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法律评论

游云庭纵论IT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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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当调查柯达相机质量问题

 

近来,已经持续了很久的跨国公司柯达一款相机的质量问题又一次成为焦点,一篇题为:《柯达数码相机用户临终遗嘱:一定要柯达道歉》的文章再次从道德伦理的高度拷问这家跨国公司对用户质量投诉的处理方式。尽管笔者对这篇比较煽情的文章的真实性存有一些疑问,但查阅了网上的资料才发现该款问题相机的质量可谓触目惊心。笔者认为:单凭消费者个人的力量,很难和柯达这样的跨国公司博弈,因此,建议有关政府部门介入调查此事。

 

    笔者认为,柯达对问题相机的处理上至少存在以下问题:

 

一、地域歧视。即对台湾消费者免费更换,对大陆消费者收费维修或更换。

 

二、问题相机为高端产品,但应对消费者保修时,却执行较低的质量标准称问题产品为合格产品,明显权利义务不对等。

 

三、存在明知不合格产品而继续销售的欺诈嫌疑。

 

以上三条中,第一条虽然构成,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地域性歧视消费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消费者虽然怒气冲天,但却对柯达无可奈何。

 

对于第二条而言,存在一个公平合理责任分担的问题,如果消费者将此事起诉至法院,法院可能会判令柯达对高端相机承担较高的产品质量责任。但法院对这个问题的判决应该会比较谨慎,消费者不是必然可以取得法院支持的。

 

对于第三条,消费者个体是不可能取得证据的,这方面的证据应该在柯达内部,不通过行政机关调查是无法取得的。

 

细研法律,笔者发现此案中的消费者通过自力救济很难维权成功。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单凭此条,在本案中,消费者很难要求柯达退赔或无偿维修相机。首先,上面这条要求产品质量与产实物、产品包装和说明书相符,而柯达这样的跨国公司在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都是请律师审核过的,其规定均为符合最低标准即不构成产品质量问题,对于产品的责任限制均为最大化的责任逃避,因此,要从该公司自己的文件上找依据对消费者而言是很难的。

 

其次,我国对于数码相机之类的国家三包规定并不严格,主要集中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生产厂商才有三包责任。但本次柯达的问题产品均为刚过保修期即出现问题,显然超出了法定强制的三包范围,消费者想靠三包规定维权亦很困难。

 

但是,我国《产品质量法》对这方面的问题也是有规定的: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案的问题相机是否合格?虽然柯达认为,哪怕90%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都不构成不合格产品,但这一挑战常识的说法显然不成立,问题是,消费者作为个体,无法证明有多少百分比的产品存在问题。笔者认为,鉴于柯达相机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国家相关的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介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39条的规定对柯达进行调查。

 

国家机关的调查和消费者个体维权,最大的区别在于举证责任不同。普通消费者在维权时,负有证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责任,而他们要证明柯达的产品不合格,只能限于违反说明书、外包装上的产品说明,或者违反国家强制性的三包规定等,但对于证明产品出厂时即存在质量问题的,显然不是他们力所能及的,这方面的证据只有柯达可以提供。而国家机关调查此案则有所不同,首先,他们的检验、检测能力强,有专业的检验机构作为后盾,其次,他们可以勒令柯达公司提供产品出厂前的检验文件,测评报告、对于问题相机元器件的相关数据等,这些行政调查职权,显然是普通消费者不具备的。

 

综上,只有政府介入,此案才有望水落石出,消费者才可能维权成功,不然,以个体维权,最多让柯达陷入公关危机,但消费者的维权目的却无法达到。

 

本文作者:游云庭,原盛大网络知识产权部资深知识产权法律顾问,现为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电话:8621-68407100-244  MSN:yytboy@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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