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评论

游云庭纵论IT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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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库侵权问题的法律思考

著名博客作者和菜头在百度文库发现有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下载,在博客上提了三个问题,《请教法律专业达人几个问题》详见http://www.hecaitou.com/blogs/hecaitou/archives/134497.aspx:

1、    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了侵权?

2、    和菜头引用了百度官方网站比较繁琐的投诉步骤和须知并提出了第二个问题 :有多少人在完成以上步骤之前就已经自然老死的?


3、由于产品本身设计的致命缺陷,造成侵权事实,该产品隶属的商业公司是否依然可以免责?

笔者是一个从事互联网行业法律服务的律师,谈不上法律达人,尝试着回复和菜头的疑问,先说明下,这个回答只是个人见解并非标准答案:

第一题的回答:上传这部作品的网友显然是侵权。百度目前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权利人向百度发出了侵权通知而百度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后仍未删除的,构成帮助侵权责任。

第二题的回答:应该不会有人老死。不过会有人因此比较气愤,网站侵犯了作者的权利,居然还需要那么复杂的手续才肯删除侵权内容,换了我是作者,确实也会气愤。但百度的这些要求,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当然,理论上百度可以做的更好,比如像淘宝一样设立热线电话和通知电子邮箱,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只留地址,让别人寄信。但他们现在只通过传统的信件、快递收取侵权通知的做法并不违法。

第三题的回答:该题问的是百度文库这个产品本身是不是侵权了?对此,司法实践的经验告诉我,如果权利人以此为由在国内起诉百度产品模式侵权,基本会败诉,也就是说,百度可以免责。类似的案例是百度的mp3搜索产品,各大音乐厂商花了无数精力与之搏斗,均未能取胜。在国外,权利人曾经打败过Napster、海盗湾等网站,但此类尝试失败的也不在少数,甚至比成功的要多的多。

最后,互联网让信息传播变得如此容易,传统的版权人的权利保护在全世界都是难题,专家学者给出的药方是,一方面加强对内容的保护,另一方面引导传统音乐、影视、出版等行业进行商业模式的转型,让其适应互联网的发展。在这方面,百度是最早看穿传统版权人的虚弱的公司,所以该公司生产的互联网产品无一不是积极推动传统版权人转型的,因为如果你不转型,估计就没有收入了。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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