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评论

游云庭纵论IT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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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湾创始人被判有罪的法律感想

 

近日,瑞典法院对全球最著名的BT网站海盗湾的运营者做出了判决,包括创始人在内的四名海盗湾运营者因侵犯著作权被判入狱一年加240万英镑的罚金。据BBC报道,对于该判决,四名创始人表示将上诉,同时,海盗湾网站也不会关闭,将继续运营。笔者认为,版权人肯定会欢迎判决,但只要网民们有通过互联网共享文件的需求,显然会有更多的让版权人头疼的海盗港、海盗船涌现出来。

 

但如果海盗湾在中国,其运营者也许都不会被判犯罪。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由用户上传BT种子的海盗湾显然属于网络服务提供商,享受收到侵权通知删除文件即免责的版权避风港待遇。事实上,在版权方面,国内的内容聚合网站走得比海盗湾远多了,比如迅雷看看这样的产品,估计即使是海盗湾的创始人也不敢轻易尝试。如果说海盗湾是英国小说中的罗宾汉,那么中国的分享网站显然就是水泊梁山,罗宾汉是单打独斗,梁山好汉则是聚众打家劫舍。

 

实际上,在互联网时代,很多网民心目中也把象海盗湾创始人们当成了劫富济贫的侠盗,在共享的名义下,他们架设网站,为网民们分享各种影视音乐作品提供便利,而作为版权人的影视、唱片公司则无法从中获利,罗宾汉虽然最终被抓了,但侠盗的行为却一直有人在延续。

 

但是,有一个问题网民们可能没有想到,影视、唱片公司虽然曾经非常富有,但在其主要娱乐产品被大家无偿占有以后,已经或正在变得贫瘠,以他们为核心的娱乐产品创作机制也已经被破坏,虽然大家现在可以免费欣赏旧的机制创造出的作品,但随着机制的崩塌,新的娱乐产品肯定将越来越少,互联网的共享这样发展下去,肯定会有朝一日,罗宾汉们会发现他们的行为不是劫富济贫,而把版权人都是赶尽杀绝了。谁负责提供新的产品,笔者不知道,宣布要继续运营海盗湾的罗宾汉们显然也不知道,他们虽然善于破坏一个旧世界,但建设一个新世界的目标显然不在他们的议事日程上。

 

在这里,也要谈一下法律。根据法律,版权人的权利是应当受到保护的,谁侵犯了它,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法律是应当适应社会和文化发展的,而现行的版权法律的主要原则都是在上个世纪上半叶乃至上上个世纪逐渐形成的,当时互联网还没有发明,互联网出现后,数据复制和传输变得异常简单,大家轻点鼠标就可以非常便利的共享电影音乐了,几乎没有人能抵御这种诱惑,不下载盗版。现在世界各国的版权法已经类似于上世纪初美国的禁酒令,规定的内容被大多数人违反,如果在一个社会,大部分人都违反法律,那肯定是法律规定本身,而不是大部分人有问题,只能法律实际已经落后于社会的发展。

 

现行法律的尴尬在于,互联网发展的太快,版权人受到了非常大的冲击,因此,他们非常倚重于借助版权费保护原有的创作机制,但科技进步,让更多人更便利的享受版权作品显然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作为版权人,适时的改变商业模式以适应互联网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否则的话,他们中的很大一部分会象青蛙一样随着水温升高而被煮熟。因此,笔者认为,现在互联网发展的关键还是在版权人自身,他们应该把更多的精力花在调整商业模式,适应互联网发展的要求上,而不是逆历史潮流而动,打击网民的共享的聚合网站。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221160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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