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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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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作为一种古老的历史现象,是吴思先生发现的;作为一个新鲜的历史学概念,是吴思先生发明的。吴思在检阅史志时敏感地观察到,在传统中国,支配着社会运转的并不完全是那些公开宣称的冠冕堂皇的道德法令,即所谓"正规则",而是存在另一套不便明说的、隐匿在正式法规下面的规则系统,吴思称之为"潜规则"。那么,潜规则与正规则,这两套大相径庭而又共生并行的规则系统在运作过程中究竟构成了什么关系?对这个问题,吴思似乎只在部分文章中有所述及,而未见其作过深入的探讨,不免让读者生出兴犹未尽之憾。我想就此谈些感想,供与大家讨论。

潜规则是正规则的代偿品
    
     如果要对历朝历代的正规则做一些勾勒,我们不能不想到黄仁宇在《万历十五年》自序中所言:"中国二千年来,以道德代替法制,至明代而极,这就是一切问题的症结。"传统中国对意识形态的重视远胜于对技术安排的探索,规则系统的建设只是立足于古老的道德原则,而匮于对制度技术的创新。历代开国之后,均不能创立一套严密、发达而平实的制度来引导和规范行政,只能沿袭传统,往往情势已经沧海桑田,国家的正规则却是陈陈相因,"法律的解释和执行离不开传统的伦理,组织上也没有对付复杂的因素和多元关系的能力"。正规则在技术上的缺陷通常有赖于道德因素的补救,尽管这种道德上的补救通常被证明是无济于事的。
    
     以低微的薪俸供养大量的官僚,并要求官员们克己奉公,大致是各个朝代一以贯之的正规则。明朝官员的俸禄是历史上最低的,按黄仁宇的考据,当时各部尚书全年的俸银只有一百五十二两;按吴思的计算,七品知县的年薪为九十石大米,折合月薪一千八百四十元人民币甚至更少。一方面,这种低水平的工资远不足以满足官员们的生活与交际之需;另一方面,朝廷的财政又无力为官僚集团提供足够的薪水。传统的正规则既不能在技术上改革管理模式以提升行政效率和增加财政收入,又不能有效限制官员权力以杜绝寻租或盘剥百姓的行为,政府的廉政只能依靠个别甘于清贫的"青天"维持。道德感有限的衮衮诸公惟有另寻出路,利用潜规则来实现个人的收支平衡,这当中未必尽是见钱眼开的贪官污吏之流。
    
     上述问题因为涉及廉洁与腐败的对比,读者可能容易倾向于采取道德评价而放弃必要的技术分析。其实,当腐败现象普遍产生时,它反映的已不是官员的道德问题,而是表明在一个有着严重缺陷的规则系统内,"个人道德之长,仍不能补救组织和技术之短"(黄仁宇语)。正规则在管理技术上的漏洞和破绽给了潜规则生长的空间,并且这些漏洞和破绽只有得到潜规则而不是道德因素的填补,朝廷的规则系统才变得完整和有效率。我们不妨把目光投向朝廷行政机制的一般安排上。历朝既然缺乏平实可行的制度安排与技术手段,政务只好交付一个庞大而低能的文官集团去执行,这里对人治因素的依赖便十分严重。比如朝廷的税课、吏治、漕运、盐政等事务,可供凭据的典章长年因袭不变,早已陈陋不堪,形同具文,如何妥善处理这些事务,往往不能单纯依靠制度和道德的权威,而是有赖于对正规则与潜规则两种权力资源的巧妙运用,阴一手,阳一手,最大程度上调动人事的力量。自古官场不单考验着每一个官僚的道德,更在考验着他们的智慧与手腕,那些有所作为的能吏权臣,或许并不是什么道德上的楷模,但无疑都是在正规则与潜规则之间进退自如的高手,如宋之王安石、明之张居正、清之李鸿章,与其说这暴露了他们的道德缺陷,不如说他们必须尊重官场的现实,离不开潜规则的支持。
    
