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评论

游云庭纵论IT知识产权
posts - 232, comments - 21, trackbacks - 0, articles - 1

腾讯起诉员工竞业限制案的法律思考

 

摘要:腾讯公司此次起诉员工的案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内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确实处于尴尬境地:一方面,商业秘密侵权严重,国内高科技企业对于保护自身商业秘密有迫切要求,而另一方面,劳动者对于企业过于强势的维权举动存在很大不满。

 

正文:最近看到网上的报道, IT巨头的腾讯公司起诉到竞争对手公司工作的前员工,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员工把起诉状和法院传票公布在网上,同时写了一封信声讨腾讯公司,声称该公司没有履行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但却要求其履行义务,有失公平,同时,其认为此案中腾讯公司有以大欺小之嫌。虽然信件的作者写得比较动情,但笔者无意就此事声讨任何一方,只想借分析这个案子的案情,希望大家能从此案中得到一些借鉴。

 

首先介绍一下什么叫竞业限制,百度百科对此的定义是: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笔者曾在《网络游戏开发团队的法律保护》、《耐克阿迪达斯竞业限制之争对IT企业的启示》等博客文章中对此专题讨论过。

 

笔者认为,此案中有两个法律看点值得关注,这两个问题解决了,案件的是非曲直也就清楚了。

 

问题一、竞业限制补偿的问题。腾讯的前员工在文章中提到,其从腾迅离职至今,该公司从来没有提起过给其竞业限制补偿。这个说法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如果单位没有履行竞业限制补偿的义务,员工也就解除了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

 

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实践的情况往往比较复杂,笔者就曾碰到过员工离职后,因通讯方式变更,单位无法通知,只能在公证处办理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提存公证。本案不知道是否属于此种情况。但笔者有一个疑问,如果腾讯办理过该员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提存公证,应该通知该员工才对,否则,即使办理了提存公证,员工也没有办法知道自己身负义务。既然腾讯公司知道该员工的户籍地址(据员工的文章称,法院就是据此地址送达的诉讼文书),那就可以以挂号信的方式进行通知。

 

问题二、竞业限制的范围问题。根据该员工的文章,其与腾讯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确实有竞业禁止的约定,条款是这样说的:员工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自离职之日起2年内不得在研究、生产、销售或维护甲方经营范围的同类产品与服务(包括即时通信软件 产品、通信聊天交友服务、移动通信增值服务、网络电子游戏、网络娱乐、互联网信息资讯、其他网络产品、其他通信产品、其他软件产品等)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与腾讯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也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间接地为这些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或提供服务。

 

笔者可以理解腾讯公司制定此条款的初衷,因为QQ软件的用户粘性极大,因此该公司的产品几乎涉及互联网的每一个方面,作为公司,显然希望把范围扩的大一点。而员工则会认为此条很不公平,因为根据此条,其几乎不能在任何与互联网有关的公司进行工作。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的通过条文看此案,对于是否构成竞业禁止的问题,法院肯定也会根据员工在腾讯工作期间的工作性质,以及其新工作的性质来确定两者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如果确实存在,才会适用相关的竞业限制法规。

 

对此问题,笔者在此也要建议腾讯以及其他类似的公司完善一下公司的劳动合同。首先,应根据劳动合同法加入竞业限制补偿的条款,其次,竞业限制条款的具体内容可以制定的更人性化一点,比如在合同中列明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内容和职责、然后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相对应的加入员工离职后不得到在新公司从事与原工作内容和职责相关联工作的内容,这样更合理,员工的感觉显然会更好一点。

 

最后,腾讯公司此次起诉员工的案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内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确实处于尴尬境地:一方面,商业秘密侵权严重,国内高科技企业对于保护自身商业秘密有迫切要求,而另一方面,劳动者对于企业过于强势的维权举动存在很大不满。这个问题显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除了法规的完善,也要求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MSN & Email: yytboy(@)hotmail.com 电话:8621-22116000,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只有注册用户登录后才能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