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评论

游云庭纵论IT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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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网站要对产品质量承担法律责任吗?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临近,一位记者朋友询问笔者:消费者购买了某团购网站提供产品,因质量存在缺陷,受到了财产损失,消费者有权向团购网站索赔吗?答:可以,团购网站直接向消费者收费,法律地位是产品的销售者。记者:询问了工商部门的一位朋友,人家说团购是新生事物,这部分尚没有法律规定,但涉案团购产品向消费者开发票主体的是生产厂家,因此,这个团购服务的性质是中介,所以他认为团购商无需承担责任。

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后来笔者发现,对团购定义的不同是笔者与这位工商部门专家的区别所在。目前的团购网站分成两类:

第一类是团购服务提供商,比如现在比较热门的美团、糯米、拉手等网站都属于团购服务提供商。他们一般先向产品生产商和实际服务提供者购买,然后再销售给消费者,相当于零售商,但因为流量大,所以价格便宜。团购服务提供商是产品销售者,当然要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承担法律责任。大家有兴趣可以去美团网站看看美团和DQ签订的合同文本,虽然该文本只有正面,而且DQ目前不承认该合同的真实性,但该合同显然是美团网和商家的格式文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二类是团购平台服务商,代表是淘宝网聚划算频道(以下简称“聚划算”)。聚划算目前非常火爆,笔者估计去年排名前三的团购服务提供商的消费金额之和都不一定能达到聚划算一家的消费金额。但淘宝网并不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团购服务,消费者在聚划算频道页面上直接向淘宝商城各大商户付款购买商品,这些商户的产品和服务有的是商户生产或直接提供的,有的是从产品生产商和实际服务提供者那里购买的。除了淘宝网外,360、hao123、一站齐等网站也提供团购平台,但他们一般就是页面提供团购产品展示并链接到具体团购网站页面,对业务介入没有淘宝网那么深。

笔者认为,第一类团购服务提供商属于团购产品或服务的销售者,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规定消费者可以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问题向销售者主张权利。而对于团购平台服务商,团购的质量责任应由实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商户承担。打个比方,团购平台服务商就好比一个提供廉价蔬菜的菜市场,里面的销售商家就是菜贩,消费者如果买到变质的食品理论上应该找菜贩而不是菜市场。

以聚划算业务为例,淘宝网的法律地位是交易平台提供商,只是负责提供推广渠道、网站技术支持和支付渠道平台,一般情况下无需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具体的产品质量责任由实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淘宝商城商户承担。当然也有特殊情况,比如消费者告知淘宝网某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淘宝网拒绝下架聚划算频道中销售的该产品的,就可能要产品质量问题承担帮助连带责任。又如消费者可以证明淘宝网对聚划算销售的产品进行过筛选,淘宝网实际对上架产品进行过审核,如果涉及诉讼的,法院可能也会判决淘宝网需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最后,有不少网友在博客留言和微博中留言:聚划算在团购市场的份额没有达到反垄断法规定的二分之一,因此不适用该法,下面讨论一下这个问题。首先说明,不管是淘宝网还是聚划算业务,只要不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依靠正当竞争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并不违法,但如果其利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公平的打击竞争对手的,则应当被适用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对承担市场支配地位的主体有很多特殊限制。

如前文所述,淘宝网一般无需对聚划算频道销售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原因是该业务实际由淘宝商城商家提供。这说明聚划算和B2C淘宝商城业务、普通的淘宝C2C业务基本一样,是一个基于淘宝交易平台的业务,聚划算也正在享受淘宝网市场支配地位中带来的各种竞争优势,如通用的技术平台和巨大的访问流量。因此,聚划算的本质也是淘宝交易平台的一部分,而淘宝交易平台在的市场份额肯定是超过反垄断法规定的二分之一的,因此,聚划算业务也应该受反垄断法的约束。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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