     正因为正规则对于技术因素的轻视,致使潜规则的产生非但可能,而且必要。在这个意义上说,潜规则乃是正规则必不可少的补充和替代,这是潜规则与正规则之间的第一种关系。
    
    正规则是潜规则的仗恃
    
     吴思在研究潜规则时发现,"合法伤害权"的存在,是潜规则得以产生的重要因素。由于潜规则可以提供正规则提供不了的利益,人们普遍会倾向于选择潜规则而不是正规则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根据正规则,当一名清官可能要一世清贫;根据潜规则,当上了官就可以巧取豪夺,而且巧取豪夺就巧取豪夺了,一般都不会出事,利害关系是明摆着的。但是,潜规则不是谁想要就要得到的,通常只有那些拥有合法伤害权的人才能够将正规则置换成潜规则。
    
     我注意到,这合法伤害权可以从正规则中找到根源。历朝以道德立法,立法的原则在于通过各种礼仪、例规来体现和执行圣贤的道德理想,而不是订立严密的程序和制度来限制和分散国家权力的扩张和集中。国家权力通常只被赋予浓厚的道德使命,而缺乏必要的制约,儒家典章中不乏"达则兼济天下"、"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之类的道德训示与仁政思想,欠缺的是"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样的理性认识和法治意识。在这种正规则之下,权力愈大,为所欲为的空间就愈大,有权者对无权者,权大者对权小者,既可以造福,也可以给予合法的伤害或者不予伤害。由于权力具有可赎买的商品属性,后者可以通过行贿、送礼的方式出让部分利益,换取前者行使造福权或者不行使伤害权;前者也总是乐意于在利益驱动而非道德感召下行使权力,追求这种交换。这种交换关系的发生,就构成了潜规则。当然,在道德使命感特别强烈的官员那里,潜规则就不太容易出现。一般情况下,从正规则到潜规则,只是一步之遥,合法伤害权(还有合法不伤害权、合法造福权)在这当中充当了中介性质的关键角色。
    
     譬如,虽然正规则对官员的任用、官员与民众的关系等,都作出了种种正当的规定,什么"选贤任能"、"爱民如子"云云。但在实际操作上,官场中人往往需要通过行贿、走后门、拉关系才能谋得心仪的职位。无权无势的老百姓必须忍受着来自官府的苛捐杂税、敲诈勒索,才能免受无妄之灾。在道理上,这当然是有违正规则精神的。然而,官员的仕途前程往往为上司所掌握,或升或谪,或给肥缺,或与瘦差,很大程度上由着上司手中的权力去规划,"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老百姓的父母官们也是手操生杀大权,将小民的身家性命拿捏在手里,比如断案,父母官职责所在,但"官断十条路",有罪无罪、重判轻判,父母官说了算。你说做下属的不跑官行吗?小民百姓不孝敬行吗?总而言之,不认同潜规则行吗?这方面的具体事例,吴思先生读史杂博,在其著作《潜规则》与《血酬定律》中已多有引述,不再赘述。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潜规则所仗恃的伤害权、不伤害权、造福权,都是合法的,它们并不是潜规则的产物,而是由正规则赋予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乃是正规则给了潜规则有恃无恐的支持。这是潜规则与正规则的第二种关系。
    
    潜规则与正规则相互妥协
    
     我倾向于认为,历朝的政治社会秩序通常由潜规则与正规则共同把持。正规则在大体上引导着国家的运行不至于滑向恶政与荒政的穷途,因为它在操作上的诸多不足,又需要从潜规则系统中获得技术性支持,后者也因此得以挟持前者实现其自私的利益诉求。两者各司其职,各取所需,既背道而驰,又相辅相成。一个王朝如果正规则大面积瘫痪,由潜规则主导,那么这个王朝离崩溃可能已为时不远,但是,高明的统治者,并不是一意孤行地取缔潜规则,而是既要防止潜规则的恶性膨胀,又要正视潜规则存在的合理性,以求在正规则与潜规则之间保持或创造某种良性的均势和平衡。
    
