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评论

游云庭纵论IT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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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iPhone涉及哪些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近日,IT时报记者王昕就山寨iPhone销售涉及的知识产权、广告、工商管理等方面的法律问题采访了笔者,以下是采访实录:我用baidu搜索“双模双待”、“3G 手机”、“iPhone 手机”等消费者购买手机时常用的搜索关键字时发现,左边搜索框最上部的广告位中出现了不少“山寨苹果网站”的身影。这些网站的共同热点是,网页设计模仿苹果网站,并且销售高仿iPhone手机。目前我已经采访到一位已经购买这些网站手机的用户,他花了1800元,买回了一个高仿iPhone手机,但在售前交涉时对方一直宣称自己网站卖的是真的iPhone手机。以下就这个产业链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想请教一下您。

1、此类网站在设计风格上模仿苹果官方网站是否存在侵权?
是否存在侵权要根据山寨网站上的内容类判断,如这些网站上存在苹果公司的商标、iphone4真机的图片,则分别侵犯了苹果公司的商标权和著作权。即便没有以上的内容,在设计风格上模仿苹果官方网站,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该法严厉禁止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等行为。

2、这些网站销售高仿手机,并宣称自己卖的是真的iPhone,这样的行为存在怎样问题?
首先,如卖家确实宣称出售的是正版“IPHONE”,则构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消费者可以主张双倍损失的赔偿,即我们熟知的“假一罚一”。
而对出售者而言,除了面临民事赔偿和行政部门的罚款风险外,还存在巨大的刑事风险。如果这些山寨手机假冒了苹果公司的注册商标,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销售商就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这些山寨手机质量不合格,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销售商就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3、根据网站备案等信息,我已查到这些网站中,有多个是由同一个人注册的,该负责人同时在杭州文三路开设一家电脑销售公司。那么,该公司在百度投放广告时,可能有了正规的营业执照和网站备案等信息,是否百度在广告推广审核方面很难有所作为了?
百度提供了广告发布的平台,虽然百度自己不肯承认关键字服务是广告,但我认为其在法律上属于广告发布者,根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广告发布者只有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方承担法律责任。再者,根据百度广告平台的特殊性,在百度上出现的仅仅是山寨手机网站的链接和部分介绍,更多的“虚假”内容需要网友点击后进入山寨手机网站方能获得,这部分是百度无法控制的,也不属于百度“明知或者应知”的范围内。但百度应当对呈现在自己服务器和网站上的内容尽到审查义务,对明显虚假的内容应当予以删除。

4、如上述购买流程,消费者在网购之后,没有收到发票,那么他还能有效维权吗?
   网购没有发票确实在维权上给消费者存在一定的难度,但并不代表不能维权。给予消费者发票是销售者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销售者违反义务反而使销售者得利。再者,根据网购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前,一般与销售者通过通讯软件进行过联络,再加上网银或支付宝的付款记录以及快递单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因此,即便没有发票,如果消费者存有以上材料,就足以作为证据向销售者维权,并在必要时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查明事实,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5、我如果作为一个举报人,应该向杭州当地的工商,还是向网站备案地所在的通信管理局举报?
根据工商局的管辖 原则,向杭州、备案地、甚至是消费者当地的工商局举报应该都可以。

本文采访人:王昕,《IT时报》记者。被采访人: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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