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评论

游云庭纵论IT知识产权
posts - 232, comments - 21, trackbacks - 0, articles - 1

就谷歌图书馆法律问题答读者问

拙文《谷歌图书:新版和解协议不适用中国版权人》发表后, 5G网站的网友向我提了不少问题和观点,其中还包括KESO这样的资深网友。个人认为他们的问题比较有代表性,所以把相关的问答整理了一下并进行了部分修改发在博客上。当然,笔者的答复也是一家之言,不一定是标准答案,如果大家发现有疏漏,欢迎指正。

问题一:我一直不太明白,到底根据中国哪些相关法律,复印(影音)图书算侵权?我买了一本书,然后复印了一下,侵权了?

答:谷歌图书侵犯复制权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谷歌图书扫描不属于合理使用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是个人的免责)……(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这是图书馆的免责)

个人扫描图书属于上述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但谷歌扫描图书馆藏书并自行留存复制件的使用方式超出了上述第二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的范围,因此不属于合理使用,是侵权行为。

问题二:如果谷歌的图书是经图书馆或出版社同意,帮助图书馆或出版社扫描,但出版社同意可以通过谷歌的搜索引擎检索,这算侵权么?

1、 关于图书馆,根据前述法条,其有权复制自己的馆藏作品,因此谷歌可以帮他们复制。但根据法律规定,相应的复制件不能放上互联网供下载,同时,谷歌公司也不能留存一份复制品也就是书的电子版本。

2、出版社和作者的出版协议目前很混乱,大多数情况下,出版社只是取得了出版权,相应的版权还是在作者手里,如果出版社已经取得版权的作品,当然是可以授权谷歌扫描上网的。

3、谷歌在和出版商合作方面,在美国不如亚马逊公司,在中国,也有象方正这样和出版社天然合作紧密的竞争对手。如果其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合作,说不定可以取得不少授权。但中国的集体管理组织还存在一定的分配方式不透明问题。

问题三:谷歌的复制件并没有上网(没有人可以通过网络获得完整的复制件),谷歌只是提供检索服务,和极少量片段展示而已。这难道不属于合理使用吗?另外,图书馆有何资质限制?谷歌是否可以注册一个图书馆?

答:复制和展示少部分是两个概念,只要有未经许可的复制行为即构成侵权。谷歌的复制行为未经版权人许可,即便其没有公开相应的复制品,也属于侵权行为。谷歌如果自己做一个图书馆,估计资料没有现有图书馆全,尤其是绝版图书,基本不会有,同时,法律对图书馆出于合理使用而复制也有严格限制,即目的只能是“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因此,即便谷歌有图书馆,也不能出于商业目的进行复制。据我所知,国内目前对图书馆没有资质限制。

问题四:我比较赞同辉格的观点:谷歌图书是作家的上佳机遇 http://www.bullock.cn/blogs/whig/archives/83967.aspx

回复:我不认为是中国作家的机遇,谷歌的商业模式有一个弱点,谷歌图书网站上的书籍比较容易复制。在国内知识产权侵权较为普遍的环境下,这会导致原本没有盗版的作品在谷歌图书上出现后盗版大增。就我曾经担任过法律顾问的起点中文网而言,他们的商业模式中有大量反盗版的机制,但仍被盗版严重侵害,因此,谷歌这样的模式在中国会更麻烦。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221160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只有注册用户登录后才能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