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世界》96年第六期,刊出了“软件产业发展研讨会”上一些业界知名人士的文章,拳拳之心,感人肺腑。我翻来翻去,没找到一篇来自用户的文章。也许研讨会也叫了几个用户参加,我不得而知;也许还有几名政府官员。如果认为“软件产业”的钥匙大致是掌握在着力开发、经营产品的业界人士手中,他们的焦灼也就不难理解了。
以“中文之星”驰名的四通利方的总经理王志东先生,说他很赞成这样一句话:“作为一个用户,没有责任去为民族软件业做出牺牲,相反,民族软件业有义务去为用户开发更好的产品。…”这真难为他了。然而,我作为一个用户,不!我作为一名中国人,却感到了来自同伴的羞辱。似乎用户是令那些致力于民族软件业的仁人志士们气馁的扶不起来的阿斗。发展民族软件产业的圈子里的人,对民族软件产业侃侃而谈,总的一条就是:希望筑起我们新的血肉长城。展现在面前的,却是一幅“冰雪交加”、“内外交困”的悲壮景象。
我想,能不能看得更多一些,暂且先把“发展”的紧迫问题放一放,先回头去,看看被人家视为金矿的软件产业是怎么交上鸿运的,看看用户对于据说一年能有几千亿美元的软件产业抱什么样的态度。
产业是隶属于市场的。不存在独立于市场之外的任何产业。既然市场是中心,那么产业的兴衰就与市场的所有参与者有关系。以开发商、生产商、经销商为一方,以用户、消费者为一方,以政府为一方,构成了市场的三种主要参与力量。开发、生产、经销商关心产业的前途和命运,为产业的兴盛和技术的进步,披星星戴月亮地奔波、操持着,他们希望得到市场的认可和回报(也就是用户的喜欢和钞票),这是非常可以理解和同情的。然而,如果他们就此认为产业发展的主动权义无反顾地掌握在自己的手里,那就大错特错了。他们以为,只要靠产品的不断更新和大胆的无边无际的想象力,就必然能够掀起一轮又一轮的“科技波”,就一定能从用户身上拿到一笔一笔的利润,从而推动产业一浪高过一浪的发展。至少说明,他们对“用户是上帝”的格言,有一种有意无意的视而不见,忽视了产业的承受方---用户。
这样说也许业界人士不服。“我们在绞尽脑汁地开辟新的战场,我们在英勇地抗击,而你们的麻木、盗版…”。业界人士认为:民族软件产业因为资金匮乏而上不了规模,资金匮乏是因为投资回报率低下,是因为盗版横行,投资回报率低从而影响开发人员的士气;此外,外商的大举进攻又无疑给民族软件产业雪上加霜。业界人士也承认,“窝里斗”、拆台挖墙角、政策和法规的力度等等,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
怎么就这么难?
不是说中国人特聪明,特别适合于搞软件吗?不是听说这个那个国外的大公司里有多少多少华人搞出不少优秀软件吗?
似乎也不能冤枉业界不重视用户,一年那么多的展示会,那么厚的报纸,那么铺天盖地的广告,那么透明的价格,那么光明的未来,还有那么多的重奖销售、优惠卡、回扣…。该可以了吧!怎么回事儿呢?
