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评论

游云庭纵论IT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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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画《总理在汶川》知识产权问题分析

近日,中国知识产权报社的记者王康就著名油画《总理在汶川》与新华社记者姚大伟摄影作品《告别北川》产生知识产权争议一事向笔者书面进行了书面采访,以下是相关问答内容:

问:画家冯明日前对媒体承认,他的这幅油画确实是参照了摄影作品进行的创作,但是就侵权这一说他表示反对。他认为,油画属于自己二度创作。那么对于冯义的做法,您认为他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模仿摄影作品进行油画创作,能否被视为是二度创作?

答:首先应明确一点,油画《总理在汶川》构成二度创作,并非精确临摹,油画在著作权法上性质而照片属于摄影作品,同时油画《总理在汶川》的背景和原摄影作品的背景有着明显的区别,其中加入了画家的创作与灵感,因此油画实质上是在照片的基础上进行了改编,构成二度创作。
当然,并不是构成二度创作就代表不侵权。《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即演绎作品的作者,对原作品进行再创作时,应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并依照规定支付报酬,同时原作者仍享有署名权。本案中,如冯明在创作油画时候并未得到姚大伟的同意,且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署上姚大伟的姓名时,其确实构成侵权,既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也侵犯了作为财产权利的改编权。

问:类似于这种美术家抄袭、模仿摄影作品进行创作的案例在行业内似乎已经普遍存在,我们究竟如何去分辨或者判断画家存在抄袭和模仿?哪些情况下,画家的行为可以被认定是二度创作的范畴,具体包括哪些方面?如果美术家要想模仿摄影作品进行再创作,又该履行哪些义务?

答:如前文所述,无论是否属于二次创作,未经同意抄袭、模仿、改编摄影作品都属于侵权行为。其区别只是侵犯的具体权属有所不同。精确的模仿、抄袭属于复制行为,因为画家在这种时候并未加入任何创造性劳动,只是运用自己的绘画技巧将摄影作品简单的“移动”到画布上。但如果在改编中加入了自己的智慧成果,并非对前者作品的简单复制或改变形式,则构成二次创作。但无论如何,在《著作权法》的范围内,进行二次创作的前提为:必须经过原作者的同意方能进行。

问:当事人冯明表示,他的这幅画是为了公益事业,将所拍卖的善款全部捐献给了慈善事业,因此他认为,并不是为了个人利益,因此并不需要像当事人事先通知并获得许可,对此您有何看法或意见。另外,冯明认为,自己创作的人物主体属于公众人物,并且人物是在公共场合,属于合理使用范畴,请您从法律角度帮我们分析下这种说法是否成立。

答:首先,不能因为把收入捐了就可以追认原来未经许可改编作品的行为就合法了。温总理确实属于公众人物,照片中虽然含有他的肖像权,但摄影作品的拍摄者享有对照片的著作权是毋庸置疑的,这与拍摄的人物和拍摄的场合没有任何关系。
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有严格的限制,本案中的油画作者引用了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法律规定,但油画是用于慈善拍卖的,必将导致油画的公开发表,这种公开的发表必然会给作者带来一定的影响和利益,显然不属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因此,油画作者的这种说法并不成立。
                                                                              
采访人:中国知识产权报王康。被采访人: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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