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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位有车的车友,基本上没有哪位没有搭载过除了家人外的其他人员,或者今后都会面临搭载他人的问题。但是我们想过没有?如果出了事故,给搭车人造成损失的,驾驶人员将面对承担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今天就这个话题提出大家一起讨论.

      一、免费搭载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1、责任承担的方式
      若系收费搭载,则是一个客运合同纠纷,今天不作讨论,我们在此只讨论免费搭载的情形。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通常认为免费搭载不属于一个合同关系,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只能适用侵权赔偿的规定。若事故后果严重,触犯刑法,则责任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2、责任是否可以免除?
      1)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依此规定确定驾驶人员的赔偿责任是没什么问题的。
       2)责任可否声明免除?
       若在搭载前做一个免责声明或签一个免责协议,是否驾驶人员可以免责?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可见免责声明中的人身及财产责任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在此可以引入一个场所责任的概念,此理论是以驾驶人员存在场所责任为前提的,所谓场所责任,是指场合管理者(通常亦是场合之受益者)对进入其所控制场合之人,具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若他人在场合中可预见危险的范围内受到伤害,除不可抗力和受害者自身原因造成以外,场合管理者对其应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既为驾驶人员所全面操控,驾驶人员当然对车辆空间内之人、物安全承担责任。而且,此种驾驶员义务亦有其法律上的规定,相关的驾驶员考核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事实上已经明确要求驾驶员按驾驶规则、交通规则操作车辆,是驾驶员负有安全义务的法律基础。因此免责声明,一样与《民法通则》的一般原则相冲突,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车主不因其而免除赔偿责任。

     二、关于如何规避免费搭载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的法律探讨
     1、基于以上关于免费搭载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的分析,是否驾驶车辆的车友就无法规避责任了?本人认为未必,在此我们对免费搭载的法律关系进行变换角度思考,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
     1)、同行的最终目的也许不一,但是就免费搭载的过程中有一个目的是一致的,就是达到。因此,对于到达这个目的来讲,车辆驾驶人和搭载人的目的和利益是一致的,不管是谁在开车?谁在乘车?车是谁的?具有驾驶资格的人员是为了同车人员共同的达到目的,受托免费义务的驾驶车辆,事实上是一个无偿的帮工或受托行为。
      2)、有关无偿帮工、委托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驾驶车辆的人员如何规避法律责任?
     1)、法律不主张的规避
     可以签订一份免责协议或声明,但是把时间顺签到搭载结束时,若发生事故,可以被理解为事后的权利放弃。该方法虽然被法律上所禁止,但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其基础是落款的签字时间与实际的签字时间间隔不长,签字的形成时间很难鉴定,而且实践中相对方举证上常常存在一定的困难。
      2)、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
     在搭载前签订一份陈述与保证,让同车人员在上面签字,明确驾驶员是受同车人员的共同委托无偿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按委托关系和无偿帮工关系处理。并声明除了保险赔偿外的损失不再对其他同车人员主张的承诺。若按委托关系和无偿雇工关系处理,驾驶人员的责任应当由委托人即同车的全体成员承担,这样受损的同车人员的损失应由全车人员分担,当然受损人员也要分担一部分,这样就从法律上分担了驾驶者的赔偿风险。至于放弃赔偿主张的陈述与保证是否有效,在这里不作过多的讨论,但作为本人,是建议有这样的内容为好,即使法律上站不住脚,在道义上讲是有一定作用的。
     3、保险分担
     增加乘座险金额,并由搭载人员购买足额的全年意外伤害保险或团体旅游险,分担事故风险。

      三、总结
      虽然从法律上找到了一种处理方式,但这样的方式是否不太适合生活现状,要搭载车辆的都是亲戚朋友或其他有一定业务关系的人员,要他们上车前签订一个什么陈述或保证,是呼不太现实,但是在车友组织活动的时候还是可以引入这样的处理方式的。
      事故常常是违章违法造成的,因此避免责任承担的最主要的途径还是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以上均属本人的个人观点,且仅是站在一个法律服务人员的角度提出,仅供各位参考。欢迎各位TX及法律界朋友一起讨论!

posted on 2007-07-18 10:35 Vitty 阅读(116) 评论(0)  编辑 收藏 引用 所属分类: 汽车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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