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评论

游云庭纵论IT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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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多拉音乐入华运营方式的法律分析

近日有报道称,流媒体音乐网站潘多拉将进入中国市场,并且正在招聘中国区的CEO。但根据中国的法律,潘多拉所在的网站服务性质具有增值电信服务和互联网文化服务的双重属性,中国法律虽然允许外资进入增值电信服务领域,但互联网文化服务领域并没有向外资开放。

根据中国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潘多拉网站经营的流媒体音乐服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中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里的信息服务业务。据国务院颁布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此类业务,但在外资运营企业中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50%。但根据中国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潘多拉网站的音乐服务涉及互联网文化经营,属于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因此,潘多拉直接进入中国运营是违反中国法律的。

当然,在中国,很多领域虽然门关上了,但窗还开着。如果借鉴其他公司的经验,潘多拉还是能想到办法的。下面我们介绍一下其他外资企业进入中国音乐服务领域的三种方法:

一、My space模式。
根据国外媒体的报道,Myspace.cn是由美国新闻集团和中国本土公司合资及创业团队共同合资的企业http://www.ft.com/cms/s/2/09bda172-4805-11db-a42e-0000779e2340.html#axzz1Z1yfOD7W ,但根据该网站页面的中文介绍http://www.myspace.cn/index.cfm?fuseaction=misc.job :聚友网 (MySpace.cn)是一家由本土创业团队、IDG和中国宽带产业基金(CBC)共同组建的独立管理和运营的中国本土新兴互联网企业。

根据我们的理解,新闻集团应该采取了VIE结构规避了中国的禁止性政策,即以中国内资自然人为股东投资设立公司,使公司表面看来是中国公司以取得运营牌照,但公司实际投资方与这些持股的自然人签订委托持股协议,并运用WFOE(http://en.wikipedia.org/wiki/Wholly_Foreign_Owned_Enterprise)通过技术、知识产权授权对公司进行控制和转移利润。

二、 Apple iTunes和Windows Media Player模式
微软和苹果公司也向中国用户提供音乐服务,但这种服务本质上是基于美国互联网的服务,中国用户虽然可以从苹果公司的itunes软件和微软公司的 Windows Media Player软件上购买mp3格式的音乐,但这种购买实际是从位于美国的网站的服务器下载歌曲,如果涉及到收费时,也必须使用国际信用卡,类似VISA或者Master Card按照以美元结算的方式进行支付。

三、MSN和Google Music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外资企业通过其有在线音乐服务牌照的在华合作伙伴向用户提供音乐服务。微软的即时通讯软件MSN及网站的音乐服务就是由中国国有企业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官方网站国际在线提供的,而国际在线是有运营在线音乐服务牌照的。类似的还有Google中国公司,其通过与运营在线音乐服务牌照的巨鲸网合作向中国用户提供在线音乐服务。

根据潘多拉的业务模式,我们判断其应该会采用上述A方式解决入华运营的法律问题。因为吸引中国用户最好的方法就是直接到中国投资并运营,而且不能把运营完全委托给第三方。因此,最好的办法应该是与中国本地互联网公司合作,由中国本地公司取得运营牌照,然后通过设立WOEF,以技术和品牌授权的方式取得本地化运营企业的控制权。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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