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评论

游云庭纵论IT知识产权
posts - 232, comments - 21, trackbacks - 0, articles - 1

电信运营商停止批评网站接入的法律思考

据网络媒体报道,近日,湖南工业大学的学生发现,某电信运营商在向他们提供寝室内上网服务时捆绑了该运营商的手机服务,因该两项服务的支出较高,遂有学生在湖南工业大学的bbs——工大网上撰文批评此事,不料,工大网很快就无法登陆,经该网的网络管理员电话问询,才知道是被当地IDC接入服务商停止了接入服务,原因是该网站因该篇批评文章上了该电信运营商湖南公司的黑名单,因此IDC公司根据其要求停止了该站的接入服务。但当该站把服务器转到湖南省外IDC服务商处后,又多次遭到DDOS攻击。如果上述报道属实,则该电信运营商的行为涉嫌多重违法,同时也暴露了目前互联网监管体系缺乏法治的问题。

问题一、该电信运营商的宽带搭售手机的行为合法吗?根据文章的报道,该电信运营商的搭售行为属于强行搭售,涉及三重法律关系,该电信运营商要求消费者购买其宽带接入服务的同时搭售其手机服务的行为一方面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对该电信运营商在移动电话服务领域的竞争对手——运营其他网络的两家电信运营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构成了对竞争对手的侵权,最后,该电信运营商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消费者要购买一种被其垄断的商品时强行搭售另一种商品,违反了《反垄断法》。

问题二、电信运营商停止批评其网站的接入服务合法吗?讨论这个问题前我们必须明确一个问题,如果该电信运营商的前述行为确实涉嫌违法,那么作为受害者的公民有权对其提出批评吗?回答显然是肯定的,批评权属于言论自由范畴,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赋予公民以言论自由权如前文所述,该电信运营商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多部法律。如果用户对于该电信运营商相关搭售行为不满,显然是可以对其进行批评和监督的,但即便其行为合法,只要公民觉得其不合理,也是可以对其进行批评,只要批评的内容不涉及侮辱、诽谤,批评行为本身也是合法的,属于个人的权利范畴。

现在的问题是,公民合法的行使批评权,但相关的批评文章发到互联网上后,刊登批评文章的网站却因此被提供接入服务的被批评者以电信运营商的身份关停了。该电信运营商虽然是法定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但根据法律,其显然没有权利这样做,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同时,该电信运营商及其下属IDC服务商的行为还违反了其与用户签订的接入服务协议,属于违约行为。同时,根据相关的电信条例,向网站提供接入服务属于基础电信业务,是其有法律义务完成的工作,其无正当理由停止接入服务显然有违背法律义务,其上级主管部门工信部应当对其进行处罚。

问题三、互联网内容监管的法治化问题。笔者认为,本案的性质属于该电信运营商滥用职权,对于合理的批评报道进行违法的打击报复。但该案的出现应该并非偶然,其暴露出了目前网络内容监管的一个重要环节的缺失,在对互联网内容进行监管时如何法治化的问题。理论上,该电信运营商只是一个接入服务商,没有相关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的指令,其对于相关的内容是无权删除的。同时,笔者认为,任何对于互联网的监管,不管是删文章还是停止网站接入或者通过防火墙屏蔽某个网站均属于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这些行为理论上应当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如果当事方发现相关的监管行为涉嫌违法,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显然可以通过相应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于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

作为一个以互联网行业为服务对象的法律从业者,笔者近年来明显感觉到了因为没有成文的法律规则,对于不合法、不合理的监管行为缺乏法律救济手段,导致互联网监管行为中出现了不少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滥用职权的行为,这种缺乏法治化的监管除了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外,还给很多正常的商业行为增大了法律风险,而且这些风险对于很多公司而言是不可控的,影响了企业的商业利益和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使得相关的企业把精力放在应对监管、而不是创新和发展业务上,互联网产业的竞争实际是一个世界范围的竞争,如果国内的企业被束缚了手脚,显然将使中国的互联网产业整体落后于国外,只能立足于抄袭、模仿国外的竞争对手而不是开发新产品。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221160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只有注册用户登录后才能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