九城市的公关能力,加上T3公司的《劲舞团》游戏原先取得过电子出版物版号,只要九城的游戏引进合同备案成功,该电子出版物在内容上肯定能够通过审查。

 

但是,上面的理由都是基于两家公司的游戏不重名的基础上的,现在居然出现了两个内容相似的同名出版物,且向同一审批机关申请,到时版署应该会比较头疼。此时,笔者判断有三种可能性:

 

第一种,由于久游的《劲舞团》已经取得了版号,后来的九城的版号申请被驳回,要求其改名;

 

第二种,名称权主要还是商标的问题,不归版署管,鉴于市场上也存在同名的书籍,因此,版署可能会两个都批准,但要求具体出版时在光盘上突出公司的鉴别标志。

 

第三种,九城公关能力强,取得版署支持,拿下《劲舞团》版号,久游的申请被判改名。

 

三种可能性都存在,由于这方面的法律比较模糊,估计双方最后还是会拼博弈能力。

 

问题三、文化部会怎样处理两个同名互联网文化产品申请的问题?

 

与版号相似,久游的新《劲舞团》变更了开发者和内容,应当取得文化部批准。九城的T3《劲舞团》属于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亦需通过审核。在正常情况下,凭借这两家公司的实力,取得批复都并不困难,但遭遇了同名问题之后,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和版署一样,文化部的审查主要还是偏重于意识形态方面和违法性,在并不触犯这两条底线的前提下,文化部门的相关执法依据对解决此问题似乎并不充足。因此,在文化部门,同样存在上文版署处理结果的三种可能。

 

说到底,两家公司争议的核心问题在商标上,本系列的下一篇将讨论本案的商标问题。

 

本文作者:游云庭,原盛大网络知识产权部资深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现上海市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68407100  MSN:yytboy@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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