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评论

游云庭纵论IT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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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谦与安徽卫视版权之争的法律启示

近日,媒体报道了著名魔术师刘谦与安徽卫视之间产生矛盾的事件。事件的起因是刘谦没有与其初进大陆市场的合作方安徽卫视签约,转而加盟竞争对手湖南卫视的一档节目,因此,网络中便流传出类似“刘谦走红后耍大牌”、“安徽卫视弃用刘谦”等新闻,而刘谦本人对此泽澄清说,“在台湾,一个魔术节目播出后不会再重播,一旦重播,会涉及到再次征得版权的问题。但大陆卫视不是这样,一个魔术节目翻来覆去地播,这对魔术来说不是好事。”意指是因为版权原因未与安徽卫视合作。

纵观此事的报道,各方对于事件的描述各有出入,宛若罗生门。作为非当事方,本文无意评价此事的是非曲直,但刘谦的话确实引起了笔者对于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的思考,笔者认为,不论刘谦是否是因为版权原因与安徽卫视分手,他的话确实道出了一个成熟市场经济体系社会与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社会对于版权认知的差异。

从纯版权的角度分析,刘谦作为我国台湾的公民,其魔术表演属于艺术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魔术表演是一个含有多重著作权的作品,包括魔术的设计者、表演者、道具设计者、魔术表演现场音乐创作者和表演者均对魔术节目付出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应当享有各自的权利,一般而言,上述这些权利都由魔术师或其所在的公司享有,如果电视台转播了魔术师的表演,应当取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取得许可后,电视台也对播映的节目享有广播权。

如果刘谦就播放表演内容与安徽卫视谈判,其谈判核心就是广播权的权利行使范围,也就是播放魔术表演的时间段和次数多少问题。对于电视台方面而言,既然出了魔术师的出场费,自然希望播放的次数越多越好,尤其是刘谦之类的大牌表演,多次播放显然对于电视台的收视率、广告收入非常有好处,国内的电视台一贯非常强势,认为这是不言而喻的。

而对于魔术师而言,在利益取舍方则比较复杂,魔术表演被电视台多次播放有助于增加魔术师本人的出镜率,显然对于提高魔术师的知名度有益,而限制魔术表演的电视台播放次数则对于促进魔术师的实际经济利益有利,毕竟减少播放次数有利于增加现有魔术节目的生命周期,同时也可以提高现场表演的门票收益。于作为授权方,由刘谦已经因在春晚表演而一炮走红,其最大利益显然已经不满足于求名,因此,在利益取向上,刘谦更注重于求利,也就是限制电视台的播放次数、利用其他途径、如现场表演增加自己的收益,刘谦来自台湾,显然他认为,表演者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也是天经地义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刘谦与电视台之争表面是电视台播放权行使范围,但实质还是经济利益之争。市场经济之下,每个主体追求的都是利益的最大化,对此,由于利益不能达成一致,两者不能续签合同也很正常。虽然安徽卫视的相关负责人曾强硬的表示,艺人在内地演唱会就应当接受内地的规则。此话背后显示了播放渠道的强势,但这位负责人显然将会意识到,由于市场竞争的原因,作为这种强势必然会因为竞争而被打破。刘谦所代表的高品质内容出品方,在市场博弈中面对多个追求者时,肯定会对于保护自己知识产权提出更高的要求,这次之所以是刘谦向安徽卫视说不,可能与其来自比大陆知识产权保护更完善的台湾有关,无论如何,刘谦提出的主张实质是知识产权细分出售,比现行的粗放模式显然更科学合理,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内的这种知识产权粗放经营的局面肯定渐渐打破了,这是一个历史趋势。

最后,笔者希望能出现更多的象刘谦这样懂得捍卫自己知识产权的版权人,他们将推动中国的知识产权迈上新的台阶。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电话:8621-221160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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