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评论

游云庭纵论IT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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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用户击败七大唱片公司的法律思考

 

虽然最近美国电影版权人的代表美国电影协会(MPAA)在对P2P行业的维权高歌猛进:先是告赢了BT下载站TorrentSpy.com,法院判决的侵权赔偿高达1.11亿美元,然后又起诉了全球第一BT站——海盗湾(The Pirate Bay)侵犯其版权,并索赔1500万美元。但根据国外网站的消息,美国音乐版权人的代表美国唱片业联合会(RIAA)围剿P2P音乐共享的努力最近却在美国本土遭到了打击,其试图确立的P2P共享“Making Available”原则并未被法院采纳,他们发起的针对P2P共享软件用户的一起诉讼被法院驳回,以下是笔者编译的相关新闻。

 

美国法院最近驳回了RIAA旗下七大唱片公司指控一对夫妻侵权的诉讼,认定P2P软件用户把音乐文件放在了电脑硬盘的共享区内使其他网友可以通过P2P方式下载的行为并不违法。此案的关键在于:美国唱片业联合会要求法院确立的“Making Available”原则,即P2P用户设置文件为共享状态就构成侵权的企图遭到了挫败。

 

案情如下:2006年1月,美国唱片业联合会的调查员在P2P平台Kazaa的共享区内发现被告夫妇的电脑上有4000多个文件可供共享,经调查,其中有54个音频文件经检验为美国唱片业联合会成员拥有版权的音乐文件,协会旗下七大唱片公司遂提起了侵权诉讼。但被告夫妇辩称,音乐文件为他们出于个人欣赏目的使用自有CD压制,并非从Kazaa上下载;这些文件并没有存储在电脑上Kazaa程序专用的共享存储区,(笔者推测,这对夫妻可能把整个D盘或其他硬盘非操作系统区域都设置成了Kazaa共享区域)被告还辩称,是电脑而不是被告进行了共享音乐文件的行为,因此,其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的判决认定,除非被告实际发行并传播了美国唱片业联合会会员享有权利的作品,否则其行为不应被视为违法。仅仅将非授权作品设置为公众共享状态并不侵犯版权所有者独占享有的作品发行权。

 

在大洋彼岸的中国,虽然目前以美国唱片业联合会、国家唱片协会为代表的音乐作品权利人与互联网共享音乐的行为进行斗争目前还停留在与百度MP3搜索为代表的互联网共享节点斗争的状态,尚未进展到起诉盗版用户的阶段,但考虑到美国的互联网发展远远领先我们,他们现在发生的很有可能就是我们发生的,因此这两起案件对我们还是有一定启示的。

 

首先,笔者认为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本案中的P2P用户倒是有可能被判侵权的。根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不侵权的,但是法律同时规定,行使上述权利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根据此规定,如果用户把自己购买的CD压制为mp3欣赏,显然不侵权,但是,如果用户把文件放入P2P共享软件的共享区,或者把文件压缩成BT种子上传到网上,就使得其他网友可以复制这些文件,此时就有可能侵犯到著作权人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其次,虽然美国法院判定,P2P用户将文件设置为共享状态并不侵犯版权人的版权,但这个原则显然只适用于个人用户而不适用于企业,如果有商业性网站把版权作品放到互联网服务器上,使此文件可以下载(即making it available)此时,不论其是否在网页上提供此文件的下载链接,都会构成侵权。

 

最后,由于互联网的真正蓬勃兴起和大规模应用至今不过十几年,包括中美两国在内的各国都在摸索中建立网络版权共享的各种规则,在本文提到的几个案例中,虽然版权人和P2P各有胜负,但互联网版权规则,则在两方的博弈中不断得到了完善。实际上,整个互联网发展的大潮就是由包括这几个案例为代表的朵朵浪花推动的。

 

  本文作者:游云庭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MSN & Email:yytboy(@)hotmail.com 电话:8621-221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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