从我看来,业界所做的,以及展示在用户面前的东西,基本上是在向用户递出这样一轮撩人的秋波:“您看我长得或穿得漂亮吗?”或者是暗示:我比谁漂亮,如何如何。
用这种语气,说出用户的苦闷,我心里是难过的。
从用户使用计算机这件事来说,这个用户和那个用户之间是不存在竞争的。当然,从用户又是另一个产业的主体而言,如建筑、冶金、化工等,计算机将给他们提供强有力的竞争武器。所以计算机产业、软件产业的激烈竞争,恰恰来自产业内部,来自同行。这种竞争是否规范,是否有合理的限度,是否有一种均衡机制,都会直接影响用户的切身利益。圈子里的企业和产品的死活,直接影响到用户所选产品的寿命和可有效服务的年限。圈子里的勇士们,为了自己的生存在奋力拚杀,你灭了我,我再灭你,对用户痛苦的嚎叫声充耳不闻。
“需求理论”在经济学里是爷爷辈儿的理论了。然而,市场上的弄潮儿们,似乎只关心那条成本/利润曲线,至于“需求”是怎么产生的,就顾不上管那么多了,“大概是刺激出来的吧!”业界人士只管大着嗓门儿鼓噪自己的产品如何的卓尔不群,如何的黄金品质,你不买?不买明年我可是要改版了,后年我还有更棒的。“啊!世界多么美妙,人的力量是多么伟大!无穷无尽的创造力真是个好玩艺儿!”能带来这么多白花花的银子。
只要能赚来钱,业界对推翻自己的产品乐此不疲,改头换面、装备精良后好与别人开仗。只要赚不来钱,业界就抱怨用户干嘛不买我的,干嘛不尊重我的产权。
好,就来说说产权。
现在世界各国都在保护知识产权,这绝对没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大量专家,花费了几近十年的时间,就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在《伯尔尼公约》的圈子里,达成了一个附加议定书,该议定书把计算机软件作为一般文学作品纳入公约的保护范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知识产权协议草案第十条也明文规定,计算机软件将按照《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而享受等同于文学作品的保护。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世界上主要使用计算机的国家和地区,如日本、法国、英国、新加坡、加拿大等等¾中国于1991年6月加入了这一行列,基本上全部接受了以版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选择。这倒是省事儿,因为版权法的基本框架是成熟的,而且也存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与判例。
只是有一个基本概念没有搞定:软件产品是否真的等同于文学作品那样的作品?
要不,就是搞定这个概念的时候,压根儿没跟用户透个气儿?没顾上?来不及?没必要?…不得而知。不过我得说,这问题对用户而言,挺重要的。
据研究家们说,将计算机软件比照
小说、
电影、歌曲,
caj 之类加以保护,这样做既方便又贴切。所谓方便是说,版权法在世界各国已不陌生,没有必要或来不及琢磨一部单独的法典了,那可不是闹着玩儿的;所谓贴切是说,软件是一种思想(Idea)的体现(Expression),所以与文学作品这么简单一比,倒也让法学家们觉得未尝不可。至于是否合情,那是理学家的事儿;是否合乎法的精神,是否合法得天衣无缝,这才是法学家该关心的。这么一来,法学家们省心了,政府也有章可循了,产业也就有了合法的发展道路。
然而,从近十年世界各国,主要是美国在软件保护的司法实践看,软件保护这块乐土着实不平静得厉害。且不说本着“同行是冤家”的古训,业界内部频频出现去官府讨个公道的事件,也不说官府对日益壮大的“卡特尔”、“托拉斯”的忧心,单看所谓“盗版”一事,就足够热闹了。果真象说得那样,只是用户的盗版损害着别人的利益吗?
比如说,我写了一部小说,或拍了一部电影,或灌了一张唱片,我会拿到市场上去获利,如果有人胆敢非法经营、非法复制,我就告他侵权,叫他吃不了兜着走。换个角色,如果我是消费者,我阅读一部小说不一定非要买,我可以去图书馆借,借约并不侵权,除非我想拥有这部作品;如果是象电影那样的作品,用户只要买票去看就可以完成“阅读”的过程,跟着导演设计的情节一会儿开怀大笑,一会儿伤心流泪,电影一散场,这部作品我就整个儿地欣赏完了,如果我执意要买一份拷贝回家自个放给自个儿看,那我准是有病(或者钱多得没地方花);如果是电视节目,买来接收机一插电源,起码用户可以观赏几个公共频道的作品;如果我想听个某个流行歌曲,…嘿!别忙,楼底下大排档里正放呢,我连钱都不要花,只要他不是半夜放,我不会告他侵我的权。
如果我要从这样的文学作品中获利,跟着它捞一把,那我就得付版税给著作权人。然而,作为一种偏于精神境界方面的文学作品,既使我不去获利,我也会获益的,因为我从文学作品中完整地读到了著作权人不受版权保护的思想(Idea),她或者鼓舞我,或者感染我,我甚至可能会爱上她。
把计算机软件做为一种文学作品?天知道这些人是怎么想的。
当我把一件软件文学作品买回家后,首先我并不阅读它,因为我不可能读它,我只能像使用彩电或剃须刀那样读它的说明书,然后我就得在上面干些我自己的活儿。一旦有什么地方软件抛锚了,出现什么GPF、ERROR之类的恶心玩意儿,我自己千万别象修彩电或剃须刀那样去修,我修不了,而且因为这是文学作品,消费者协会也不管。要么我就象商家最喜欢听的那个词一样,对著作权人的下一部同一个主题的另一部大作焦急地“翘首以待”;要么就擦干眼泪,自认倒霉。
一个软件文学作品,就象只炖不烂的鸭子,用户需要为它所散发出的每一种味道付钱,这个发财之道不可谓不精深!
