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评论

游云庭纵论IT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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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失窃案的两个新法律动向

摘要:网上银行失窃案的两个新动向:一、有法院判决认定银行应当对用户网银丢失付举证责任,如果银行不能证明用户有过失的,则就需对用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判决确立的举证责任原则被更多的法院采纳,将来储户因网银被盗状告银行的案件胜诉率将大大提高。二、在储户网银失窃案中,被害人除了可以起诉银行和犯罪分子外,也可以考虑追究那些被犯罪分子植入木马网站的责任,正是因为这些网站经营者防护不严,才导致访问他们的用户被犯罪分子窃取了网银密码。

正文:近日的两则网上银行失窃案新闻反映出的法律动向引起了笔者的注意。

新闻一,题为《河南最大网上银行被盗案宣判 银行一审败诉》:储户网银被盗,法院判决,银行在没有证据证明储户存款被窃取的原因属于储户泄露了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的情况下,其仍应承担及时支付存款的民事责任。

网络银行失窃案件,是储户还是银行应对此负责?按照法律原理,此时应当看丢失原因,是银行的网银服务器端还是用户的电脑客户端的缺陷导致用户的密码丢失的,哪一方有缺陷,网银的丢失责任就应当由哪一方承担。但是,此类方法确定案件的缺陷在于,用户网银丢失,很难证明银行服务器存在漏洞,因此,在储户因网络银行被盗起诉法院案件的审理中,法院经常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判定用户败诉,因为用户无法举证出银行对其网银失窃存在过失。就笔者了解,此类案件中,用户胜诉的,往往是犯罪分子利用伪造的身份证开通网银,银行因对身份证件审核不严而败诉。

因此,前文所述的河南法院判决就与以往的判决有所不同,其判决认定银行应当对用户网银丢失付举证责任,如果银行不能证明用户有过失的,则就需对用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判决确立的举证责任原则被更多的法院采纳,那将来储户因网银被盗状告银行的案件胜诉率将大大提高。

新闻二:《四名80后青年入侵网上银行账户 疯狂敛财10余万》:犯罪分子使用电脑木马病毒入侵深圳某信息网站,截取部分进入该网站的网络用户的户名、账号、交易密码等信息,然后登陆各个用户的网银账户,将账户内的钱款转入自己网上开设的账户卡。最终,他们都得到了法律的惩罚。

此则新闻提示我们,网银失窃案的罪魁祸首是利用木马盗窃网银密码者,同时,笔者认为这则新闻还反映出了一个以前没有引起注意的网银失窃案件责任人——被植入木马的网站。正是因为这些网站经营者防护不严,才导致访问他们的用户被犯罪分子窃取了网银密码。因此,他们对用户网上银行失窃案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网络上此类被植入木马的网站并不少,不少此类网站还属于知名公司开设的网站甚至是政府网站。在我们使用Google搜索引擎搜索或者Firefox浏览器浏览网页时,有时会收到这样的提醒,某个网站存在风险,此种风险很可能就是网站服务器端程序存在缺陷,被不法分子植入了盗窃银行密码的木马程序。

笔者认为,在储户网银失窃案中,被害人除了可以起诉银行和犯罪分子外,也可以考虑追究那些被犯罪分子植入木马网站的责任,正是因为这些网站经营者防护不严,才导致访问他们的用户被犯罪分子窃取了网银密码。此类案件,举证是关键,笔者认为,用户可以依据犯罪分子被判刑事责任的判决书向这些对木马程序负有责任的网站索赔。

  本文作者:游云庭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MSN & Email:yytboy(@)hotmail.com 电话:8621-221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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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8 19:08 by 在职研究生
什么事情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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