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评论

游云庭纵论IT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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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网聚划算团购合作计划违法吗?

 

据媒体报道,淘宝网近日推出了淘宝网团购全国开放合作计划的发布会,主要目的是吸引全国主要的团购网站加入“合作者申请加盟淘宝网团购聚划算平台的城市分站合作伙伴后,就能带着线下服务来淘宝网开店,成为服务型产品卖家,并通过聚划算发起每日的城市团购,将流量引入店铺,最终完成交易”

 

但笔者看到的实际参加发布会的网友博文透露,该合作计划内容还包括部分排他性内容,“加入聚划算后,不能再参加其它的团购平台,比如QQ团购、360团购。大家问为什么时,淘宝网的紫衫MM解释说,除了出于公平的考虑外,也是为了让顾客享受到一致的体验。但我觉得这样做,显得有点儿小气。到场的团购品牌肯定抱有同样的想法,其它的团购是不得不上的。” http://www.5gme.com/space-14351-do-blog-id-117266.html 笔者认为,如果网友的博文属实,淘宝网的所谓“团购全国开放合作计划”有违反反垄断法之嫌。下面是笔者的法律分析:

 

首先明确一个概念,如果一个市场经营主体在某一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这种地位是其通过市场公平竞争取得的或者国家法规、政策赋予的,这并不违反《反垄断法》。但如果市场经营主体滥用自己的这种市场支配地位,在交易中以大欺小,才可能违反《反垄断法》。比如淘宝网,其在互联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领域通过正常的市场竞争打败了易趣、拍拍、有啊等竞争对手,取得了远远超过50%的市场份额,这种结果并不违反《反垄断法》,但如果淘宝网在交易时利用自己在互联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领域的优势竞争地位对交易对象提出不合理要求以打击竞争对手的,这就是不公平竞争,有违法之嫌。

 

淘宝网吸引团购服务网站到其网站平台开店,本质上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这不违法。但在竞争中,淘宝网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要求加入自己平台的合作者不得与360、腾讯公司进行合作,实质是利用自己在网购市场的竞争优势打压360、腾讯等竞争对手网站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剥夺了自己合作伙伴的选择权,由于淘宝网在互联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领域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其市场份额远远占有率肯定高于50%,显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其行为就受反垄断法的约束。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禁止从事的行为,其中的第四项为: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但是,从实践中的情况看,如果通过民事起诉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除了反垄断法操作性不强、诉讼成本很高外,最大的技术难点是在证明相关市场的份额方面。虽然大家都知道淘宝网的市场占有率超过50%,淘宝网在对外宣传上也不否认这点,但真的起诉,到了法庭上如果淘宝网不承认市场占有率超过50%,原告又无法拿出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的有关数据,则在举证上将面临困难。某文学网站起诉盛大文学时就遇到过类似困难。

 

具体到本案,如果360、腾讯等公司要对淘宝网的行为进行法律打击,虽然这两家的实力规模足以支撑反垄断诉讼,但他们自身也有苦衷,360曾封杀过金山安全软件,腾讯曾封杀过360公司的软件,封杀的方式都是利用自己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对竞争对手的产品进行有你没我的卸载,因此,对淘宝网的此次行动,他们未必会做出公开的反应。好在他们的平台流量也不小,应该可以吸引到一些团购商家入驻。

 

最苦的应该是那些背景不强的中小型团购聚合网站,如果类似行为也针对它们,这些初创企业可能会被行业巨鳄扼杀于萌芽状态。而拉手、美团、满座之类的网站应该也处于两难状态:加入淘宝网聚划算平台,虽然流量会大,但有点饮鸩止渴,因为时间一长,它们的核心资源,提供服务的商家可能会直接跟淘宝合作,自己就边缘化了,利润也会被淘宝网分掉一部分。如果不加入,则可能因竞争对手做大而失去发展机会。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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