于是,我口袋里的钞票一张一张地飞到致力于技术进步致力于发展产业的斗士们的口袋里。斗士们的文学作品看来不能指望有尾声了,他们的一级方程式赛车仿佛只装了油门而卸掉了刹车板,他们兴致正浓地一边呷着咖啡,一边写着、编着、构思着、酝酿着、比赛着、吆喝着,“熟没熟您先喝这壶,下一壶立马就得!”
您别说,这样底文学作品,您见过么?
一般的文学作品具有这样一些特点:首先,它是一次性发表的,即不存在先就一个主题发表一个1.0版,然后再就同一个主题发表一个2.0版,依次类推的情况。也就是说,它的作品是“终级表述”。否则的话,诺贝尔文学奖普利策新闻奖就搞不清该授予著作权人的第几版的作品了。而且,人们在阅读和欣赏完一部伟大之作的第几版以后,尚不能完全放心地回归到自我的主体内去独自玩味、升华,因为著作权人给你留下了许多个悬念的漏洞,他有权把这些悬念搓成一条牛皮绳儿,拴在你的鼻子上。其次,文学作品的发表属于“完全发表”,在文学作品的所有表述形态,如文字、色彩、音符、表情等等中,不存在所谓的“源代码”和“目标代码”的划分。文学作品的表述,无论对作者还是对读者都是绝对唯一的,它具有“一旦…永恒”的属性。在文学作品一旦公之于众的时候,它的神奇与腐朽、沉思与骄情、生与死,都将凝结为永恒的雕像,任岁月的磨蚀与风化。一部文学作品,对于作者来说,无异于他在承受孕育和分娩的剧烈阵痛之后的婴儿,即便缺憾也是这骨肉的一分子。在文学作品的创作中,我想,认真的、严谨的创作,是灵与肉的交战,是忘我,恐怕不是琢磨着怎么“留一手”或者“待价而沽”吧!
如此说来,软件产品就大不然了。首先,软件产品有强大的蜕皮能力,而且用户只能用钱去买它蜕下来的皮,而不是软件产品的全部。于是,赚大钱的机会就来了,因为它要一次一次地蜕皮,而用户则想吃了大麻一样,不由自主地为这一张一张的皮掏银子。其次,软件产品的“终极性”是一个被有意识掩盖掉的属性。软件的著作权人们,有着极其丰富的想象力和过剩的创作冲动,但他们从不许诺所发表的产品是“终极产品”,他们只许诺:等着吧,更好吃的面包会有的。于是,为软件这一时髦的文学作品付款的用户们,发现自己总也走不完对某个特定的软件的阅读和欣赏的历程。读者(用户)的想象空间,被无情地笼罩在著作权人的维度内,他不由自主地陷落、被他化、被剥夺,他的主体性、自在性被不打招呼地吞噬,他不能越过作品直接与上帝对话。“损伤更兼屈辱”,在可怜的读者(用户)缕缕找不着北的境况下,他还要为这种“软件文学作品的阅读和欣赏”行为缕缕付钱。
开发商们(也就是软件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人们)会堂而皇之地说,这是技术进步的伟大动力!谁让我的脑子这么机灵,想象力多得使也使不完,没办法,挡不住啊!著作权人在阔步前进,在变戏法儿似地进步,在今天的矿藏瓜分完毕后,他的远大目光就瞄向了未来,他熟练地把未来的某个年代做成速冻食品,熟练地为他的用户们编制好吞食的步骤,熟练地估摸着钞票的高度;与此同时,著作权人们又仁慈地为那些由于过度进食而消化不良的用户们改造他们的肠胃(只收一点将用于技术进步的工本费)。
如果认真地看一看由“卖什么吆喝什么”的人所描绘的这个“信息时代”,用户会感到被具有“美国牛仔风格”的著作权人们带到了“美国西部拓荒的时代”。某个软件巨头,不是已经筹躇满志地策划着一条条“未来之路”,甚至提出了便于经纪人们操作的“信息价格指数”的新颖概念么?等着瞧吧!用不了多久,受软件文学作品的熏陶,纯文学作品将创造性地提出“爱情价格指数”的概念,并由此而彻底改变纯文学著作权人囊中羞涩的窘境,培育出一棵棵茁壮成长的摇钱树。