     然而,由于在立法精神和利益分配上的大相径庭,正规则与潜规则的冲突有时候也不可避免。有冲突就会有较量或妥协。读史的人会观察到,两套规则系统的较量一般可以分为:基于道德冲突的较量,如"海瑞斗严嵩"的故事;基于利益冲突的较量,如历代"官逼民反"的故事。这里不准备细说正规则与潜规则的较量,而打算来看看两者之间如何取得妥协。
   
     1.正规则对潜规则的妥协。
    
     正规则对潜规则的妥协,实际上就是认识到正规则系统在道德原则上的不合常理以及在技术操作上的不适时宜,承认潜规则系统在力量上的强大或在利益诉求上的部分合理性,从而对正规则作出局部修正。清雍正二年推行"火耗归公"政策,将税银的火耗费改为附加税,由政府统一征收并上缴国库,然后朝廷再给地方官员发放津贴,称"养廉银"。也就是说,朝廷虽然希望消灭潜规则在课税上的活动空间,却不得不换一个名目补偿潜规则系统的利益损失。按照朝廷的正规则,课税乃是地方官员的职责所在,已有正式俸禄作为办公报酬,在俸禄之外另发"养廉银",既无成宪,又不合正规则的精神,严格来说,这是一种"次正规则",是正规则向潜规则妥协的结果。
    
     吴思的《论资排辈也是好东西》说到一个小故事:明朝吏部尚书孙丕扬放弃传统选官机制,却用"掣签法"来选任官员。本来对官员的任用,历朝都重视德才兼备的原则,也建立了选贤任能的考核、荐举机制,然而明朝吏治腐败,官多职少,请托成风,正式的选官机制无法应付潜规则集团对人事安排的干预。孙丕扬为人清正,既想消除请托、跑官的陋习,又顶不住潜规则集团的压力,只好修改正规则,通过资辈认定和抽签来分配职位。当然"掣签法"并不符合正规则任人惟贤的道德原则,同样是一种"次正规则",是向潜规则妥协的结果。
    
     2.潜规则对正规则的妥协。
    
     不管正规则多么空言大义、不切实际,它的合法性地位与道德优势却是潜规则无法挑战的,因此潜规则系统有时也要放弃部分利益,向正规则系统妥协。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妥协只是意味着潜规则系统出于维护整体利益格局之需而愿意付出部分代价,并不代表正规则已经取代了潜规则让出来的制度空缺。
    
     关于潜规则对正规则的妥协,吴思的著作甚少提到,不过他在《我认出了一个小物种》中论述的关于"漕口勒索白规"的故事,可当作这种妥协的一个例证。明清两代朝廷通过漕运调配皇粮,地方官员借助漕粮的征收和运输之机,私订漕规,盘剥百姓。漕口就是专门向漕规"找碴"的所谓"刁绅劣衿"。这些读书人明白漕规不合正规则,见不得光,便借此挟制官吏,索取财物,即所谓"白规"。漕规集团做贼心虚,往往不得不满足漕口的要求,同意与漕口分肥。漕口所持者,就是正规则。漕规集团的屈服,不妨视为潜规则向正规则的妥协。但请注意,漕规自然是潜规则,白规可不是什么正规则,它只是潜规则对正规则妥协的产物,或者说是潜规则的变种,姑且称之为"次潜规则"。
    
     如果正规则本身的缺陷得不到纠正,潜规则向正规则妥协的结果通常就是派生出一些"次潜规则",潜规则并未被正规则取代,只不过由潜规则主导的利益格局调整为与"次潜规则"共享。正规则所标榜的道德诉求,依然是空中楼阁。
    
     检讨潜规则与正规则的三种关系,我得出的结论就是,消除潜规则,关键在于变革正规则。
    (原载《书屋》2004年第7期)
posted on 2005-08-12 18:08 cyberfan 阅读(126) 评论(0)  编辑 收藏 引用 所属分类: 网海拾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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