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评论

游云庭纵论IT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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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众无线广告短信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

 

近日,央视3-15晚会曝光了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分众传媒旗下的分众无线掌握中国近半手机用户个人信息并向用户发送广告短信的事件。此事一经曝光,即在全国引起广泛反响。就此事的法律问题,一位记者朋友对笔者进行了邮件采访。问题:希望您谈一下分众无线手中掌握全国2亿手机用户的个人资料,并发送垃圾短信,这种行为是否算是侵犯了个人隐私?从法律角度讲,现在这种行为在我国有没有处罚的相关条例?分钟无线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运营商是否有责任?在我国个人隐私应当怎样保护?国家应当怎样做?

 

下面笔者将上述问题分解,逐一回答:

 

问:分众无线手中掌握全国2亿手机用户的个人资料,并发送垃圾短信,这种行为是否算是侵犯了个人隐私?
答:如果如分众所说是通过互联网检索到的资料,由于互联网上检索到的资料都已经公开,并不侵犯用户的隐私权。但新闻报道也提到分众的资料库中拥有某俱乐部用户的详尽资料且未经该俱乐部批准,这也说明该公司很可能也通过其他渠道收集甚至收买个人资料,而这种收集则涉嫌侵犯用户隐私权以及该俱乐部的商业秘密。

问:从法律角度讲,现在这种行为在我国有没有处罚的相关条例?
答:对于垃圾邮件,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进行规范,但对于短信群发,目前仅有一些运营商的内部规则和业务流程进行管理,但从分众无线的问题看,这些规则和流程目前无法进行有效的规制。

问:分众无线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答:如果分众无线收集、收买用户在办理某些业务时对其他单位填写的资料,则此种行为涉嫌侵犯个人隐私权以及单位的商业秘密。用户个人隐私权受侵犯目前个人自身尚无有效的救济措施,但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调查。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则可以通过诉讼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

问:运营商是否有责任?
答:目前,运营商身兼短信SP的实际监管者和群发短信费实际受取者的双重身份,首先其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其次,如果分众无线的短信群发涉嫌非法广告的,运营商由于在其中存在利益关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加强对运营商的监管,如果发现运营商通过短信发布了非法广告,也应依据《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对其处罚。

问:在我国个人隐私应当怎样保护?国家应当怎样做?
答:首先,国家应立法规制两方面的行为,1、个人信息的非法买卖和不良使用。2、未经用户许可对其手机滥发广告短信。
同时,分众无线的短信业务实际发送的是广告,对于这种广告,国家还可以规定此类短信广告的发布者在广告中明确自己的身份,让用户知道是谁向自己发送了广告,其次,应赋予广告受众以拒绝权,可以立法规定短信中必须告知用户退订的方式。

 

  本文作者:游云庭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MSN & Email:yytboy(@)hotmail.com 电话:8621-221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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