请业界人士、用户们,以及法学界的权威和政府官员们,抽空思考一下,把软件产品视为等同于文学作品的作品,列入版权法的范畴加以保护,是否合理、是否公正的问题。
我们见到过,在一些软件文学作品的精美包装袋上,赫然写着一个声明,要求用户尊重版权云云,一旦开封就算你接受了这一要约。软件文学作品的特殊性显现出来了。用户还没有看见这个软件的外观和表现(Outlook and Expression),还不知道合用不合用,更不晓得里面是否暗藏着几只臭虫(Bug),就得一股脑儿接受这一条件;此外,包装袋上或说明书上写得明白,它不为由于使用其软件而给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这是不是霸道了点?
我们见到过,时常有权威(不知是不是用户推举的)的评测机构,在忙着为一种或数种软件文学作品做评测。在评测报告中,又时常可以看见类似“查询”、“响应”、“资源”等等的指标。作为用户,又长了一回见识:文学作品居然可以分离出若干种指标来标示!这太棒了,文学创作不再是什么什么的“涌动”,什么什么的“呈现”。它只不过是作者与诸多指标之间的“耦合”罢了。
我们也见到过,软件文学作品可以发行什么试用版,什么测试版的新鲜招数。当用户把“臭虫”捉拿归案后,应该说用户为这个作品做了哪怕0.001%的贡献;当用户热心地提出几个合理化建议,有时甚至是很棒的建议后,他会不动声色地说声谢谢,或者说我们已经想到了。
我自己,和一些专家的经验告诉我,一旦一部软件文学作品拉开帏幕展示自己的线条和风采时,我得一边用手紧紧摁住钱袋的出口,一边用一种抽象的表情关注着事态的发展。我只能这样了。
因而,软件产业的兴衰,根子在哪里?民族软件产业(为什么要加上“民族”二字我还不大得要领)的含意究竟是什么?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是否从法律上有疏漏,从而忽视了软件消费者的利益?谁来检验一个软件产品的价值?谁来衡量一个软件产品的成本和预期的收益?软件作品的更新换代是否有必要履行一定的手续以申明其承诺的严肃性?软件该怎么定价?软件里有臭虫用户该怎么索赔?万一我要不喜欢某个我已经花钱买回来的软件,或者这个软件根本就不象它吹得那么好,我该怎么办?我能怎么办?有适用的法律条文帮我一把吗?“盗版”现象是否某种程度上是对这一不甚公平的格局的抗辩?
所有这些,归结为一点,就是软件产业与市场与用户的关系问题,即是否存在一种可以均衡的力量,使得那些巨头们在亢奋的喧嚣之后,要为自己的过失付出应付的代价。不能让他们白煽乎!从经济学、法学,以及历史学来看,这样当是合理的:任何形式的独裁,无论技术的还是经济的,在独裁由于仅仅披着技术进步的外衣或者受高额利润的驱使而不再关心人的问题的时候,应当存在这样一种遏制的要素,免得人们随着由于独裁力量的无止遏的扩张所带来的崩溃,变成独裁的殉葬品。正是“独裁”的存在,构成了“反独裁”存在的理由。
要琢磨这个问题,恐怕得先搞清楚“软件是否可以归结为一般文学作品中去”的大问题。
说了这么多,是想提个醒儿,下回再谈产业发展,再研讨个战略什么的,别忘了广大用户群众。