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评论

游云庭纵论IT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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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的到底好还是不好?
——对于《著作权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微访谈记录

应腾讯科技之邀,做了对于《著作权法》征求意见稿的微访谈,本文为访谈内容记录。为便于阅读,对访谈的问题和答复进行了少量修改。

首先说下对于版权局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的总体感觉,比原来的更科学合理。但有两个问题:1、应当更尊重音乐创作者和原有唱片公司的权利。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更大了,但在近年来集体管理组织利益分配不透明,运作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版权局举内不避亲确实争议很大。

问:录音制品不经允许可使用?3个月的保护时间和权利人50年合法保护期是不是互相矛盾的呢?著作权草案会对原创歌手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答:草案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我认为这条削弱了词曲作者和唱片公司对音乐版权的控制,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问题。人身权方面是可能导致对作品的演绎不受控制,保护作品完整权受到挑战。财产权方面是词曲作者和唱片公司对作品的主导控制权实际被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代,导致产品公司的财产权也可能会受到损害。对原创歌手,这条会导致其作品出版不久就被翻唱,可能是利空,但也不能排除他人传唱后歌曲更火其收入也会增加的可能性。

目前出来的毕竟是草案,第46条的反弹如此之大,估计最终版会有修改,两种可能,第一,取消类似法定许可的不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条款,回归原来著作权法,声明的就不得使用;第二,把3个月的期限延长到半年或者一年,给唱片公司和词曲作者更大的缓冲空间。第二种可能性更大。

问:我最关心的是微博,博客的著作权,有进展吗?
答:微博内容虽短,但只要具有独创性,就构成一部作品,是受法律保护的,这次著作权法修改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权的增加了一至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把最高赔偿额从五十万提高到一百万,对包括博客、微博在内的著作权保护都是利好。

问:草案第48條,只規範欲使用者便於申報備案,卻沒有加註如未備案使用,公權力將採取何種作為保障原著作人之權益,您的看法是?
答:如果对于应当备案而不备案即使用作品的,可能构成恶意侵权,将面临较高赔偿责任。前条已述,本次著作权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赔偿责任和最高赔偿限额都有所增加。除了民事赔偿,当事方也可以寻求行政保护,文化和版权部门应该都会介入处罚。

问:产权是一辈子的事情,为何仅仅保护三个月?这是从什么角度考虑的呢?
答: 包括著作权在内的全部知识产权法并不仅仅是保护权利人权利的。法律的主要功能是:为鼓励创作,给予权利人一定的保护,目的是促进社会繁荣,因此,法律需要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比如这条,让更多人翻唱作品可以促进优秀作品的传播,有利于社会利益。不过个人认为3个月显然太短。

问:著作权是要保护,提高收入水平,一切都解决这些利益问题了,什么都不是问题。
答 : 提高收入水平只是一方面,但以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提升大家的知识产权意识也是必不可少的。举个例子一个iPhone要四五千元,但很多买了iPhone的人宁愿越狱也不肯花6元买一个app软件。因此,著作权法征求意见在合理使用制度中取消了个人欣赏属于合理使用的内容。

问:你认为哪些条款不大合适?
答: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内容,目前要设立我认为国家版权局应该放开民间设立集体管理组织的限制,在集体管理组织间开展业务竞争,让权利人有权选择把自己的作品授权哪个管理组织,实现优胜劣汰,而不是像现在这样一家垄断渠道。

问:网络文学的著作权是如何保护的?
答: 网络文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但保护非常难,因为文学作品复制太容易。目前网络文学的商业模式主要还是起点中文网式的(即初始章节免费,后续章节低价阅读),我认为这个模式适合网络文学的特点,保护网络文学应当从保护商业模式入手,对破坏商业模式的盗版处于较高的赔偿,同时引入刑事打击。

问:第68条中提到,“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网站无义务审查盗版内容?对此您的看法是?
答: 虽然这条的争议不小,但我认为没什么大问题。目前司法实践比较成熟,网站较难利用这条纵容盗版。比如视频网站服务器上有未授权影视剧的,权利人起诉,基本可以胜诉,对于恶意利用这条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进行维权。

问:修改草案里增加了一项财产权利叫追续权,又规定“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请问“不得放弃”如何理解?
游云庭 : 抱歉,对艺术品这部分的规定不熟,这条我也确实没弄明白。(后来查了一下,追续权是《伯尔尼公约》中规定的权利,设立是为了保护原作者的利益,特别针对一些美术、摄影等价格浮动巨大的作品种类,因此具有一定的人身性,因此规定不得放弃和转让)。

问:是否意味着百度MP3的春天到了?他不用在为自己网站上的盗版音乐负责审查义务了?
答: 根据新闻报道,百度已经向主要唱片公司购买了版权,并推出了一款名为百度ting的正版产品。当然,对于此类资源搜索型的产品如狗狗搜索,新浪爱问资料库等的争议一直比较大,到底此类产品应不应该存在?我个人认为不应该,但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也许可以归入国情范畴吧。

问:音乐发行人的出路在哪里?
答:我始终认为类似iTunes的向用户收费才是正路。这个需要等,等大家更有钱,知识产权意识更强,法律环境更好。但现在音乐人只能靠表演、增值电信服务等来熬过这段艰难的时间,可能要10年甚至更长。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更多精彩知识产权法律内容,请访问:www.legalservice.cn(中文)www.chinaiplawyer.com(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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