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评论

游云庭纵论IT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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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苹果专卖店没有必要申请外观专利?

 

Shanghai Daily 报道,苹果公司最近向美国专利商标局递交了一份申请,内容为将陆家嘴苹果店外立面设计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考虑到在昆明出现过的山寨苹果专卖店,苹果此次的专利申请很有可能是一份国际申请,不久之后将进入中国,以遏制中国山寨苹果专卖店的泛滥。有意思的是,该报道作者撰文时采访过本站律师,链接如下:http://www.china.org.cn/business/2012-03/23/content_24966849.htm,笔者对苹果公司此举的必要性持保留观点,因采访时观点表达不完整,因此,补充说明如下:

 

一、专卖店的外观本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建筑作品”是《著作权法》中明文规定的作品种类,受到法律保护。而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建筑作品”的定义:“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一个建筑要构成“作品”,必须具有“审美意义”,即在外观上没有“美感”,只具有功能性的建筑不能作为作品保护。

 

但是,苹果的陆家嘴专卖店无论在设计上,还是材料的选择上,都具有十足的“美感”。其外形与普通建筑不同,采用的是圆柱形设计,而且选用了特殊的材料,在外观上呈现出全透明的状态,完全具有“审美意义”。因此,苹果的陆家嘴专卖店,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对“建筑作品”的定义,其自完成之日即享有著作权法的保护,他人未经授权不得复制和抄袭。

 

二、外观设计保护与著作权保护的异同

虽然专卖店已经享有了著作权的保护,但苹果仍旧为陆家嘴专卖店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申请费用对于苹果公司来说,自然不值一提,多一项权利也没有什么损失。但笔者认为,将专卖店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并无多大实际作用,如下:

 

1、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小于著作权;

外观设计虽然与著作权法相同,只保护外观的美感,不保护内在的技术,但与著作权不同的是,外观设计的保护是依附于实际产品的。比如他人将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建筑制作为模型,并不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但仍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

 

2、外观设计需要政府部门授权

外观设计专利需要各国政府部门的授权,且授权后只在该国境内可得到法律保护,即便通过PCT方式申请专利,也需要经过各国政府审批,耗时较长,且手续繁琐。而基本上所有主流国家都签署了保护著作权的《伯尔尼公约》,按该《公约》规定,自作品完成之日,即可在所有签约国内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无需任何手续。

 

3、外观设计权利期限短于著作权保护期限

外观设计的权利年限为10年,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然人作品,创作者去世后50年;单位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权利期限也长达50年,均远远超过外观设计权利年限。

 

三、以外观设计侵权起诉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另外,如苹果要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维权诉讼,则很有可能陷入专利无效以及连环诉讼的局面,这也是在中国进行专利诉讼都会面临的一个考验。

 

1、外观设计专利权利稳定性差

虽然外观设计的权利来自于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的授予,但由于并不审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本身具有不稳定性。比如在本田与双环汽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中http://www.cipnews.com.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19354,本田公司发现双环公司的S-RV汽车与其CR-V汽车外观基本一致,便起诉双环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但双环公司对本田公司所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了无效申请,其中的部分证据为本田公司之前申请的其他外观设计专利。

 

而类似的情况也有可能发生在苹果专卖店身上,因为陆家嘴的专卖店的设计理念与其他的苹果专卖店类似,如果苹果公司依据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为期,被起诉者也可能以陆家嘴专卖店的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为由进行撤销专利申请。而如果苹果公司依据著作权维权,只要其作品为独立完成,他人是较难推翻的。

 

2、专利侵权诉讼耗时极长,维权成本高

此外,即便被告人专利无效申请无法成功,但也会浪费非常长的时间。比如在本田与双环的案例中,由于提起了专利无效申请,侵权诉讼只得暂时中止。而中国的专利无效申请程序众多,包括专利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法院的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因此,该案历经10年仍然没有最终结论(目前该案中的专利无效诉讼已经进行了再审,再审的一审已经推翻了专利无效的判决)。

 

综上,笔者认为苹果公司申请外观设计保护知识产权的实际意义并不大,其主要目的是在于再一次明确自己对专卖店的设计享有所有权,以阻止他人“山寨”。当然,苹果专卖店只是一个特例,因为其本身属于建筑作品,而对于那些无法构成作品的工业设计,权利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还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更多精彩知识产权法律内容,请访问:www.legalservice.cn(中文)www.chinaiplawyer.com(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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